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慶融
被 告 黃馨慧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7號),本院於
109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2行關於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
」部分,均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6萬6千元」。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2行關於請求被
告給付「8萬元」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請求被告
給付「6萬6千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