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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融 被   告 黃馨慧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7號),本院於 109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2行關於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 」部分,均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6萬6千元」。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2行關於請求被 告給付「8萬元」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請求被告 給付「6萬6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