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詮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9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詮豪犯
公然侮辱罪,處
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至6行更改為「在其高
雄市○○區○○路○○○號4樓住處,以電子設備連結網路並登
入IG社群軟體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IG社交軟體
載文『婊子』、『嘴巴太大會有報應』、『有病要看醫生』
、『耖妳妹的奧機掰』等字句」;證據部分「IG動態貼文 6
則截圖圖片」更改為「IG動態貼文畫面截圖照片4 張」外,
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 條第1項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
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
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
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而所謂侮辱,
乃對他人為輕蔑
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有感受
到難
堪或不快
之虞者。本案被告在其IG社群軟體現時動態,
張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之文字,屬不特定多數人可
共見共聞之處,是被告為上開言詞之場合當符合「公然」之
要件。又被告前開對
告訴人指稱之系爭詞語,帶有輕侮、鄙
視對方之意,足使
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
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實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已如前
述。且被告於行為時已年滿19歲,為一智識健全之人,理應
知悉上開言詞足以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名譽,
猶執意為
之,其自有侮辱之
故意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不知謹言慎行,輕率的
在其IG社群軟體限時動態之公開平台上,以上開不堪之文字
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致告
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行為誠屬可議;惟念被告坦認
犯
行,
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其
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
諭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間,亦以張貼「00
0我知道你有看到歡迎你截圖」等語辱罵告訴人,而認被
告此部分犯行亦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
000我知道你有看到歡迎你截圖」僅係指「被告知悉告訴
人已看見其貼文」,依一般社會通念,該文字客觀上不具貶
低他人人格之意義,是被告張貼「000我知道你有看到歡
迎你截圖」之文字,應不構成犯罪。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前開論罪部分應有
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諭知,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691號
被 告 郭詮豪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詮豪與000前為同事關係,郭詮豪不滿000的工作態
度,雙方遂在APP軟體Instagram(下稱IG)上互相數落對方
,郭詮豪於民國108年9月22日23時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IG社交軟體載文「婊子、嘴巴太大會有報應、有病要
看醫生、耖妳妹的奧機掰、000我知道你有看到歡迎你截
圖」等字句,公開發文在限時動態,致000人格受有損害
。
二、案經000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郭詮豪之
自白。
2、告訴人000警詢之指訴。
3、IG動態貼文6則截圖圖片。
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羅 水 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