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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7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長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0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 且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登記負責人,將 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因受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託,為圖其所提供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 萬餘元,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及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1月19 日前某日,提供其身分證、健保卡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手續,而自106年1月19 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號4樓之3「腊梅企業 有限公司」(106年3月10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川鼎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川鼎公司,並於同日遷址至高雄市○○區○○ ○路○○號7樓之8)登記負責人。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即 於106年3月至107年4月間,填製開立如附表一(見起訴書) 所示不實內容發票之會計憑證共59張,交易金額合計4,960 萬4,244元,再各交予「錩泰有限公司」(下稱錩泰公司) 、「正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雄公司)、森柏環保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森柏公司)、「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伊甸園公司)、「建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鼎公司) 、「福櫻土木包工業」、「昀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昀冠 公司)、和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和旺公司)、「雪杉市內 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雪杉公司)、「良華材料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良華公司)、「佳境欣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境 公司)11間公司充為進項憑證,憑供扣抵進項稅額使用,並 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附表一錩泰公司等營業人逃漏如附 表一所示營業稅總計248萬214元;另向附表二(見起訴書) 所示「欣融有限公司」(下稱欣融公司)、「昊華國際有限 公司」(下稱昊華公司)、「國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發公司)、「展吉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吉公司 )、「東暐環保實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暐公司)、「 怡睿有限公司」(下稱怡睿公司)、「環亞環保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環亞公司)7間公司,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共計65張不實內容發票充作進項會計憑證,交由不知情之記 帳業者林惠娟填載營業稅申報書,並持之向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 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刑 法第3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犯幫助逃漏 稅捐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犯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9年8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