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吉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8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明吉於民國93年7 月19日起即擔任址
設高雄縣○○鎮○○里○○路○○號1 樓(後改址高雄市○○
區○居里○○街○○號1 樓)「原鉦有限公司(00000000)」
(下稱原鉦公司)之負責人,
乃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
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原鉦公司並無向君琥工程
行(下稱君琥行)、鉛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鉛鑫公司)實
際進貨之事實,不得自君琥行、鉛鑫公司取得屬於會計憑證
性質之統一發票,供其申報應負擔之營業稅,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
概括犯意,於94年10月至同年12月
間,連續取得並未與其實際交易之君琥行、鉛鑫公司所開立
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22紙,銷售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1,641 萬9,009 元,充作其進項憑證,
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2萬951 元而逃漏稅捐,
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被告於94年5 月30日起亦
擔任址設高雄市○○區○居里○○街○○號2 樓「鼎吉工程有
限公司(00000000)」(下稱鼎吉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
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鼎
吉公司並無向鉛鑫公司實際進貨之事實,不得自鉛鑫公司取
得屬於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供其申報應負擔之營業稅
,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94年
10月間,連續取得並未與其實際交易之鉛鑫公司所開立如附
表二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4 紙,銷售金額總計為
326 萬9,680 元,充作其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16萬3,484 元而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
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嫌等語。
二、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
追訴權時
效期間之規定,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不同,公訴人認被告
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其法定
最重本刑
係
有期徒刑5 年以下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為10年,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則為20年,是修正後刑法所定
時效期間較長,自屬對行為人較不利,比較結果自應以修正
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
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
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83條之規定。
三、次按,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
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釋
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
參照);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
規定,
偵查、
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
其進行,其
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
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追
訴權時效期間4 分之1 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
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另於偵查或審判中
通緝被告,其追訴
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參照
)。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
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其法定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該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是本
件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95年1 月16日(按
:營業稅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故犯罪終了日為95年1
月16日)起算;但因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
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4 分之1 ,合計為12年6 月。
次查,被告犯罪終了日為95年1 月16日,開始實施偵查日為
96年4 月16日,於97年12月28日提起公訴,於98年1 月5 日
繫屬本院,
嗣被告逃匿,由本院於98年4 月24日發布通緝(
見98年度審訴字第98號卷內98年4 月24日98年雄院高刑皇緝
字第432 號
通緝書),致
審判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釋字第
138 號解釋意旨,此時追訴權時效即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
生時效進行問題,亦應予加計,即犯罪行為終了日(95年1
月16日)加計追訴權期間(12年6 月)加計開始實施偵查日
至通緝發布日(2 年9 日),但須扣除提起公訴後至法院繫
屬期間(8 日),是本件被告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已於109 年
7 月17日屆滿,被告
迄今仍未
緝獲歸案,而其所涉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免訴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附表一:
┌───────────────────────────────────┐
│原鉦企業有限公司不實進項明細表 │
├──┬─────┬────┬─────┬────────┬──────┤
│編號│ 公司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額 │
├──┼─────┼────┼─────┼────────┼──────┤
│㈠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8萬元 │4,000元 │
├──┼─────┼────┼─────┼────────┼──────┤
│㈡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33萬2,908 元 │1 萬6,645 元│
├──┼─────┼────┼─────┼────────┼──────┤
│㈢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104 萬3,051 元 │5 萬2,153 元│
├──┼─────┼────┼─────┼────────┼──────┤
│㈣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4,000 元 │2 萬5,200 元│
├──┼─────┼────┼─────┼────────┼──────┤
│㈤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49萬8,800 元 │2 萬4,940 元│
├──┼─────┼────┼─────┼────────┼──────┤
│㈥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2,860 元 │2 萬5,143 元│
├──┼─────┼────┼─────┼────────┼──────┤
│㈦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1,000 元 │2 萬5,050 元│
├──┼─────┼────┼─────┼────────┼──────┤
│㈧ │君琥工程行│94年10月│HU00000000│95萬6,390 元 │4 萬7,820 元│
├──┼─────┼────┼─────┼────────┼──────┤
│㈨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86萬9,860 元 │4 萬3,493 元│
├──┼─────┼────┼─────┼────────┼──────┤
│㈩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80萬元 │4萬元 │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4萬5,000 元 │4 萬7,25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 │君琥工程行│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㈠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93萬3,333 元 │4 萬6,667 元│
│ │限公司 │ │ │ │ │
├──┼─────┼────┼─────┼────────┼──────┤
│㈡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90萬元 │4 萬5,0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㈢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35萬480元 │1 萬7,524 元│
│ │限公司 │ │ │ │ │
├──┼─────┼────┼─────┼────────┼──────┤
│㈣ │鉛鑫實業有│94年11月│JU00000000│87萬6,668 元 │4 萬3,833 元│
│ │限公司 │ │ │ │ │
├──┼─────┼────┼─────┼────────┼──────┤
│㈤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93萬元 │4 萬6,5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㈥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70萬1,345 元 │3萬67元 │
│ │限公司 │ │ │ │ │
├──┼─────┼────┼─────┼────────┼──────┤
│㈦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97萬3,314 元 │4 萬8,666 │
│ │限公司 │ │ │ │ │
├──┼─────┼────┼─────┼────────┼──────┤
│㈧ │鉛鑫實業有│94年12月│JU00000000│102萬元 │5 萬1,000 元│
│ │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1,641 萬9,009 元│82萬951 元 │
└──┴─────┴────┴─────┴────────┴──────┘
附表二:
┌───────────────────────────────────┐
│鼎吉工程有限公司不實進項明細表 │
├──┬─────┬────┬─────┬────────┬──────┤
│編號│ 公司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額 │
├──┼─────┼────┼─────┼────────┼──────┤
│㈠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100 萬180 元 │5 萬9元 │
│ │限公司 │ │ │ │ │
├──┼─────┼────┼─────┼────────┼──────┤
│㈡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98萬4,000 元 │4 萬9,200 元│
│ │限公司 │ │ │ │ │
├──┼─────┼────┼─────┼────────┼──────┤
│㈢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50萬1,700 元 │2 萬5,085 元│
│ │限公司 │ │ │ │ │
├──┼─────┼────┼─────┼────────┼──────┤
│㈣ │鉛鑫實業有│94年10月│HU00000000│78萬3,800 元 │3 萬9,190 元│
│ │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326 萬9,680 元 │16萬3,48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