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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3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詮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9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詮豪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至6行更改為「在其高 雄市○○區○○路○○○號4樓住處,以電子設備連結網路並登 入IG社群軟體後,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IG社交軟體 載文『婊子』、『嘴巴太大會有報應』、『有病要看醫生』 、『耖妳妹的奧機掰』等字句」;證據部分「IG動態貼文 6 則截圖圖片」更改為「IG動態貼文畫面截圖照片4 張」外, 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 條第1項已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 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 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 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 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而所謂侮辱,對他人為輕蔑 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有感受 到難或不快之虞者。本案被告在其IG社群軟體現時動態, 張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文字,屬不特定多數人可 共見共聞之處,是被告為上開言詞之場合當符合「公然」之 要件。又被告前開對告訴人指稱之系爭詞語,帶有輕侮、鄙 視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 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實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已如前 述。且被告於行為時已年滿19歲,為一智識健全之人,理應 知悉上開言詞足以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名譽,執意為 之,其自有侮辱之故意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謹言慎行,輕率的 在其IG社群軟體限時動態之公開平台上,以上開不堪之文字 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致告 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行為誠屬可議;惟念被告坦認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間,亦以張貼「00 0我知道你有看到歡迎你截圖」等語辱罵告訴人,而認被 告此部分犯行亦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 000我知道你有看到歡迎你截圖」僅係指「被告知悉告訴 人已看見其貼文」,依一般社會通念,該文字客觀上不具貶 低他人人格之意義,是被告張貼「000我知道你有看到歡 迎你截圖」之文字,應不構成犯罪。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前開論罪部分應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691號 被 告 郭詮豪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詮豪與000前為同事關係,郭詮豪不滿000的工作態 度,雙方遂在APP軟體Instagram(下稱IG)上互相數落對方 ,郭詮豪於民國108年9月22日23時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IG社交軟體載文「婊子、嘴巴太大會有報應、有病要 看醫生、耖妳妹的奧機掰、000我知道你有看到歡迎你截 圖」等字句,公開發文在限時動態,致000人格受有損害 。 二、案經000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郭詮豪之自白。 2、告訴人000警詢之指訴。 3、IG動態貼文6則截圖圖片。 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羅 水 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