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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勞安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奇蹟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兼被 告     吳振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 第11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振輝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