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方志祥
被 告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張簡川煌
兼 被 告
被 告 裕峯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顏裕峯
兼 被 告
以上共同
選任辯護人許惠珠
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6500 號、第23386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依簡式
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丙○○○犯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肆罪,各處
有期
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
叁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伍萬元。
丁○○共同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伍罪,各
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
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裕峯交通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
元。
事 實
一、丙○○○為址設高雄市○○區○○街○○巷○ 號5 樓之「亞輪
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亞輪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街○○號1 樓之「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太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丁○○為址設高雄市○鎮區○鎮街○○○ 號 2
樓之「裕峯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裕峯公司)之負責人。 2
人均為執行業務之人。丙○○○為避免依政府採購法之標案
因未達合格廠商數而流標,遂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緣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之「私立高英高級工
商職業學校」(下稱高英工商)分別於民國99年1 月間、99
年8 月間、100 年2 月間及100 年9 月間,分別辦理「高英
工商98學年度第2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
下稱98學年第2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高英工商99學年度
第1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99學年第
1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高英工商99學年度第2 學期國中
技藝學程租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99學年第2 學期交通車
採購案)、「高英工商100 學年度第1 學期國中技藝學程租
賃交通車招標案」(下稱100 學年第1 學期交通車採購案)
,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決標。丙○○
○為避免上開採購案因未達合格廠商數3 家而流標,並提高
得標機率,竟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亞輪公
司、偉太公司同時參與上開採購案,並指示公司不知情之會
計人員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日期,前往高雄市○○區○○
○路○○○ 號彰化銀行大發分行,購買如附表所示號碼、金額
之彰化銀行本行支票作為上開採購案押標金,再由丙○○○
將亞輪公司、偉太公司之投標文件送至高英工商投標。
嗣上
開採購案均由亞輪公司、偉太公司及汶其通運有限公司(下
稱汶其公司)投標,致高英工商採購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誤
認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除附表編號3 所示採購
案由偉太公司得標外,附表編號1 、2 、4 所示採購案均由
汶其公司得標,而使上開採購案開標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
適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下稱陸軍官校)於98年1 月間,
辦理如附表編號5 所示採購案,係採取限制性招標向亞輪公
司議價辦理採購,因丙○○○誤認上開採購案須符合法定開
標廠商數門檻,為避免上開採購案因未達合格廠商數而流標
,商請無投標意願之丁○○以裕峯公司名義投標。丙○○○
與丁○○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由丙
○○○先製作裕峯公司投標所需文件(未檢附押標金),再
指示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附表編號5 所示日期,前往彰
化銀行大發分行購買如附表編號5 所示號碼、金額之彰化銀
行本行支票作為亞輪公司、偉太公司上開採購案押標金,再
由丙○○○將亞輪公司、偉太公司、裕峯公司之投標文件送
至陸軍官校投標,致陸軍官校採購承辦人員於98年1 月10日
開標時陷於錯誤,誤認係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由
亞輪公司在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856,000 元內得標,足
使上開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偉太公司、亞輪公司、裕峯公
司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被告丙○○○、丁○○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丙○○○(見調查卷第69至75頁,
他字卷第281 至284 頁,偵一卷第60至62頁,偵二卷第11至
18、135 至137 頁,本院卷第53、77、91頁)、丁○○(見
偵二卷第35至41、135 至137 頁,本院卷第53、77、91頁)
於調查、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甲○○於
調查及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調查卷第131 至136 頁,
他字卷第283 頁,偵一卷第61頁),並有亞輪公司及偉太公
司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之支票影本、投標資料各 4
份(見調查卷第97至103 、105 至111 、113 至119 、 121
至127 頁,他字卷第7 至67、69至137 、139 至203 、 205
至257 號)、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見調
查卷第9 至26頁)、陸軍官校辦理採購案核准限制性招標簽
辦文稿影本1 份(見偵二卷第85至91頁)、亞輪公司及瑋太
公司投標陸軍官校採購案之押標金支票購買
傳票、支票影本
各1 份(見偵二卷第95至97、101 至104 頁)在卷
可參。是
被告2 人上開
自白內容,經查與卷內之
積極證據參核相符,
均
堪採認。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丁○○、
偉太公司、亞輪公司及裕峯公司之
犯行俱
堪認定,應
依法論
科。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
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
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
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
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
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
意圖使
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
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
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
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
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
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
臺上字第878 號、97年度臺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
參照)。
是本件被告丙○○○為確保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採購案,
形式上符合3 組以上之合格廠商投標,並增加偉太公司、亞
輪公司得標機會,竟同時以偉太公司、亞輪公司參與投標上
開採購案,並於附表編號5 所示採購案邀請被告丁○○以裕
峯公司參與投標,致高英工商、陸軍官校採購承辦人員均陷
於錯誤,誤認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開標,足使上開採
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核被告丙○○○(共5 罪)、丁○○(共1 罪)所為,均係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罪。被告丙○○○、丁○○就如事實欄一㈡部分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又,被告丙○○○為
被告亞輪公司之代表人、偉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從業人員
,被告丁○○為裕峯公司之代表人,因被告丙○○○、丁○
○執行業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是亞輪公司
(共5 罪)、偉太公司(共5 罪)及裕峯公司(共1 罪)均
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分別科以第87條第3 項規定之罰金刑
。
㈢被告丁○○前於106 年間,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6
年度交簡字第1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
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查,本件被告丁○○係於98
年1 月10日犯本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
結果犯行,前案部分尚未執行完畢,起訴意旨認
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構成
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丙○○○為避免上開採
購案流標並順利得標,除以其所經營之偉太公司、亞輪公司
同時參與投標外,並邀請被告丁○○以裕峯公司參與投標,
營造上開採購案形式上符合3 組以上之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
,影響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
不復存在,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行
為實有可議之處。惟考量被告2 人
犯後均能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以本件
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得標
採購案之預算,兼衡被告丙○○○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目
前為亞輪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6 至7 萬元,已婚,有3 名
成年子女,現與太太及2 名子女同住;被告丁○○自陳學歷
為碩士畢業,目前為裕峯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5 萬元,已
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現與太太及2 名子女同住等智識、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丙
○○○、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刑,
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亞輪公司、偉太公
司及裕峯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 項至第5 項所示之罰金刑
。另就被告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亞輪公司、偉太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
刑。
㈤末查,被告丙○○○前於84年間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
84年度易字第4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84年12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
可考,被告確係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
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本院考量被告前次犯罪執行完畢
迄今已逾25年
,
期間被告並無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前科
,顯見前次刑之執行確已有教化之效,而其本件僅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章,業如前述,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
,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
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
予以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
告知所警惕,以免再蹈覆轍,並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
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支付
公庫新臺幣15萬元。如被告未能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
前揭所諭知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本
件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2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
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
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 標案名稱 │投標日期│公司名稱│ 支票號碼 │開 立 日 期 │金 額│得標公司│
│ │ │ │ │ │ │(新臺幣)│ │
├──┼───────┼────┼────┼─────┼──────┼─────┼────┤
│ 1 │98學年第2 學期│99年1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9年1 月22日│180,000 元│汶其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27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9年1 月22日│180,000 元│ │
├──┼───────┼────┼────┼─────┼──────┼─────┼────┤
│ 2 │99學年第1 學期│99年8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9年8 月9 日│189,220 元│汶其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11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9年8 月9 日│184,790 元│ │
├──┼───────┼────┼────┼─────┼──────┼─────┼────┤
│ 3 │99學年第2 學期│100 年2 │亞輪公司│KB0000000 │100年2月18日│200,000 元│偉太公司│
│ │交通車採購案 │月23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100年2月18日│200,000 元│ │
├──┼───────┼────┼────┼─────┼──────┼─────┼────┤
│ 4 │100 學年第1 學│100 年9 │亞輪公司│KB0000000 │100年8月31日│150,000 元│汶其公司│
│ │期交通車採購案│月1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100年8月31日│150,000 元│ │
├──┼───────┼────┼────┼─────┼──────┼─────┼────┤
│ 5 │98年度寒訓兵科│98年1 月│亞輪公司│KB0000000 │98年1 月9 日│45,000元 │亞輪公司│
│ │見學車輛租賃 │10日 ├────┼─────┼──────┼─────┤ │
│ │ │ │偉太公司│KB0000000 │98年1 月10日│30,000元 │ │
│ │ │ ├────┼─────┼──────┼─────┤ │
│ │ │ │裕峯公司│無 │無 │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