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夙岑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
律師
張碧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153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夙岑犯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顏夙岑與王俊傑為夫妻,王俊傑為籃月梅、王評義(民國10
6年1月26日過世)之子,
渠等4人均為車中車車業股份有限
公司(簡稱:車中車公司)股東,並由王評義擔任該公司董
事長,而車中車公司則為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聯
葉公司)的
法人股東。約於105年9、10月間某日,王評議表
示有意讓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參與當年11月間大聯葉公
司的董監事選舉,而欲改由顏夙岑擔任車中車公司的董事長
;
暨欲將其部分股份移轉予王俊傑,及由籃月梅將股份移轉
予王韻如、王盈樺(顏夙岑、王俊傑之女兒)。並由王評議
指示車中車公司某員工,聯絡華夏會計聯合記帳及報稅
代理
人事務所(簡稱:華夏會計事務所)的人員,辦理申請變更
登記及股份移轉的程序。
嗣於105年11月5日6時31分許,王
評義至阮綜合醫療財團法人阮綜合醫院(簡稱:阮綜合醫院
)住院,及至105年11月7日才出院。
詎於105年10月底至11
月初
期間內某日,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將該所製作之股東會
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詳附表四、五)等資料,
送到車中車公司。顏夙岑雖明知車中車公司就上開變更登記
,並未實際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亦未於上開兩份
紀錄
所載之時地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暨知股東臨時會
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程」與客觀
事實不符。竟仍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故意,在董事會會
議紀錄上蓋章後,交還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再經華夏會計
事務所人員於105年11月8日,持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簡稱:高雄市經發局)申辦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並經高雄
市經發局承辦公務員依形式審查之結果,於105年11月11日
將該公司不實之變更登記事項,登載於車中車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之文書上,核准其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該局對於公
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王俊傑業經
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籃月梅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
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
證人顏隆華、籃月梅於於檢察官偵訊時
具結之陳述,被
告及辯護人於審理時並未提及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
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
脅迫、
詐欺、
利誘等外力干擾
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
況下所為,且非
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審理時顏隆華、籃月
梅亦到庭接受
詰問,已保障辯護人及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本
院認為
適當作為證據,有
證據能力。
㈡、證人蕭正鴻於本院107年重訴字308號民事案件具結後之證述
(附於本院107年訴字1415號影卷140至142頁),被告及辯
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易字一卷292頁)。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否認王俊傑、王盈樺、陳世欽於偵查中未經
具結之陳述,及顏隆發於民事
另案具結後之證述,暨華夏會
計事務所出具之說明書(偵卷29頁)的證據能力。但本判決
並未引用前揭陳述、說明書及籃月梅未經具結之陳述作為證
據,核先敘明。
二、被告稱其之偵訊筆錄:「(提示105年11月5日臨東臨時會議
事錄?)本次臨時會議召開時,你公司有無在場?)紀錄確
實是我寫的」(他字卷109頁),應為誤載。並經辯護人就
該次筆錄制作逐字譯文(易字一卷109至116頁)及擇出上開
爭執部分的逐字譯文(易字一卷45、47頁)附卷。上開爭執
部分之逐字譯文,經本院當庭
勘驗結果,被告於偵訊稱「為
什麼要寫那天,那是因為爸爸交代叫會計師處理,為什麼寫
11月5日,是一切由他發落」、「(那這個紀錄是誰寫的?
)這個紀錄上面寫我的名字,可是一切都是由他來主導、」
、「(紀錄確實是你寫的,就這樣子,是不是?)就只有這
樣子而已」(詳易字一卷138至140頁)。為此,被告於當次
偵訊陳述之確切內容,應
參酌本院勘驗之結果,併此敘明。
貳、
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105年11月5日當日並未召開
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本件董事會議事錄記錄上之印文,是
我親自蓋印。蓋章當時,該會議事錄上已經打好字,我也知
道是要用來辦理變更登記。然否犯有偽造文書
犯行,辯稱:
車中車公司為大聯葉公司的股東,105年間王評議要我參與
大聯葉公司的董監事選舉,所以把他的車中車公司股份移轉
給我,並改由我擔任車中車公司董事長。實際上車中車公司
在105年11月5日以前,就本次變更登記,有實際召開臨時股
東會及董事會,並由王評議交待公司內的女員工,聯絡華夏
會計事務所申辦本件變更登記等語置辯。
參、經查:
一、被告與王俊傑、王評議、籃月梅、王韻如、王盈樺、顏真妙
、陳世欽具親屬關係(詳附表一)。105年間被告、王俊傑
、王評議、籃月梅,為車中車公司股東,並分別擔任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嗣於105年11月2日,王評議將其之部分股
份移轉予被告,籃月梅則將其之全部股份平分移轉予王韻如
、王盈樺。暨於同年月8日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申請,而於
同年月11日變更登記改由被告任董事長,陳世欽、顏真妙分
別擔任董事、監察人
等情(詳附表二、三)等情。有附表一
、二、三所示
物證可佐,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二、前揭105年11月間之股份移轉,及申請變更董事、董事長、
監察人登記,均係委由華夏會計事務所辦理,該事務所之實
際承辦人為顏隆發(負責人顏隆華的弟弟)。暨本次變更登
記,係檢附105年11月8日申請書、同年月5日上午股東會臨
時會議紀錄、同日下午董事會議紀錄,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
提出申請,並於同年月11日獲准備查及登記等情(詳附表四
、五)。亦經被告
自承及顏隆華、顏隆發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在卷,並有附表四、五所示物證可佐,
堪信為真。
三、又:
㈠、車中車公司董事長王評義,於105年11月2日因騎車自摔受傷
,當月5日6時31分許,到阮綜合醫院急診並住院。於當⑸日
至同月7日住院期間,並無外出紀錄。不可能於當⑸日返回
公司召開及出席臨時股東會。嗣於106年1月26日,王評議因
病過逝。暨105年11月5日上午及下午,公司並未舉行臨時股
東會、董事會等情,業經被告自承(他字卷109頁、易二卷
176頁)及籃月梅證明(偵卷108、109頁,易一卷335至336
、341頁)在卷,並有阮綜合醫院107年7月19日函文(他字
卷121頁)及病歷、被告刑事答辯狀(他卷183、187頁)、
戶籍資料(本院民事審訴卷75頁)可佐。為此,本案之股東
會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所載「105年11月5日當日
,在車中車公司辦公處所,召開股東臨時會議及董事會議」
之內容(詳附表四、五),與客觀實情明顯不符。
㈡、王評議過逝後,其妻籃月梅對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
、陳世欽、顏真妙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107年訴字1415號
民事判決,確認前揭105年11月5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
、董事會議決議無效;車中車公司與被告、王俊傑、陳世欽
間之委任關係不在在,與顏真妙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暨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76號民事判決「
上
訴駁回」(
上訴人為車中車公司、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
、顏真妙)確定等情,亦有該案民事判決書(易一卷273至
283頁)及本院107年訴字1415號民事卷宗(影本,簡稱:本
院民事卷)可佐。
四、又:
㈠、本件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含時間、地點)
,及申請書、願任同意書、出席董事簽到簿等資料,實際上
均係由華夏會計事務所人員製作後,再送至車中車公司蓋章
及親自簽名。又出席董事簽到簿「日期欄」之「105、11、5
」及各願任同意書上之任期「105、11、5」、「108、11、4
」,是先由被告等人簽名,嗣於簽到簿及同意書送回華夏會
計事務所以後,再由顏隆發手寫填載等情,業經被告陳明,
及經顏隆發、陳韻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堪信為真。
㈡、本件董事會議紀錄上之「顏夙岑」印文,確係由被告親自蓋
印。而且被告在蓋章時,該份會議紀錄已有打字的內容。被
告並明知該份會議紀錄是要用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等情,業
經被告自承(易字二卷178、179頁)。因此,在華夏會計事
務所正式向經發局送件申辦本次變更登記以前,被告應該明
知本次申辦所用之董事會議紀錄上,所載之開會時地均有不
實,卻仍同意及具名向經發局申辦本次登記。唯被告既非公
司董事長,亦非會議紀錄所載之「紀錄人」,則該份會議紀
錄雖有不實,仍難認係被告「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併此
敘明。
㈢、本件由華夏會計事務草擬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雖列被告
為「紀錄」,但並無被告的親自簽名及蓋印,難認係由被告
製作的文書。
五、
起訴書雖認係由被告利用顏隆華製作不實的股東臨時會、董
事會會議紀錄。然被告於偵審時均堅稱:係王評議授意華夏
會計事務所製作辦理本件變更登記,上開會議紀錄是由華夏
的人員所製作等語(詳前述及易字一卷139頁勘驗筆錄)。
酌以105年11月間車中車公司事務係由王評議決定(詳後述
),且於本院審理時,顏隆發證稱未見過被告,證人陳韻翔
(女性)亦證稱當時公司內除被告外,另雇有其他員工等語
。依
罪疑唯輕原則,難認係由被告主導及授意辦理本件變更
登記。
肆、再查:
一、被告堅稱:王評議要其參選大聯葉公司董事,而移轉股份及
改由其擔任車中車公司董事長,並由王評議指示公司人員聯
絡華夏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等語。酌以在105年11月正式向
經發局申辦本件變更登記以前數日,王評議、藍月梅確將股
份,分別過戶予被告及王韻如、王盈樺之客觀事實(如前述
)。則被告此部分所述,並非無據之虛言。
二、又:
㈠、證人即大聯葉公司人員蕭正鴻證稱:車中車公司是大聯葉公
司的股東,當時車中車公司的代表人是王評議,105年11月
大聯葉公司要召開股東會改選106年的董事。在105年11月以
前,我曾經去探望生病的王評義,向他提是否委託自己人代
表車中車公司參加股東會董監事改選。王評義當面跟我說,
他可以委託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出來選大聯葉這次的董監
事。王評議跟我說時,籃月梅也在場,因為是籃月梅帶我上
去找王評議的等語(本案民事卷140至141頁)。即王評義於
生前確有改推顏夙岑代表車中車公司,參與大聯葉公司105
年11月份董監事改選的意向。
㈡、本院審理時,陳韻翔亦證稱:我是公司總務,也有接觸會計
、105年4月以後我就改任店長。我任職時,公司決策是由董
事長王評議決定。老董事長身體不好,不想管公司的事情,
要把公司交給王俊傑跟顏夙岑這家。王評義有表達過,我們
員工也都知道鳳山店是要交給他們。其實他覺得很累就是消
費糾紛,很多年前就知道了,後來會催促的原因,是老董事
長身體被消費糾紛弄的很不舒服。蕭正鴻處長來拜訪王評義
董事長,結束時,我們請教他機車汰舊換新的作業,我約他
出去抽菸,聊今天怎麼有空。他說來詢問老董事長換顏夙岑
去選董事會的事。他有提到大聯葉董監事選舉,他來就是因
為要換顏夙岑去選。而且105年辦理負責人變更為顏夙岑,
王評義及籃月梅都知道,辦好登記後,王評義也沒有反對或
不同意,不然顏夙岑怎麼能去大聯葉選董事會改選。(王評
義有無表示過要把股份轉讓給被告,及變更董事長為被告?
)老董事長交代過的,就是「名字趕快過一過、股份趕快過
一過,我沒有要管這麼多」。(王評義有無說要將何職務過
給何人?)車中車公司,顏夙岑跟王俊傑,第二的。負責人
要過給顏夙岑,因為要去大聯葉選董事會席次。老董事長有
跟我們說要讓她去選,老闆是很古意的人,他說他叫顏夙岑
去選,蕭正鴻處長也有來確認,就是由她去選,是要過給她
,因為不是過她的名字怎麼選。(王評義有無提到要把公司
的股份移轉給何人?)就是他們那家,第二的。(你也有聽
過王評義說要將股份移轉給被告他們那家嗎?)名字過一過
、股份過一過,他沒有要管這麼多等語(詳本院110年3月25
日審理筆錄)。即明確證稱在王評義生前,確有意轉讓車中
車公司股份,及讓被告擔任公司的負責人。
㈢、除此,籃月梅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略以:105年間大聯葉選
舉時,他(王評議)有叫媳婦(被告)去選,我沒有反對。
他身體不好,說兒子能力沒有很好,媳婦能力比較好,要讓
媳婦選。有聽到他說要過戶給王俊傑等語(易一卷334、335
、338、340、341頁)。所述「王評議有意改由被告代表公
司參與大聯葉公司董監事選舉,暨過戶股份給王俊傑」,與
蕭正鴻、陳韻翔之前揭證述,並無歧異。
三、稽諸前揭證述與客觀事證,核與被告上開辯詞相符,應認本
件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之「改由被告、王俊傑、陳世欽
等人,分別擔任車中車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並由被告兼任
公司董事長」的結論,實為渠等及王評議、籃月梅等人事先
所已知悉及同意。
伍、然查:
一、被告雖以車中車公司在105年11月5日以前,就本次變更登記
,有實際召開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等語置辯(如前述)。但
被告亦稱:我們所謂的開會就是叫來講一講(他字卷109頁
筆錄、易字一卷139、140頁勘驗筆錄),而且本案之相關民
刑訴訟,
迄今
已歷數年,被告仍未能舉證及陳明具體之開會
日期與時間,應難遽認被告上開陳述定為真實。
二、酌以:
㈠、本院審理時,籃月梅證稱略以:車中車公司沒有在開股東會
,公司是自己的,要怎麼樣,都是老闆王評議做主,沒有在
開會,公司的事沒叫我、王俊傑、被告討論。他去大聯葉開
會,回來事情講一講,沒有正式開會,股份分配及經營都是
王評議做主。105年11月5日以前,我沒有收到公司開股東會
的通知等語(易字一卷333、334、337頁),即本次變更係
由王評議個人決定,公司並未依法召開相關會議。
㈡、又:
1、陳韻翔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車中車公司於105年間,曾
因變更登記,而在店內櫃台開會。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
、顏妙真就來來去去,因為他們娘家在後面,就坐一下跑掉
、坐一下跑掉。但開會內容我聽不到,也不曉得有分臨時股
東會、董事會兩個會議。因為他們常常講,只要有時間就開
始在講了。會議結束後,老董事長說:打給會計師看什麼時
候可以來。好像是10月,但9月時我就有聽他們說要準備;
10月時華夏就較積極頻繁來公司等語(詳本院110年3月25日
筆錄)。即王評議等人曾在店內談論本次變更登記的事情,
暨經王評議授意才找華夏會計事務所辦理本次變更登記。
2、但陳韻翔於審理時,亦另證稱略以:他們的模式,就是老董
事長要幹嘛,叫大家講一講,事實上老董事長只是告知,通
知你,沒有要跟你商量,我們公司的董事會模式其實一直是
這樣,只是把相關的人叫過來,然後
告訴你準備要做什麼。
(股東會跟董事會都是?)都是這個模式,老董事長只是告
訴你,沒有要問你意見。公司也從來都沒有做股東會及董事
會的會議紀錄。王評義他講了就算,這個家族運作是這樣。
(若是如此,他講了就算,聽起來你們在辦理過程中,似乎
程序不是非常嚴謹?)我也是這麼覺得。(所以根本沒有當
場講說這叫做股東會或董事會?)沒有這個名詞。(老董事
長有無
法律概念?就是他知道辦理的程序,一定得要誰出席
、誰要做什麼、誰不出席嗎?)沒有,他會交代說例如顏夙
岑跟王俊傑剛好有在,要叫誰一起來,可以的話坐下來就講
了。(如果正好沒有人在的時候呢?)就不會講。(就不會
一定要叫到人來?)那一次就不會講,雖然是他說了算,但
他該尊重的、該親自告知的,王評義董事長他會做到這件事
情,他做人很尊重人,包含我這個員工。老董事長雖然他決
定的就是交辦,但在決定前,他會跟大家告知,是不是有什
麼要注意的,他會詢問,但不影響他的決定。他很尊重人,
他今天要做什麼事情,會跟你直接面對面等語(同上開本院
審理筆錄),即公司事務實際上是由王評議個人決定,及於
決定後告知大家。此部分證述,核與被告、籃月梅前揭陳述
相符,堪信為真。
三、
按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
持有無
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
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107年
11月1日修正實施前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又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
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107年11月1日修正實施
前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四、稽諸上開說明,縱認王評議曾與被告等人在店內談論本次變
更登記的事情,但實際上僅是將其之決定片面告知大家,並
未依公司法規定事先通知,也未表決及作成會議紀錄,實難
逕認係依公司法召開的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況且,本件用
以辦理變更登記之臨時股東會議紀錄,所載開會日期之股東
包括王韻如、王盈樺。但在被告及證人所指之實際開會時間
(105年9、10月份),王韻如、王盈樺則均非股東。被告既
知前揭兩個日期的公司股東成員與人數並不相同,則當亦明
知該份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
事的過程」,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然被告於本件董事會議
紀錄上蓋章時,既明知該份紀錄有上開歧異,而且紀錄上所
載的「開會日期」亦與客觀事實不符,竟仍在紀錄上蓋章,
並同意由華夏會計事務所據以申辦變更登記,應認被告確有
有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的
直接故意與客觀事實。
陸、
綜上所述,被告明知本件董事會議紀錄所載「會議日期」及
「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所載推舉其及陳世欽等人擔任董事的過
程」,均與客觀事實不符,仍在董事會議紀錄上蓋章及同意
委由華夏會計事務所續辦變更登記。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
依法論科。又因王評議已過逝,而華夏會計事務所承辦人員
並非本案之被告,渠等均未經審理,本院難逕認渠等與被告
為共犯,併此敘明。
柒、論罪
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雖經修正及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
施行,但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
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
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無須比較新舊法,應逕
用現行刑法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
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
審酌被告否認犯罪,但坦承部分事實,並考量本次
犯罪動機
、手段、所生危害。兼衡其教育、工作、經濟、家庭、健康
(涉個人隱私,詳卷),除本案外無任何前科及偵審中另案
,素行良好(詳前科表)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素行雖屬良好,但否認犯罪,
為此不為
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捌、不另為無罪
諭知:
一、
公訴意旨略以:本件內容不實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董事
會會議紀錄,為被告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被告應另犯刑法
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語。
二、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
有罪之
心證,應貫徹無罪
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2份紀錄,並非被告因業務所製作的文書,而且
股東臨時會議紀錄雖列被告為紀錄,但並無被告簽名及蓋印
(如前述),自難逕認被告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原應為無罪之
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罪,與上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有想像競合關係。為此,不另為無
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起訴,檢察官李文和、鄭舒倪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
足
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關係圖 │
├───────────────────────────┬────────────────┤
│親 屬 關 係 圖│備 註│
├───────────────────────────┼────────────────┤
│ ┌─王○○(長子) │⑴、上開親屬關係表,僅記載與本案│
│王評義(夫) │ │ 判決有關係之人。其餘親屬,因│
│ ├─────┼─王○○(三子) │ 涉個人隱私,略未記載。 │
│籃月梅(妻) │ │⑵、詳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他字│
│ └─王俊傑(次子,夫) │ 卷221、222頁)、戶籍資料(本 │
│ │ ┌─王盈樺(女) │ 院民事審訴卷62至64、75頁)。│
│ ├──────┤ │ │
│ │ └─王韻如(女) │ │
│顏○○(夫) ┌─顏夙岑(姐,妻) │ │
│ ├─────┤ │ │
│楊○○(妻) └─顏真妙(妹,妻) │ │
│ │ │ │
│ 陳世欽(夫) │ │
└───────────────────────────┴────────────────┘
┌────────────────────────────────────────────┐
│附表二: │
├────────┬─────────┬───────┬─────────────────┤
│編 號│日 期│事 項│備 註 及 卷 證 頁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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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移轉公司股份│⑴、105年11月02日 │繳納證券交易稅│①、他字卷223至225頁。 │
│ │ │ │ │②、王評議移轉600股予顏夙岑。籃月 │
│ │ │ │ │ 梅各移轉400股予王韻如、王盈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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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變 更│⑴、105年11月08日 │申請變更登記 │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資料(他字│
│ │董事及監察人│ │ │ 卷217至234頁)。 │
│ │登 記├─────────┼───────┼─────────────────┤
│ │ │⑵、105年11月11日 │高雄市府經發局│①、高雄市府經發局105年11月11日函 │
│ │ │ │登記及准予備查│ (他字卷212至2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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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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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移 轉 前│移 轉 後│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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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05年11月2日│⒈王評義:2600股│⒈王評義:2000股│⑴、股東名簿之股東及持股: │
│ │股權移轉前後├────────┼────────┤ ①、變更登記「前」,詳民事審訴│
│ │,公司之股東│⒉顏夙岑: 800股│⒉顏夙岑:1400股│ 卷93頁。 │
│ │及股份 ├────────┼────────┤ ②、變更登記「後」,詳民事審訴│
│ │ │⒊王俊傑: 800股│⒊王俊傑: 800股│ 卷159頁。 │
│ │ ├────────┼────────┤⑵、股份移轉情形,如下: │
│ │ │⒋籃月梅: 800股│⒋王韻如: 400股│ ①、王評議:移轉600股予顏夙岑 │
│ │ │ ├────────┤ ②、籃月梅:分別移轉400股予王 │
│ │ │ │⒌王盈樺: 400股│ 韻如、王盈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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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05年11月8日│⒈王評義:董事兼│⒈顏夙岑:董事兼│⑴、董事監察人名單: │
│ │董監事變更登│ 董事長│ 董事長│ ①、變更登記「前」,詳民事審訴│
│ │記前後,公司├────────┼────────┤ 卷99頁。 │
│ │之董監事名單│⒉顏夙岑:董 事│⒉王俊傑:董 事│ ②、變更登記「後」,詳民事審訴│
│ │ ├────────┼────────┤ 卷117頁。 │
│ │ │⒊王俊傑:董 事│⒊陳世欽:董 事│⑵、陳世欽、顏真妙持股:均為0股( │
│ │ ├────────┼────────┤ 民事審訴卷117頁)。 │
│ │ │⒋籃月梅:監察人│⒋顏真妙: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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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車中車公司之總股數5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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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105年11月5日股東會臨時會及股份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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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內 容│備 註│卷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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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⑴、時間: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 │①、主席簽章欄,有加蓋「王│他字卷│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評議印文」、「車中車公│23頁 │
│股│錄│⑶、出席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數:出席股東計三人│ 司印文」 │ │
│東│事│ ,代表股數計肆仟貳佰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計│ │ │
│臨│錄│ 伍仟股) │ │ │
│時│ │⑷、主 席:王評議 │ │ │
│會│ │⑸、討論事項: │ │ │
│ │ │ ①、解任董事、監察人案。因業務需要,擬提│ │ │
│ │ │ 前解任董事王評議、顏夙岑、王俊傑,監│ │ │
│ │ │ 察人籃月梅,可否?請公決 │ │ │
│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 │ │
│ │ │ 案通過。 │ │ │
│ │ │ ②、本公司擬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 │ │
│ │ │ 決議:票選結果顏夙岑(當選權數4200)│ │ │
│ │ │ 、王俊傑(當選權數4200)、陳世│ │ │
│ │ │ 欽(當選權數4200)當選為本公司│ │ │
│ │ │ 董事。 │ │ │
│ │ │ 顏真妙(當選權數4200)當選為本│ │ │
│ │ │ 公司監察人,任期即即日起三年。│ │ │
│ │ │⑹、散會:上午十一時。 │ │ │
│ │ │⑺、紀錄:顏夙岑 │ │ │
│ │ │⑻、主席簽章:王評議 │ │ │
│ ├─┼──────────────────────┼─────────────┼───┤
│ │2│⑴、股東姓名及股數、股款(新台幣) │①、有加蓋「車中車公司印文│他字卷│
│ │、│ ①、顏夙岑:1400股(股款140萬元) │ 」。 │25頁 │
│ │股│ ②、王俊傑: 800股(股款 80萬元) │ │ │
│ │東│ ③、王評議:2000股(股款200萬元) │ │ │
│ │名│ ④、王韻如:400股(股款40萬元) │ │ │
│ │簿│ ⑤、王盈樺:400股(股款40萬元) │ │ │
│ │ │⑵、合 計:5000股(股款50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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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600股。 │223頁 │
│股│ │⑵、出賣人:王評議。買受人:顏夙岑。 │ │
│份├─┼────────────────────────────────────┼───┤
│移│2│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轉│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400股。 │224頁 │
│ │ │⑵、出賣人:籃月梅。買受人:王韻如。 │ │
│ ├─┼────────────────────────────────────┼───┤
│ │3│繳納證券交易稅: │他字卷│
│ │ │⑴、日期及證券名稱:105年11月2日,車中車公司股份,400股。 │225頁 │
│ │ │⑵、出賣人:籃月梅。買受人:王盈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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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105年11月5日董事會議紀錄,暨同年月8日變更登記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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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內 容│備 註│卷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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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⑴、時間: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下午2時 │①、主席簽章處,有加蓋「顏│他字卷│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夙岑印文」、車中車公司│97頁 │
│董│議│⑶、出席董事: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 │ 印文」 │ │
│事│事│⑷、主 席:顏夙岑 │ │ │
│會│錄│⑸、討論事項:選任董事長案。 │ │ │
│會│ │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選任顏夙岑為董事長│ │ │
│議│ │⑹、散會:下午五時。 │ │ │
│ │ │⑺、紀錄:王俊傑 │ │ │
│ │ │⑻、主席簽章:顏夙岑 │ │ │
│ ├─┼──────────────────────┼─────────────┼───┤
│ │2│⑴、日期:民國105年11月5日下午二時 │①、左揭「親自簽名欄」,為│他字卷│
│ │、│⑵、地點:本公司會議室 │ 顏夙岑、王俊傑、陳世欽│99頁 │
│ │出│⑶、出席董事:(本人親自簽名) │ 「手寫」簽名。 │ │
│ │席│ 顏夙岑 │ │ │
│ │董│ 王俊傑 │ │ │
│ │事│ 陳世欽 │ │ │
│ │簽│⑷、討論事項:詳如董事會議事錄。 │ │ │
│ │到│ │ │ │
│ │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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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顏夙岑 │①、左揭五張願任同意書: │他字卷│
│、├─┼──────────────────────┤ Ⅰ、分別由同意人(即顏│273至 │
│願│2│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顏夙岑 │ 夙岑等4人),親自 │281頁 │
│任├─┼──────────────────────┤ 簽名。 │ │
│同│3│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王俊傑 │ Ⅱ、所載任期,均為105 │ │
│意├─┼──────────────────────┤ 年11月5日起,至108│ │
│書│4│董事願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陳世欽 │ 年11月4日止。 │ │
│ ├─┼──────────────────────┤②、上開「105、11、5」及「│ │
│ │5│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立同意書人顏真妙 │ 108、11、4」,均為「手│ │
│ │ │ │ 寫」之數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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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1、內容略為:因改選董監直等變更,檢具各項書件,│ │他字卷│
│、│ 備文申請鑒核賜變更登記。 │ │217頁 │
│變│2、申請人:車中車公司 │ │ │
│更│ 董事長(原)王評議(蓋公司及王評議印章)│ │ │
│登│ 董事長(新)顏夙岑(蓋顏夙岑印文) │ │ │
│記│3、日期:105年11月8日 │ │ │
│申│ │ │ │
│請│ │ │ │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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