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受
扣押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麗瑛
上列
聲請人因呂麗瑛涉犯
詐欺等案件,聲請處分
扣押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一0七年度聲扣字第二一號
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部分准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解除部分扣押物聲請狀
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扣押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崧公司
)之負責人呂麗瑛,為使三崧公司及自己所經營其他從事蔬
果進口買賣之公司逃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營業稅等進
口稅費,
乃自民國98年起至105 年1 月間,於向國外廠商採
購時,利用低報交易金額此等
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向財政部
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及臺北關報運進口,致海關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以低報之交易金額計算呂麗瑛所經營前揭公司
應繳納之前述進口稅費,而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
站(下稱調查局南機站)於107 年9 月間查獲本案後,委請
高雄關依
扣案資料估算,認呂麗瑛以前揭方式,在98年至10
5 年1 月該段
期間所逃漏之進口關稅漏稅額約為新臺幣(下
同)3 億5 千3 百餘萬元,營業稅漏稅額約1 億零5 百餘萬
元,合計約4 億5 千9 百餘萬元,調查局南機站即據此向本
院聲請對呂麗瑛及由其獨資設立之三崧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
予以扣押,以保全本案未扣案
犯罪所得之
追徵,並經
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
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嗣本院於108 年5 月27日以108 年度
聲更一字第3 號裁定准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2 億元後,就如
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部分予以撤銷,聲請
人則於108 年9 月17日繳納2 億元擔保金至本院
刑事保證金
專戶,是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部分之扣押即因而撤銷
。
三、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
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
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至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可為
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
要時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
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
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4
2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刑事解除部分扣押物聲請狀所載理由聲
請解除如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產之禁止處分,又調查局
南機站係以呂麗瑛上開違法行為所逃漏之前揭進口稅額4 億
5 千9 百萬餘元作為呂麗瑛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向本院聲請
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如前述。本院
審酌本案扣押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既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刑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
追徵之用,並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且本院於裁定扣押之初
已依調查局南機站所指犯罪所得範圍足額扣押聲請人及呂麗
瑛名下不動產,故若聲請人業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可預見
日後依法應無再就該部分犯罪所得執行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必
要時,自無繼續就逾保全其餘犯罪所得所需不動產為扣押之
必要性。
五、而查,本院前裁定准予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後,另准聲請
人繳納擔保金2 億元以撤銷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並
經聲請人如數繳納在案,前已敘及。又本院向相關之財政部
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及臺北關查詢聲請人與其負責人呂麗
瑛實際經營之上鮮農產有限公司(下稱上鮮公司)、聯合果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聯合果公司)於本件案發
迄今繳納之款
項若干,並要求將漏稅額及因逃漏稅致受之罰鍰分別計列,
其中高雄關
略以:至109 年2 月24日止,三崧公司已繳清案
件共876 案,計52,834,233元,上鮮公司已繳清案件共466
案,計32,035,278元,聯合果公司已繳清案件共20 5案,計
29,707,319元,以上金額為罰鍰及補繳漏稅額合計金額,現
行電腦系統無法將兩者分別計列
等情函覆本院;基隆關亦略
以:礙於現行系統程式設定,補繳漏稅額及罰鍰無法分別計
列,僅統計上開營業人處分已確定之案件迄今於本關繳納之
所有款項,查三崧公司41案,共計1,573,416 元,上鮮公司
408 案,共計25,806,981元,聯合果公司0 案,計0 元等內
容函覆本院;臺北關則略以:
旨揭3 家營業人自98年起至10
5 年1 月間,利用低報交易金額於本關逃漏進口關稅漏稅額
7,031,186 元、營業稅漏稅額2,294,844 元,合計9,326,03
0 元,上開營業人於本關核發罰鍰處分書前已向本關繳交足
額保證金供抵繳上述漏稅額,另本案核處之罰鍰合計11,773
,606元,截至目前已繳納2,877,360 元,尚有8,896,246 元
未繳納等內容函覆本院,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9 年2 月
26日高普法字第1091004374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
年3 月2 日基普法字第1091004748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109 年3 月9 日北普遞字第1091007706號函存卷
可稽。是
以前揭各關提供予本院有關聲請人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
以補繳漏稅額、繳納罰鍰及抵繳保證金等名義繳納之款項為
加總後,其金額為154,160,617 元,此部分於刑事不法利得
沒收制度而言,自可評價為聲請人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
事後就各自因呂麗瑛實行本案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提
出、繳交,而未繼續保有上開款項範圍之不法利得之情形。
據此,考量調查局南機站主張之呂麗瑛犯罪所得為4 億5 千
9 百萬餘元,而聲請人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已陸續繳交
犯罪所得共計154,160,617 元,聲請人先前亦已提出2 億元
之擔保金,且本案尚有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現值約1 億1 千
萬元之不動產仍受扣押,故上開擔保金及附表編號1 至9 所
示不動產,應足以擔保呂麗瑛尚未繳納之犯罪所得,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應無繼續扣押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
產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以公告│所有權人│備註 │
│ │ │ │現值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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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7,857,300 元│呂麗瑛 │ │
│ │27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 號│ │ │ │ │
│ │7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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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515,100 元│同上 │ │
│ │318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5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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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485,900 元│同上 │ │
│ │33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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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3,622,900 元│同上 │ │
│ │3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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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331,600 元│同上 │ │
│ │34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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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北市○○區○○段○○○ ○號│全部 │9,119,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 │ │ │ │
│ │中原街8 號5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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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39,095,000元│同上 │ │
│ │281- 2地號土地 │13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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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16,785,000元│同上 │ │
│ │407- 1地號土地 │5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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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北市○○區○○段○ ○號土│100000分之│27,362,000元│同上 │ │
│ │地 │94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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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三崧公司│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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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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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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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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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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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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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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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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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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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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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1)│ │ │ │ │
├──┼─────────────┼─────┼──────┼────┼─────┤
│ 2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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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新北市○○區○○段○ ○號土│300000分之│535,640 元 │同上 │ │
│ │地 │20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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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新北市○○區○○段○○○ ○號│300000分之│17,573,000元│同上 │ │
│ │土地 │2088 │ │ │ │
├──┼─────────────┼─────┼──────┼────┼─────┤
│ 2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11,611元 │同上 │編號24至26│
│ │土地 │ │ │ │部分,前經│
├──┼─────────────┼─────┼──────┼────┤提出擔保金│
│ 25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8,669,300 元│同上 │2 億元而撤│
│ │地 │ │ │ │銷扣押 │
├──┼─────────────┼─────┼──────┼────┤ │
│ 26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231,530,000 │同上 │ │
│ │地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