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光志
被 告 双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光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續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光志為双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
稱双海旅行社,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負
責人,其明知
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富爾特公司)於該公司網站刊登之圖庫編號00000000「馬來
西亞太子城布達拉湖粉紅清真寺」照片(以下稱本件圖片)
,係
告訴人公司所有之攝影著作,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前
某日,將本件圖片重製並使用於双海旅行社「魅力馬來西亞
、双威水上樂園、大紅花海上渡假村五日遊」行程說明電子
傳單內並上傳至双海旅行社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因認被告
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
法第92條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吳光
志公司即被告双海旅行社部分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
罰金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吳
光志係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同法第92條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被告公司
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及
第101條第2項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已於110年8月
20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經告訴人於110年12月10日撤回本
案之告訴,有本院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805號調解筆錄
及
聲請撤回
告訴狀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