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即受
扣押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呂麗瑛
上列
聲請人因呂麗瑛涉犯
詐欺等案件,聲請變更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申請函
所載。
二、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
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
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可為
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
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得沒收或追徵之
扣押物,法院或檢察
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
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
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42 條之1 第1 項亦各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呂麗瑛為使聲請人即受扣押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三崧公司)及所經營其他從事蔬果進口買賣之公司逃漏
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營業稅等進口稅費,自民國98年起
至105 年1 月間,於向國外廠商採購時,利用低報交易金額
之不法方法,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及臺北關報運
進口,進而逃漏進口關稅約新臺幣(下同)3 億5 千3 百餘
萬元及營業稅約1 億零5 百餘萬元,合計約4 億5 千9 百餘
萬元,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局南機
站)
乃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予以扣押
,以保全未
扣案犯罪所得之追徵,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扣字
第21號裁定准許後,復以108 年度聲更一字第3 號裁定准聲
請人於繳納擔保金2 億元後,就其中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
之扣押予以撤銷,三崧公司即據此繳納2 億元擔保金至本院
刑事保證金專戶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呂麗
瑛既係以前揭不法方式減省包含三崧公司在內之3 家營業人
應納稅捐、費用之支出,致獲有前開金額之不法利益,呂麗
瑛因此減省之金錢即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且為保全上開犯
罪所得之追徵,始有調查局南機站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及後續由三崧公司繳納2 億元擔保金以撤銷附表編號
24至26所示不動產之扣押等情事,由此顯見本院扣押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目的係在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尚非屬對犯罪所
得本身之扣押,更何況聲請人亦已否認扣案之不動產為呂麗
瑛之犯罪所得(見本院聲字卷第11、12頁),至三崧公司為
撤銷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之扣押所繳納之2 億元擔保
金,則屬犯罪所得追徵標的之替代物,性質上同非犯罪所得
本身,是以,無論係目前因受扣押而仍禁止處分之不動產或
上開2 億元擔保金,均非可逕
作為犯罪所得而便宜行事,以
聲請人所主張抵繳所欠稅費之方式發還予被害人即財政部關
務署,關務署亦無權為上開相同之主張,仍應透過自行向關
務署補繳稅款及罰鍰,或依刑事犯罪所得之追徵程序剝奪呂
麗瑛之犯罪所得始為正辦,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就上開2
億元擔保金抵繳稅務
一節,實於法無據,本件聲請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另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第38條第
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
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沒收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沒收物、追徵財產
,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
得行使債權
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
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第470 條第1 項前段、第47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
明。依前引規定,就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由檢察官依
據法院之裁判執行之,亦即,在法院就具體個案之犯罪所得
諭知沒收、追徵以前,檢察官尚非得遽予開啟並執行上開程
序。而關於本件呂麗瑛以詐欺方式逃漏稅捐一案既仍在檢察
官偵辦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聲字卷第99頁
),是本件目前並不存在檢察官應依法院裁判內容,就上開
擔保金執行追徵程序,進而就該追徵所得給付予財政部關務
署或為其他方式處理之情形,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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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以公告│所有權人│備註 │
│ │ │ │現值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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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7,857,300 元│呂麗瑛 │ │
│ │27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 號│ │ │ │ │
│ │7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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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515,100 元│同上 │ │
│ │318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5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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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485,900 元│同上 │ │
│ │33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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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3,622,900 元│同上 │ │
│ │3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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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331,600 元│同上 │ │
│ │34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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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北市○○區○○段○○○ ○號│全部 │9,119,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 │ │ │ │
│ │中原街8 號5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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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39,095,000元│同上 │ │
│ │281- 2地號土地 │13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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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16,785,000元│同上 │ │
│ │407- 1地號土地 │5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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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北市○○區○○段○ ○號土│100000分之│27,362,000元│同上 │ │
│ │地 │94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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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三崧公司│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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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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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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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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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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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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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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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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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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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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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1)│ │ │ │ │
├──┼─────────────┼─────┼──────┼────┼─────┤
│ 2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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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新北市○○區○○段○ ○號土│300000分之│535,640 元 │同上 │ │
│ │地 │20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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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新北市○○區○○段○○○ ○號│300000分之│17,573,000元│同上 │ │
│ │土地 │2088 │ │ │ │
├──┼─────────────┼─────┼──────┼────┼─────┤
│ 2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11,611元 │同上 │編號24至26│
│ │土地 │ │ │ │部分,前經│
├──┼─────────────┼─────┼──────┼────┤提出擔保金│
│ 25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8,669,300 元│同上 │2 億元而撤│
│ │地 │ │ │ │銷扣押 │
├──┼─────────────┼─────┼──────┼────┤ │
│ 26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231,530,000 │同上 │ │
│ │地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