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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1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方志祥 被   告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張簡川煌 兼 被 告 被   告 裕峯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顏裕峯 兼 被 告 以上共同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6500 號、第2338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丙○○○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 叁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伍萬元。 丁○○共同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伍罪,各 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 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裕峯交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 元。 事 實 一、丙○○○為址設高雄市○○區○○街○○巷○ 號5 樓之「亞輪 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亞輪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街○○號1 樓之「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太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丁○○為址設高雄市○鎮區○鎮街○○○ 號 2 樓之「裕峯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裕峯公司)之負責人。 2 人均為執行業務之人。丙○○○為避免依政府採購法之標案 因未達合格廠商數而流標,遂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緣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之「私立高英高級工 商職業學校」(下稱高英工商)分別於民國99年1 月間、99 年8 月間、100 年2 月間及100 年9 月間,分別辦理「高英 工商98學年度第2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 下稱98學年第2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高英工商99學年度 第1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99學年第 1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高英工商99學年度第2 學期國中 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99學年第2 學期交通車 採購案)、「高英工商100 學年度第1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 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100 學年第1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 ,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決標。丙○○ ○為避免上開採購案因未達合格廠商數3 家而流標,並提高 得標機率,竟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亞輪公 司、偉太公司同時參與上開採購案,並指示公司不知情之會 計人員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日期,前往高雄市○○區○○ ○路○○○ 號彰化銀行大發分行,購買如附表所示號碼、金額 之彰化銀行本行支票作為上開採購案押標金,再由丙○○○ 將亞輪公司、偉太公司之投標文件送至高英工商投標。上 開採購案均由亞輪公司、偉太公司及汶其通運有限公司(下 稱汶其公司)投標,致高英工商採購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除附表編號3 所示採購 案由偉太公司得標外,附表編號1 、2 、4 所示採購案均由 汶其公司得標,而使上開採購案開標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下稱陸軍官校)於98年1 月間, 辦理如附表編號5 所示採購案,係採取限制性招標向亞輪公 司議價辦理採購,因丙○○○誤認上開採購案須符合法定開 標廠商數門檻,為避免上開採購案因未達合格廠商數而流標 ,商請無投標意願之丁○○以裕峯公司名義投標。丙○○○ 與丁○○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丙 ○○○先製作裕峯公司投標所需文件(未檢附押標金),再 指示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附表編號5 所示日期,前往彰 化銀行大發分行購買如附表編號5 所示號碼、金額之彰化銀 行本行支票作為亞輪公司、偉太公司上開採購案押標金,再 由丙○○○將亞輪公司、偉太公司、裕峯公司之投標文件送 至陸軍官校投標,致陸軍官校採購承辦人員於98年1 月10日 開標時陷於錯誤,誤認係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由 亞輪公司在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856,000 元內得標,足 使上開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偉太公司、亞輪公司、裕峯公 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被告丙○○○、丁○○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見調查卷第69至75頁, 他字卷第281 至284 頁,偵一卷第60至62頁,偵二卷第11至 18、135 至137 頁,本院卷第53、77、91頁)、丁○○(見 偵二卷第35至41、135 至137 頁,本院卷第53、77、91頁) 於調查、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 調查及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調查卷第131 至136 頁, 他字卷第283 頁,偵一卷第61頁),並有亞輪公司及偉太公 司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之支票影本、投標資料各 4 份(見調查卷第97至103 、105 至111 、113 至119 、 121 至127 頁,他字卷第7 至67、69至137 、139 至203 、 205 至257 號)、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見調 查卷第9 至26頁)、陸軍官校辦理採購案核准限制性招標簽 辦文稿影本1 份(見偵二卷第85至91頁)、亞輪公司及瑋太 公司投標陸軍官校採購案之押標金支票購買傳票、支票影本 各1 份(見偵二卷第95至97、101 至104 頁)在卷可參。是 被告2 人上開自白內容,經查與卷內之積極證據參核相符, 均採認。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丁○○、 偉太公司、亞輪公司及裕峯公司之犯行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 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 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 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 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 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 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 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 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 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 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 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 臺上字第878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件被告丙○○○為確保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採購案, 形式上符合3 組以上之合格廠商投標,並增加偉太公司、亞 輪公司得標機會,竟同時以偉太公司、亞輪公司參與投標上 開採購案,並於附表編號5 所示採購案邀請被告丁○○以裕 峯公司參與投標,致高英工商、陸軍官校採購承辦人員均陷 於錯誤,誤認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足使上開採 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核被告丙○○○(共5 罪)、丁○○(共1 罪)所為,均係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罪。被告丙○○○、丁○○就如事實欄一㈡部分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為 被告亞輪公司之代表人、偉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從業人員 ,被告丁○○為裕峯公司之代表人,因被告丙○○○、丁○ ○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是亞輪公司 (共5 罪)、偉太公司(共5 罪)及裕峯公司(共1 罪)均 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分別科以第87條第3 項規定之罰金刑 。 ㈢被告丁○○前於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6 年度交簡字第1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 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查,本件被告丁○○係於98 年1 月10日犯本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前案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起訴意旨認 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構成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丙○○○為避免上開採 購案流標並順利得標,除以其所經營之偉太公司、亞輪公司 同時參與投標外,並邀請被告丁○○以裕峯公司參與投標, 營造上開採購案形式上符合3 組以上之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 ,影響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 不復存在,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行 為實有可議之處。惟考量被告2 人犯後均能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本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得標 採購案之預算,兼衡被告丙○○○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目 前為亞輪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6 至7 萬元,已婚,有3 名 成年子女,現與太太及2 名子女同住;被告丁○○自陳學歷 為碩士畢業,目前為裕峯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5 萬元,已 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現與太太及2 名子女同住等智識、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丙 ○○○、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刑, 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亞輪公司、偉太公 司及裕峯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 項至第5 項所示之罰金刑 。另就被告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亞輪公司、偉太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 刑。 ㈤末查,被告丙○○○前於8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84年度易字第4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84年12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考,被告確係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本院考量被告前次犯罪執行完畢今已逾25年 ,期間被告並無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前科 ,顯見前次刑之執行確已有教化之效,而其本件僅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章,業如前述,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 ,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 告知所警惕,以免再蹈覆轍,並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 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支付 公庫新臺幣15萬元。如被告未能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 前揭所諭知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 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2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 標案名稱 │投標日期│公司名稱│ 支票號碼 │開 立 日 期 │金 額│得標公司│ │ │ │ │ │ │ │(新臺幣)│ │ ├──┼───────┼────┼────┼─────┼──────┼─────┼────┤ │ 1 │98學年第2 學期│99年1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9年1 月22日│180,000 元│汶其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27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9年1 月22日│180,000 元│ │ ├──┼───────┼────┼────┼─────┼──────┼─────┼────┤ │ 2 │99學年第1 學期│99年8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9年8 月9 日│189,220 元│汶其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11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9年8 月9 日│184,790 元│ │ ├──┼───────┼────┼────┼─────┼──────┼─────┼────┤ │ 3 │99學年第2 學期│100 年2 │亞輪公司│KB0000000 │100年2月18日│200,000 元│偉太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月23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100年2月18日│200,000 元│ │ ├──┼───────┼────┼────┼─────┼──────┼─────┼────┤ │ 4 │100 學年第1 學│100 年9 │亞輪公司│KB0000000 │100年8月31日│150,000 元│汶其公司│ │ │期交通車採購案│月1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100年8月31日│150,000 元│ │ ├──┼───────┼────┼────┼─────┼──────┼─────┼────┤ │ 5 │98年度寒訓兵科│98年1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8年1 月9 日│45,000元 │亞輪公司│ │ │見學車輛租賃 │10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8年1 月10日│30,000元 │ │ │ │ │ ├────┼─────┼──────┼─────┤ │ │ │ │ │裕峯公司│無 │無 │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