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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簡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芬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19197 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20號),爰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芬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蔡芬蘭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泓禕有限公司」( 店名「格林童裝」,下稱格林童裝)之負責人,明知註冊/ 審定號為00000000之櫻桃小丸子圖形商標圖樣,係日商日本 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為取 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現仍在 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 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蔡芬蘭竟基 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 向中國大陸地區某廠商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具有相同或 近似櫻桃小丸子圖形商標圖樣之商品後,再於上揭時間起至 民國109年5月14日13時51分許警方查獲時止,在其經營之格 林童裝店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售。嗣警方獲報 ,於109年5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格林童裝執行搜 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一、被告蔡芬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本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574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 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798號緩起訴處分 書。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二、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 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 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不詳時間起至109 年5 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前 揭地點,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編號1、2所示商品,其主觀 上出於一個犯意,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法 律評價上應認屬包括的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此舉非但可能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 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 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形象受損,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動機、手段平和 、侵權之市值非鉅,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 事服飾業,月收入新臺幣4 、5 萬元,已婚且育有3 名成年 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審智易卷第37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物,經核與被告本件犯行無 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 │ ├──┼──────────┼───┤ │ 1 │仿冒櫻桃小丸子圖樣之│66件 │ │ │內褲 │ │ ├──┼──────────┼───┤ │ 2 │仿冒櫻桃小丸子圖樣之│14件 │ │ │衣服 │ │ ├──┼──────────┼───┤ │ 3 │Disney之衣服 │68件 │ │ │(不予鑑定) │ │ ├──┼──────────┼───┤ │ 4 │Disney之褲子 │16件 │ │ │(不予鑑定) │ │ ├──┼──────────┼───┤ │ 5 │銷貨單據 │49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