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塘溢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7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塘溢明知S Line新曲線獨傲防彈膠囊
之商品照片4 張,係
告訴人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
接續犯意
,於民國109 年2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4 樓,利用設備連線上網重製前開商品照片後,使用蝦皮
帳號「aa 00000000」 ,將該重製之照片檔案上傳至其所經
營之蝦皮拍賣網站,張貼於相關商品網頁作為說明圖片,使
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
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中,因雙方
和解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聲請撤回
告
訴狀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