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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41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2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宇翔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莊宇翔之辯解不予採信之理由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988號判處有期徒 刑5月、4月(共2罪)、3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 月,嗣經上訴,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259 號、第26 5 號判處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 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詐欺罪之前科,竟 仍不知記取教訓,因貪圖不法利益,施用詐術騙取他人之財 物,使告訴人莊宇翔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猶否認犯行,所為實 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填補損害,且給 付新臺幣(下同)4 萬3,000 元完畢乙節,有本院108 年度 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0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尚有 悔意;另考量被告前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 之前案紀錄(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平日素行非 佳,復參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 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及檢察官 建請從輕量刑之具體求刑意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犯罪所得即其詐得金額3 萬5000元,因被告已支付告訴 人4 萬3000元,業如前述,已足以剝奪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 ,若再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 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2491號 被 告 莊宇翔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7樓6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宇翔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 )以106 年度簡字第9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1 次) 、4 月(2 次)、3 月(7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嗣經上訴,經高雄地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259 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並無販售音響之真 意,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107 年9 月14日16時前之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向000虛 偽推薦購買YAMAHA YSP-5600 音響1 組,000因此陷於錯 誤,於107 年9 月14日16時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匯款新臺幣 (下同)3 萬5 千元至莊宇翔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其訂購YAMAHA YSP-5600 音響1 組 。嗣莊宇翔未依約交付上開音響,000遂要求退款,莊宇 翔則虛以諉蛇,佯稱因廠商遲延出貨,然經000一再催詢 後,莊宇翔竟失去聯繫,000始知受騙。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莊宇翔固坦承有收取上開音響貨款及未交付貨品之 事,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是跟龍城3C數位公 司訂購,後來因為延遲出貨,我跟000詢問是否願意等待 ,不願意就會退款,但廠商也是延誤退款的時間,107 年11 月10日才以現金退給我,因為000有另一個朋友也是相同 狀況跟我購買音響,他在107 年11月初已經對我提出詐欺告 訴,所以我就等司法程序跑完再來處理這筆錢等語。然上揭 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000指訴歷歷,並有告訴人 000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畫面列印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暨交易明細在卷可憑, 又被告始終未提出曾經匯款給付貨款之證明及向龍城3C數位 公司下訂商品或該公司退款現金之相關資料佐證,是被告所 辯是否為真,已有疑義。 二、再經調查,被告以同一手法同時向000之友人即案外人陳 春祥詐欺取財,經本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60 號提起 公訴後,已由高雄地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556 號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經調閱該案卷宗,查被告曾傳送內容為「莊宇翔先 生日安,本司於日前收到陳春祥561867金額為36000 及000 000000金額為36000 退款告知,本司將於107 年11月11日 下午進行退款作業(陳春祥所提供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 0 )(000所提供之帳號000000000000)另作業延誤方面 ,本司將贈於市價3000之HDMI線材代為補償,再麻煩您代為 轉述. . .Sandy」之簡訊截圖予陳春祥,經核該簡訊內容與 本案卷內所附告訴人000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之簡訊內容 相同(見警卷第16頁背面左上方第1 張照片)。而傳送該簡 訊之門號0000000000為互動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動公 司)所申辦,該公司係經營網路簡訊發送業務,個人或企業 均可於網站自行申請帳號,再透過該公司發送簡訊;又上開 簡訊係PC HOME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C HOME公司)向互動公司承租後所提供之一元簡訊服務,其對 應之會員帳號「jackie .maple@msa .hinet .net 」、客戶 姓名「莊宇翔」、電話「0000000000」、地址「高雄市○○ 區○○街000 巷00號」資料,均為被告本人所有,業經高雄 地院於上開案件審理中調查屬實,並有該案卷內之中華電信 資料查詢、互動公司109 年3 月27日、109 年5 月12日函文 、PC HOME 公司109 年4 月30日、109 年7 月7 日函文暨附 件資料可資佐證,被告於該案審理中亦坦承上開簡訊確實係 其所製作並發送予自己後,再截圖內容傳送予陳春祥及告訴 人000,有該院109 年9 月24日審判筆錄1 份附卷可查, 足認被告並未有向上游廠商訂貨之事實存在,是被告自始未 曾訂購上開音響,顯然無販售商品予告訴人000之真意, 即有詐欺之故意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意旨審 酌是否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000達成民事上 和解,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筆錄影本1 份在 卷可參,請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9 日 檢察官 朱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