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芬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19197 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20號),爰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芬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
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蔡芬蘭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泓禕有限公司」(
店名「格林童裝」,下稱格林童裝)之負責人,明知註冊/
審定號為00000000之櫻桃小丸子圖形商標圖樣,係日商日本
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為取
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等商品,現仍在
商標專用
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
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蔡芬蘭竟基
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
向中國大陸地區某廠商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具有相同或
近似櫻桃小丸子圖形商標圖樣之商品後,再於
上揭時間起至
民國109年5月14日13時51分許警方查獲時止,在其經營之格
林童裝店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售。
嗣警方獲報
,於109年5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格林童裝執行搜
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證據:
一、被告蔡芬蘭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本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574 號
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櫻桃小丸子商品
鑑定報告
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798號緩
起訴處分
書。
參、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
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二、刑法上
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
繼續犯之一
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
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
參照)。
查被告自不詳時間起至109 年5 月14日
為警查獲時止,在前
揭地點,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編號1、2所示商品,其主觀
上出於一個犯意,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
法
律評價上應認屬包括的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三、爰
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此舉非但可能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
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
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形象受損,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動機、手段平和
、侵權之市值非鉅,
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從
事服飾業,月收入新臺幣4 、5 萬元,已婚且育有3 名成年
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審智易卷第37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
告沒收之。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物,經核與被告本件犯行無
涉,亦非
違禁物,爰不予
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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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 │
├──┼──────────┼───┤
│ 1 │仿冒櫻桃小丸子圖樣之│66件 │
│ │內褲 │ │
├──┼──────────┼───┤
│ 2 │仿冒櫻桃小丸子圖樣之│14件 │
│ │衣服 │ │
├──┼──────────┼───┤
│ 3 │Disney之衣服 │68件 │
│ │(不予鑑定) │ │
├──┼──────────┼───┤
│ 4 │Disney之褲子 │16件 │
│ │(不予鑑定) │ │
├──┼──────────┼───┤
│ 5 │銷貨單據 │49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