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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7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16號 附民原 告 洪學良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法扶) 被   告 楊景賢       泰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易字第24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被告楊景賢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24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 刑事案件為被告楊景賢無罪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 已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附民卷第8 頁)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