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金汝
選任辯護人 郭俐瑩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121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
強制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為丙○○之表嫂,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
第4 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與丙○○因對帳問題,
相約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9 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
○○路○○號「國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朧公司)會
議室內協商,兩人於協商過程發生口角爭執,丙○○不願繼
續爭執而欲離開會議室時,甲○○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徒手
拉扯丙○○之左手手腕,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丙○○行使自
由離去之權利,
嗣經在場其他員工介入制止始停手。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做為
證據(見本院
卷第259 至260 頁),本院
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
證據能
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因對帳問題與
告
訴人丙○○發生口角爭執,但
矢口否認有何強制
犯行,辯稱
:只有拍
告訴人的手,沒有妨害告訴人出去云云。辯護人為
被告辯護稱:被告雖然有碰到告訴人的手,但沒有用強暴
脅
迫的方式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的權利;告訴人在爭執後也留
下來繼續對帳,甚至把錢順便收走,告訴人的意思決定及自
由都沒有被妨害,請求
無罪判決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徒手拉扯告訴人之左手手腕,認定理由如下:
1.被告確於108 年7 月26日9 時許,因對帳問題在國朧公司
會議室與告訴人、
證人戊○○協商,過程中被告與告訴人
發生口角爭執,告訴人有意離去,被告則要求告訴人留下
對帳,嗣告訴人離開國朧公司後,於同日晚間及同年7 月
29日前往就醫等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坦承在卷(見影偵卷第6 至8 頁、第23至27頁、他
卷第57至58頁、審易卷第53至63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
、證人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
影偵卷第9 至11頁、第23至27頁、他卷第47至49頁、本院
卷第93至129 頁;影偵卷第12至13頁、第25至27頁、本院
卷第130 至153 頁),並有告訴人出入國朧公司廠區的影
像光碟1 片及本院
勘驗筆錄與擷取畫面(見他卷光碟袋、
本院卷第85頁、第155 至159 頁)、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
傷診斷書、佑欣診所診斷證明書(見他卷第23至25頁)在
卷
可憑,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
2.又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有一度一直拉扯,
當時我想要走,被告又將我拉回來,因被告之前已經拿剪
刀打我,我覺得害怕應該要走,要走的時候被告又把我拉
回去要對帳,當時很混亂,忘記是否拉扯我的手,當時想
逃走,被告不讓我出去等語(見影偵卷第24至25頁、他卷
第48頁);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被告拉我的頭髮、拉我
的手都有,一直要把我拖回會議室,偵查中檢察官要我確
認是拉手腕或手臂我忘記了,都是拉我的手,我要離開,
被告把我拉回來;我說完「沒關係我們走」之後,她看到
我要走就拉我;第一次是我坐在椅子上,被告直接站起來
繞到我後面拉我的頭髮,到被告的同事衝進來一瞬間,被
告有鬆開我一下,我後來就站起來想走,但又被被告拉回
來,被告拿剪刀敲我的頭,拉我的手叫我不准走;錄音光
碟時間4 分47秒這個啪一聲之前,我準備要往外走,被告
就把我拉住,不記得被告是拉我的哪一隻手了,直到錄音
光碟時間5 分06秒被告說「小孩子那麼兇,都不要抓我!
我好好跟她講!」這邊被告放開我的手等語(見本院卷第
95至97頁、第113 頁、第118 至128 頁);證人戊○○於
警詢、偵查中則證稱:本來我們要走,甲○○卻不讓我們
離開,徒手及使用剪刀刀柄毆打丙○○的頭。甲○○的情
緒一直很亢奮激動,甲○○就將丙○○拉著說妳要對帳我
們兩個對就好,甲○○應該是拉丙○○的左手手腕,當時
很混亂,甲○○拉得很緊,我拉不開,應該有拉一下子等
語(見影偵卷第12至14頁、第25至26頁);於本院審理中
則證稱:被告有拉告訴人的手要進行對帳,應該是錄音光
碟時間4 分37秒以後,即告訴人說「沒關係我們走」以後
,有點忘記被告拉告訴人哪一隻手,大約在錄音時間4 分
47、48秒左右被告拉住告訴人的手,要把告訴人拉進去,
大約5 分03秒被告說「小孩子那麼兇」之後,被告放開手
,我本來想把被告的手扳開但扳不開等語(見本院卷第132
至133 頁、第146 至149 頁),上開2 位證人就被告如何
、何時出手拉扯告訴人手部之主要情節,證述互核相符,
縱就被告拉扯告訴人手部何處一事,證人丙○○、戊○○
於審理中均表示記憶不清,亦僅屬個人表達能力與記憶所
致。再
參酌被告於警詢、偵查時均供稱:我有拉告訴人的
手腕等語(見影偵卷第7 頁、第27頁、他卷第57至58頁)
,核與證人丙○○、戊○○
上揭證述內容相符,可見證人
丙○○、戊○○之證述可信度高,被告於審理中始改口稱
只有輕拍到告訴人的手云云,顯難採信。至證人即被告之
子乙○○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108 年7 月26日當天我聽
到會議室有爭吵的聲音,怕他們打起來,就隔到中間,我
把被告拉開與告訴人隔開兩、三步後,他們應該是不會接
觸,他們有點混亂,誰動手我也看不太清楚,我拉開被告
後被告就沒有碰到告訴人,我一開始進去會議室時被告有
沒有碰到告訴人,我沒印象,不記得被告有無拉或碰告訴
人的手等語(見本院卷第237 至253 頁),但就「被告有
無拉扯告訴人手腕」、「被告與告訴人有無肢體碰觸」等
問題,均僅證稱:不清楚、不記得等語,參酌證人乙○○
自承其當日未全程待在會議室,只有待一下子,且剛進入
會議室時,會議室的門已經打開,應該是員工開門的等語
(見院卷第241 頁、第243 頁),顯見證人乙○○並未全
程在場見聞被告與告訴人爭執發生過程,且就其見聞狀況
已記憶不清,尚難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另審酌證人戊
○○於108 年8 月29日偵查中之證述提及被告係徒手拉扯
告訴人之左手手腕等語,且
彼時距案發僅月餘,證人戊○
○對於事件經過之記憶當較審理時清晰,堪以採信。綜上
,被告於前開事實欄所示時、地,確有出手拉扯告訴人之
左手手腕之事實,已
堪認定。
(二)被告徒手拉扯告訴人之左手手腕,阻止告訴人自由離開現
場,係基於強制之犯意為之,認定理由如下:
1.
按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重在保護個人意思決定與意思
活動自由,
而非行動自由,故只需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
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
,不以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完全受壓制或完全喪失意思決定
、活動自由為必要。
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
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
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
切行為而言。
2.本院於110 年4 月13日勘驗告訴人提出之現場錄音光碟至
錄音時間9 分59秒為止(即告訴人提出之告證1 光碟,與
被告提出之被證7 光碟內容相同,勘驗結果詳如附件),
勘驗結果顯示於錄音時間4 分15秒起,被告提高音量大聲
說話,於4 分19秒至4 分30秒間大聲說:「下次來我們家
不要撒野」,證人戊○○出言勸阻被告:「不可以這樣子
動手」,其他在場員工亦稱:「王小姐你不要這樣子」等
語,於錄音時間4 分37秒至5 分08秒間,告訴人稱:「沒
關係我們走」等語後,被告
旋即大叫:「妳給我進來!進
來!」、「妳要給我對帳!妳要給我對清楚」,且均伴隨
拍打聲,證人戊○○再次出言勸阻稱:「妳不可以動手!
」,其他在場員工也稱:「大嫂!不要這樣!」、「大嫂
妳理智一點啦」等語,可知被告與告訴人談話之初即演變
為口角爭執,告訴人於錄音時間4 分37秒處,明確表示想
要離開現場的意思,但遭被告強烈反對,且強勢要求告訴
人不得離去,而告訴人面對當時情緒激烈的被告,認無理
性討論之可能,並無義務繼續留在現場,得自由選擇離去
。然被告見告訴人表示要離開現場時,旋即出手拉扯告訴
人之左手手腕,阻止告訴人離開,且經證人戊○○試圖拉
開被告的手未果
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顯見被告當時
拉扯告訴人之施力甚大,而以相當程度有形力之行使,直
接對告訴人施以強制力,已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的權利。
況由本院就錄音光碟之勘驗結果顯示,被告一再大聲要求
告訴人要閉嘴,坐在那邊給我對帳等語,更彰顯其主觀上
確有阻止告訴人離去之意,顯然係基於強制之犯意為之。
又被告明知告訴人已表達要離去的意思,竟仍恣意出手拉
扯告訴人,以達到其繼續對帳之目的,除妨害告訴人離去
之權利外,亦無視告訴人不願與其談話之意思決定,其行
為顯然具有不法性無疑,不能以其動機係為了對帳,即合
理化此等以有形力施以強制之行為。
3.至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辯稱:告訴人在爭執後仍留下來繼
續對帳,顯見告訴人之意思決定自由未受妨害云云,惟依
前述,強制罪之成立不以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完全受壓制或
完全喪失意思決定、活動自由為必要,證人即告訴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雙方爭吵後,我不敢不同意繼續留
下來對帳,我不知道能不能走,所以我不敢離開等語(見
本院卷第104 頁),更可見告訴人本已明確表示要離開現
場,但因遭被告強制拉扯,而影響其意思決定的自由,從
而辯護人前揭辯護意旨,自不足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已於108 年12月27日
修正生效,惟本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
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
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於
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04 條第1 項
。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或精神上
不法侵害之行為;該法所稱之「家庭暴力
罪」,係指家庭成員間
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
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告訴人之表嫂,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108 年度家護字第1269號民事
裁定在卷
可稽
(見他字卷第71至75頁、本院卷第193 至196 頁),2 人
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而被告上開犯行,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
亦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
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是被告犯行僅依刑法強制罪
予以論
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正常智識及社會經驗
之人,且與告訴人間有姻親關係,縱因帳務問題而有所爭
執,亦應本於理性,和平溝通以謀求解決之道,惟被告無
視他人表達離去之意思決定,恣意出手拉扯告訴人,強行
要求告訴人留在現場,所為自有不當。被告
犯後不但未坦
承犯行,反將本案衝突起因歸咎於告訴人,犯後態度不佳
,
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再考量
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
之學經歷、職業、收入及家庭生活狀況(事涉個人隱私,
詳見本院卷第260 頁),並斟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及對
告訴人施以強制力之手段約短短十餘秒,侵害程度非鉅,
認
公訴檢察官求刑有期徒刑7 月尚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
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紀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
│一、勘驗標的:告訴人提供之錄音光碟(告證1 光碟與被證7 │
│ 光碟內容相同) │
│ 1.檔名:108.7.26.錄音檔 │
│ 2.時間:108年7月26日08:10 │
│ 3.地點:國朧公司會議室 │
│二、勘驗目的:案發經過。 │
│三、勘驗內容: │
│※人物代稱:甲○○(王)、丙○○(許)、戊○○(蘇) │
│ │
│[00分:17秒] │
│(關門聲) │
│[00分:42秒] │
│許:這個是? │
│王:自己看啊…不識字喔? │
│許:這是哥哥的意思嗎? │
│王:我們公司的意思,請你不要去講誰的意思,好不好? │
│[00分:54秒] │
│(翻閱聲) │
│[02分:18秒] │
│許:看完了。 │
│王:講話啊。 │
│許:我要講什麼?這不是我能決定的。 │
│王:又不能決定了喔?不能決定你今天來幹嘛? │
│許:來對帳啊。 │
│王:喔,那就這樣子啊,上面寫得很清楚不用講了 │
│許:沒有,我今天是要來收支票的。 │
│王:你不是說有問題就不要收,你還有問題嗎? │
│蘇:所以我們今天就是想來把問題釐清的呀。 │
│許:對帳你不是說好禮拜五早上八點嗎? │
│王:恩,對啊?現在不是八點嗎? │
│蘇:對啊,所以我們就過來把事情講清楚看要怎麼收啊。 │
│王:那就是這樣啊,我不是算在那邊了嗎?國字總該看的懂吧│
│? │
│蘇:對啊那你算這個是…… │
│王:簡單說,你弄壞別人家東西該賠就是要賠,因為你要求的│
│東西我都給你沒關係,但是,你把人家東西弄壞了還是要賠啊│
│。請問一下,你在車上開車,去把一個人撞了受傷,不用賠人│
│家錢嘛? │
│許:你先不要講這個,我們來看就好了,重點講一講,不用講│
│其他廢話。妳可以讓人家專心的看嗎?不要在那邊那個樣子。│
│王:哼哼,看完了還說沒看,根本都是呼攏。 │
│許:反正你就是要收錢,呼攏誰? │
│王:又要碎碎念了嗎? │
│許:你能不能冷靜。 │
│[03分37秒] │
│王:(拍桌吼叫)你每天都碎碎唸!你不要來我們家碎碎唸啦│
│!奇怪了!每次都碎碎唸!有病啊!你們家全家都有病!你趕│
│快看好!(拍桌) │
│許:不然要叫警察嗎?要發瘋了嗎? │
│王:叫警察幹嘛?你才發瘋咧!你來我的地盤撒野還要叫警察│
│,不要這樣啦。 │
│許:最好這是你家。 │
│王:要收人家的錢不用這麼囂張。 │
│許:欠人家錢還這麼囂張。 │
│王:妳我何時欠妳了?你自己看清楚是不是妳把我們東西用壞│
│? │
│許:我在看了,閉嘴,冷靜點好嘛。 │
│[04分:15秒] │
│王:(拍桌吼叫)你憑什麼叫我閉嘴啊! │
│[04分:19秒] │
│蘇:不要這樣子!你不可以這樣子! │
│(碰的敲擊聲 4分19秒) │
│王:講什麼閉嘴?!你為什麼叫我閉嘴?你要跟我對帳為什麼│
│叫我閉嘴?下次來我們家不要撒野! │
│(比較輕微的卡的聲音 4分24秒) │
│蘇:你不可以這樣子動手! │
│公司員工:不要這樣子啦。 │
│[04分:30秒] │
│公司員工:王小姐!不要這樣子…妳不要這樣子啦… │
│王:出去!你們都給我出去!出去!! │
│公司員工:歐!王小姐妳不要這樣子,不要這樣子啦! │
│[04分37秒] │
│蘇:我們只想把事情講好而已。 │
│王:你一天到晚叫我閉嘴!你才閉嘴!! │
│公司員工:大嫂,不要這樣子啦! │
│許:沒關係我們走。 │
│某男聲:好啦好啦!(聲音較微弱) │
│[04分:46秒] │
│王:你給我進來!進來!!(拍打聲 4分47秒) │
│公司員工:大嫂!不要這樣! │
│[04分:50秒] │
│王:你要給我對帳!你要給我對清楚!(拍打聲 4分50秒) │
│蘇:你不可以動手! │
│[04分:54秒] │
│公司員工:大嫂你理智一點啦! │
│[04分:57秒] │
│王:你叫我閉嘴!我叫你對帳你叫我閉嘴,閉什麼嘴!你好好│
│給我坐在那邊給我對清楚!搞什麼! │
│公司員工:好了!好了!妤了!好了! │
│王:小孩子那麼兇,都不要抓我!我好好跟他講! │
│[05分:08秒] │
│王:都出去!你進來就好!我們兩個單獨講!你進來就好!我│
│們兩個單獨講!你進來!(拉扯聲) │
│某女聲:到底要怎樣。 │
│公司員工:要講也要理智的講啊。 │
│王:她叫我閉嘴!叫我不要解釋! │
│許:到底是誰先罵誰你搞清楚好嘛! │
│王:我們兩個自己進來解決,你們都出去!來!你給我好好對│
│!過來!你好好地給我對!(對旁人說)沒你的事,沒你的事│
│。 │
│[05分:45秒] │
│王:我們兩個就在這邊對,東西還給我!我看是要加哪一項?│
│搞什麼啊! │
│某女聲:不用捲入,不要捲入(5分49秒) │
│公司員工:好我們都進去裡面坐著講,進去。 │
│王:東西還給我!我看是要加哪一項。搞什麼! │
│許:妳先在外面好了沒關係(5分59秒) │
│某男聲:又怎麼了。(6分) │
│[06分:06秒] │
│公司員工:你(指證人)跟王小姐對的那個帳都清楚嘛,那你│
│跟王小姐對就好了好嘛? │
│某男聲:對啊!對啊!對啊! │
│王:叫我閉嘴?搞什麼啊! │
│公司員工:那個雅琪,你讓他跟他對就好了啊!因為帳他都清│
│楚啊。 │
│許:我根本還沒時間看好嘛。我坐下來,她一直在那邊說. . │
│. (聲音與甲○○重疊,聽不清楚) │
│王:來!我解釋給你聽,我叫她對帳,說她看完了,今天 │
│沒辦法弄。我跟他說你自己看清楚,你弄壞人東西本來就應該│
│賠錢。就說她沒辦法決定,我說你今天來跟我對帳,你還沒辦│
│法決定,他說:你閉嘴啦,你不要在那邊碎碎唸啦!我今天來│
│跟你對帳,你叫我閉什麼嘴啊?(拍打物品的聲音) │
│許:好像從頭到尾不是這個樣子喔。 │
│王:不要在那邊說謊,我們這邊有錄音的。 │
│許:你錄啊?放出來聽啊! │
│公司員工:好啦,沒關係那現在這份帳看了到底有沒有問題,│
│雅琪。 │
│許:我根本還沒有時間對好嗎。 │
│公司員工:好,那你對,你對看你要對多久。 │
│許:一來就被打是怎麼回事啊。 │
│王:你要來跟我對帳不要沒看就說人家做錯帳! │
│蘇:我們沒有說你做錯帳。 │
│王:我請問你一下,我請問你一下… │
│公司員工:好,沒關係,你不要跟她說。 │
│王:你坐我旁邊就好。 │
│[07分:20秒] │
│公司員工(男):你們帳誰對得比較清楚啦,不如叫那個人出│
│來對,不要不清楚大家在那吵。 │
│王:有問題你就說你不能決定,你今天沒辦法決定你就不要來│
│跟我對帳,還問我說那這個哥哥知道嘛,我說這是我們公司的│
│檔案,為什麼還要問哥哥。 │
│某女聲:看過啦。 │
│[07分:39秒] │
│許:那我問這樣是怎樣? │
│王:哥哥怎樣,兩個哥哥都是公司的負責人,他們同意我才這│
│樣做,才會蓋章,為什麼還要問哥哥,問個屁啊!對不對?問│
│你家哥哥還是誰家的哥哥?沒禮貌!囝仔郎沒禮貌!叫我王金│
│汝女士,搞什麼啊!我妳大嫂耶! │
│某男聲:沒辦法就叫妳爸過來,直接這樣對比較快,對啊,因│
│為妳沒有...(聲音被蓋過去,聽不清楚) │
│ │
│[8分:00秒] │
│ 王:沒禮貌叫我閉嘴,我問你,你們今天要 │
│來看,我也給你看,他說:我看完了,現在要她賠錢了她就說│
│他沒辦法做決定,要再拿回去看。我就說你給人家用壞東西,│
│當然要修理啊,說你不要妨礙我對帳,你閉嘴啦。 │
│許:我不是這樣講的喔,我不是這樣講的喔,不然放出來看看│
│自始至終是什麼樣子。 │
│王:你不用辯解啦! │
│蘇:我們來對帳是要跟你對5月貨款跟3-4月跟廢鐵的部分。 │
│王:那我要跟你們對我們家東西壞掉了,那也是5 月份的帳啊│
│。那這份給你們看清楚。 │
│蘇:那我們也要拿來看清楚啊! │
│王:好,那這份你要看拿去看!那你們那小姐請他回去當小姐│
│不要來,不要來這邊罵人,搞什麼啊!來人家家還撒野,不就│
│很厲害?不是,我要好好地跟你對,因為我今天已經準備好要│
│好好地跟你對,那你還沒給人家看完就說看完了,要你再看一│
│次,就說你閉嘴?搞什麼啊?你是幾歲了啊?! │
│公司員工:現在要負責對帳的是雅琪還是你? │
│蘇:我們一起。 │
│[09分:14秒] │
│王:好了!你們都出去啦!出去我跟他對帳,都出去,留我們│
│三個,都出去!!不用找一堆靠山,搞什麼,說他哥哥都是靠│
│山嗎,都出去,都出去!你們都是丙○○的靠山。通通出去!│
│公司員工:沒有啦,沒有啦,我們哪是啊!(混雜男性與女性│
│的聲音一起說) │
│某女聲:好啦,理性一點。 │
│王:叫我閉嘴,都出去!都出去! │
│公司員工:好啦,你冷靜下來,你不冷靜下來也對不了帳… │
│某女聲:妳態度也不好。 │
│某男聲:不要在那邊... │
│王:態度那麼差,誰要跟她對帳! │
│某女聲:妳可以冷靜下來嗎?不然也對不了帳。 │
│[09分:59秒] │
│(啪一聲) │
│ │
└───────────────────────────┘
附錄卷證索引:
┌──────────────────────────┐
│本判決引用之卷證: │
│1.【影偵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5547 號│
│ 影卷 │
│2.【他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147號卷 │
│3.【審易卷】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67號卷 │
│4.【本院卷】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93號卷 │
├──────────────────────────┤
│本判決未引用之卷證: │
│【偵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2160 號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