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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處分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受扣押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麗瑛 上列聲請人因呂麗瑛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處分扣押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一0七年度聲扣字第二一號 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部分准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解除部分扣押物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扣押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崧公司 )之負責人呂麗瑛,為使三崧公司及自己所經營其他從事蔬 果進口買賣之公司逃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營業稅等進 口稅費,自民國98年起至105 年1 月間,於向國外廠商採 購時,利用低報交易金額此等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向財政部 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及臺北關報運進口,致海關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以低報之交易金額計算呂麗瑛所經營前揭公司 應繳納之前述進口稅費,而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 站(下稱調查局南機站)於107 年9 月間查獲本案後,委請 高雄關依扣案資料估算,認呂麗瑛以前揭方式,在98年至10 5 年1 月該段期間所逃漏之進口關稅漏稅額約為新臺幣(下 同)3 億5 千3 百餘萬元,營業稅漏稅額約1 億零5 百餘萬 元,合計約4 億5 千9 百餘萬元,調查局南機站即據此向本 院聲請對呂麗瑛及由其獨資設立之三崧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予以扣押,以保全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並經 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 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本院於108 年5 月27日以108 年度 聲更一字第3 號裁定准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2 億元後,就如 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部分予以撤銷,聲請 人則於108 年9 月17日繳納2 億元擔保金至本院刑事保證金 專戶,是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部分之扣押即因而撤銷 。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 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 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至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 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 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 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4 2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刑事解除部分扣押物聲請狀所載理由聲 請解除如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產之禁止處分,又調查局 南機站係以呂麗瑛上開違法行為所逃漏之前揭進口稅額4 億 5 千9 百萬餘元作為呂麗瑛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向本院聲請 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如前述。本院審酌本案扣押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既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刑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 追徵之用,並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且本院於裁定扣押之初 已依調查局南機站所指犯罪所得範圍足額扣押聲請人及呂麗 瑛名下不動產,故若聲請人業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可預見 日後依法應無再就該部分犯罪所得執行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必 要時,自無繼續就逾保全其餘犯罪所得所需不動產為扣押之 必要性。 五、而查,本院前裁定准予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後,另准聲請 人繳納擔保金2 億元以撤銷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並 經聲請人如數繳納在案,前已敘及。又本院向相關之財政部 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及臺北關查詢聲請人與其負責人呂麗 瑛實際經營之上鮮農產有限公司(下稱上鮮公司)、聯合果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聯合果公司)於本件案發今繳納之款 項若干,並要求將漏稅額及因逃漏稅致受之罰鍰分別計列, 其中高雄關略以:至109 年2 月24日止,三崧公司已繳清案 件共876 案,計52,834,233元,上鮮公司已繳清案件共466 案,計32,035,278元,聯合果公司已繳清案件共20 5案,計 29,707,319元,以上金額為罰鍰及補繳漏稅額合計金額,現 行電腦系統無法將兩者分別計列等情函覆本院;基隆關亦略 以:礙於現行系統程式設定,補繳漏稅額及罰鍰無法分別計 列,僅統計上開營業人處分已確定之案件迄今於本關繳納之 所有款項,查三崧公司41案,共計1,573,416 元,上鮮公司 408 案,共計25,806,981元,聯合果公司0 案,計0 元等內 容函覆本院;臺北關則略以:旨揭3 家營業人自98年起至10 5 年1 月間,利用低報交易金額於本關逃漏進口關稅漏稅額 7,031,186 元、營業稅漏稅額2,294,844 元,合計9,326,03 0 元,上開營業人於本關核發罰鍰處分書前已向本關繳交足 額保證金供抵繳上述漏稅額,另本案核處之罰鍰合計11,773 ,606元,截至目前已繳納2,877,360 元,尚有8,896,246 元 未繳納等內容函覆本院,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9 年2 月 26日高普法字第1091004374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 年3 月2 日基普法字第1091004748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109 年3 月9 日北普遞字第1091007706號函存卷可稽。是 以前揭各關提供予本院有關聲請人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 以補繳漏稅額、繳納罰鍰及抵繳保證金等名義繳納之款項為 加總後,其金額為154,160,617 元,此部分於刑事不法利得 沒收制度而言,自可評價為聲請人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 事後就各自因呂麗瑛實行本案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提 出、繳交,而未繼續保有上開款項範圍之不法利得之情形。 據此,考量調查局南機站主張之呂麗瑛犯罪所得為4 億5 千 9 百萬餘元,而聲請人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已陸續繳交 犯罪所得共計154,160,617 元,聲請人先前亦已提出2 億元 之擔保金,且本案尚有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現值約1 億1 千 萬元之不動產仍受扣押,故上開擔保金及附表編號1 至9 所 示不動產,應足以擔保呂麗瑛尚未繳納之犯罪所得,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應無繼續扣押附表編號10至23所示不動 產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以公告│所有權人│備註 │ │ │ │ │現值計算) │ │ │ ├──┼─────────────┼─────┼──────┼────┼─────┤ │ 1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7,857,300 元│呂麗瑛 │ │ │ │27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 號│ │ │ │ │ │ │7 樓) │ │ │ │ │ ├──┼─────────────┼─────┼──────┼────┼─────┤ │ 2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515,100 元│同上 │ │ │ │318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5 │ │ │ │ │ │ │樓) │ │ │ │ │ ├──┼─────────────┼─────┼──────┼────┼─────┤ │ 3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485,900 元│同上 │ │ │ │33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4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3,622,900 元│同上 │ │ │ │3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5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331,600 元│同上 │ │ │ │34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6 │新北市○○區○○段○○○ ○號│全部 │9,119,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 │ │ │ │ │ │中原街8 號5 樓) │ │ │ │ │ ├──┼─────────────┼─────┼──────┼────┼─────┤ │ 7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39,095,000元│同上 │ │ │ │281- 2地號土地 │1381 │ │ │ │ ├──┼─────────────┼─────┼──────┼────┼─────┤ │ 8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16,785,000元│同上 │ │ │ │407- 1地號土地 │513 │ │ │ │ ├──┼─────────────┼─────┼──────┼────┼─────┤ │ 9 │新北市○○區○○段○ ○號土│100000分之│27,362,000元│同上 │ │ │ │地 │946 │ │ │ │ ├──┼─────────────┼─────┼──────┼────┼─────┤ │ 1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三崧公司│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 │ │ │ │ │ ├──┼─────────────┼─────┼──────┼────┼─────┤ │ 1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 )│ │ │ │ │ ├──┼─────────────┼─────┼──────┼────┼─────┤ │ 12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2 )│ │ │ │ │ ├──┼─────────────┼─────┼──────┼────┼─────┤ │ 13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3 )│ │ │ │ │ ├──┼─────────────┼─────┼──────┼────┼─────┤ │ 1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5 )│ │ │ │ │ ├──┼─────────────┼─────┼──────┼────┼─────┤ │ 15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6 )│ │ │ │ │ ├──┼─────────────┼─────┼──────┼────┼─────┤ │ 16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7 )│ │ │ │ │ ├──┼─────────────┼─────┼──────┼────┼─────┤ │ 17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8 )│ │ │ │ │ ├──┼─────────────┼─────┼──────┼────┼─────┤ │ 18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9 )│ │ │ │ │ ├──┼─────────────┼─────┼──────┼────┼─────┤ │ 19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0)│ │ │ │ │ ├──┼─────────────┼─────┼──────┼────┼─────┤ │ 2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1)│ │ │ │ │ ├──┼─────────────┼─────┼──────┼────┼─────┤ │ 2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2)│ │ │ │ │ ├──┼─────────────┼─────┼──────┼────┼─────┤ │ 22 │新北市○○區○○段○ ○號土│300000分之│535,640 元 │同上 │ │ │ │地 │2088 │ │ │ │ ├──┼─────────────┼─────┼──────┼────┼─────┤ │ 23 │新北市○○區○○段○○○ ○號│300000分之│17,573,000元│同上 │ │ │ │土地 │2088 │ │ │ │ ├──┼─────────────┼─────┼──────┼────┼─────┤ │ 2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11,611元 │同上 │編號24至26│ │ │土地 │ │ │ │部分,前經│ ├──┼─────────────┼─────┼──────┼────┤提出擔保金│ │ 25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8,669,300 元│同上 │2 億元而撤│ │ │地 │ │ │ │銷扣押 │ ├──┼─────────────┼─────┼──────┼────┤ │ │ 26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231,530,000 │同上 │ │ │ │地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