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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智易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光志 被   告 双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續字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光志為双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 稱双海旅行社,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負 責人,其明知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富爾特公司)於該公司網站刊登之圖庫編號00000000「馬來 西亞太子城布達拉湖粉紅清真寺」照片(以下稱本件圖片) ,係告訴人公司所有之攝影著作,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前 某日,將本件圖片重製並使用於双海旅行社「魅力馬來西亞 、双威水上樂園、大紅花海上渡假村五日遊」行程說明電子 傳單內並上傳至双海旅行社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因認被告 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 法第92條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吳光 志公司即被告双海旅行社部分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 罰金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吳 光志係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同法第92條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被告公司 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及 第101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已於110年8月 20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經告訴人於110年12月10日撤回本 案之告訴,有本院110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805號調解筆錄 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