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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緝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吉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8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明吉於民國93年7 月19日起即擔任址 設高雄縣○○鎮○○里○○路○○號1 樓(後改址高雄市○○ 區○居里○○街○○號1 樓)「原鉦有限公司(00000000)」 (下稱原鉦公司)之負責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 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原鉦公司並無向君琥工程 行(下稱君琥行)、鉛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鉛鑫公司)實 際進貨之事實,不得自君琥行、鉛鑫公司取得屬於會計憑證 性質之統一發票,供其申報應負擔之營業稅,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10月至同年12月 間,連續取得並未與其實際交易之君琥行、鉛鑫公司所開立 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22紙,銷售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1,641 萬9,009 元,充作其進項憑證, 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2萬951 元而逃漏稅捐,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被告於94年5 月30日起亦 擔任址設高雄市○○區○居里○○街○○號2 樓「鼎吉工程有 限公司(00000000)」(下稱鼎吉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 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鼎 吉公司並無向鉛鑫公司實際進貨之事實,不得自鉛鑫公司取 得屬於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供其申報應負擔之營業稅 ,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 10月間,連續取得並未與其實際交易之鉛鑫公司所開立如附 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4 紙,銷售金額總計為 326 萬9,680 元,充作其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16萬3,484 元而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 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嫌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 效期間之規定,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不同,公訴人認被告 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其法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下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為10年,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則為20年,是修正後刑法所定 時效期間較長,自屬對行為人較不利,比較結果自應以修正 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 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 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83條之規定。 三、次按,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 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釋 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 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 其進行,其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 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追 訴權時效期間4 分之1 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 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另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 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參照 )。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 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其法定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該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是本 件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1 月16日(按 :營業稅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故犯罪終了日為95年1 月16日)起算;但因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 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4 分之1 ,合計為12年6 月。 次查,被告犯罪終了日為95年1 月16日,開始實施偵查日為 96年4 月16日,於97年12月28日提起公訴,於98年1 月5 日 繫屬本院,被告逃匿,由本院於98年4 月24日發布通緝( 見98年度審訴字第98號卷內98年4 月24日98年雄院高刑皇緝 字第432 號通緝書),致審判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釋字第 138 號解釋意旨,此時追訴權時效即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 生時效進行問題,亦應予加計,即犯罪行為終了日(95年1 月16日)加計追訴權期間(12年6 月)加計開始實施偵查日 至通緝發布日(2 年9 日),但須扣除提起公訴後至法院繫 屬期間(8 日),是本件被告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已於109 年 7 月17日屆滿,被告今仍未緝獲歸案,而其所涉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附表一: ┌───────────────────────────────────┐ │原鉦企業有限公司不實進項明細表 │ ├──┬─────┬────┬─────┬────────┬──────┤ │編號│ 公司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額 │ ├──┼─────┼────┼─────┼────────┼──────┤ │㈠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8萬元 │4,000元 │ ├──┼─────┼────┼─────┼────────┼──────┤ │㈡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33萬2,908 元 │1 萬6,645 元│ ├──┼─────┼────┼─────┼────────┼──────┤ │㈢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104 萬3,051 元 │5 萬2,153 元│ ├──┼─────┼────┼─────┼────────┼──────┤ │㈣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4,000 元 │2 萬5,200 元│ ├──┼─────┼────┼─────┼────────┼──────┤ │㈤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49萬8,800 元 │2 萬4,940 元│ ├──┼─────┼────┼─────┼────────┼──────┤ │㈥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2,860 元 │2 萬5,143 元│ ├──┼─────┼────┼─────┼────────┼──────┤ │㈦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1,000 元 │2 萬5,050 元│ ├──┼─────┼────┼─────┼────────┼──────┤ │㈧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95萬6,390 元 │4 萬7,820 元│ ├──┼─────┼────┼─────┼────────┼──────┤ │㈨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86萬9,860 元 │4 萬3,493 元│ ├──┼─────┼────┼─────┼────────┼──────┤ │㈩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80萬元 │4萬元 │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4萬5,000 元 │4 萬7,25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㈠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93萬3,333 元 │4 萬6,667 元│ │ │限公司 │ │ │ │ │ ├──┼─────┼────┼─────┼────────┼──────┤ │㈡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㈢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35萬480元 │1 萬7,524 元│ │ │限公司 │ │ │ │ │ ├──┼─────┼────┼─────┼────────┼──────┤ │㈣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87萬6,668 元 │4 萬3,833 元│ │ │限公司 │ │ │ │ │ ├──┼─────┼────┼─────┼────────┼──────┤ │㈤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93萬元 │4 萬6,5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㈥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70萬1,345 元 │3萬67元 │ │ │限公司 │ │ │ │ │ ├──┼─────┼────┼─────┼────────┼──────┤ │㈦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97萬3,314 元 │4 萬8,666 │ │ │限公司 │ │ │ │ │ ├──┼─────┼────┼─────┼────────┼──────┤ │㈧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102萬元 │5 萬1,000 元│ │ │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1,641 萬9,009 元│82萬951 元 │ └──┴─────┴────┴─────┴────────┴──────┘ 附表二: ┌───────────────────────────────────┐ │鼎吉工程有限公司不實進項明細表 │ ├──┬─────┬────┬─────┬────────┬──────┤ │編號│ 公司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額 │ ├──┼─────┼────┼─────┼────────┼──────┤ │㈠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100 萬180 元 │5 萬9元 │ │ │限公司 │ │ │ │ │ ├──┼─────┼────┼─────┼────────┼──────┤ │㈡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98萬4,000 元 │4 萬9,2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㈢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1,700 元 │2 萬5,085 元│ │ │限公司 │ │ │ │ │ ├──┼─────┼────┼─────┼────────┼──────┤ │㈣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78萬3,800 元 │3 萬9,190 元│ │ │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326 萬9,680 元 │16萬3,48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