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智易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塘溢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7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塘溢明知S Line新曲線獨傲防彈膠囊 之商品照片4 張,係告訴人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接續犯意 ,於民國109 年2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4 樓,利用設備連線上網重製前開商品照片後,使用蝦皮 帳號「aa 00000000」 ,將該重製之照片檔案上傳至其所經 營之蝦皮拍賣網站,張貼於相關商品網頁作為說明圖片,使 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 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中,因雙方和解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聲請撤回告 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