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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訴字第 5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昕靈       其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曹金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國益律師       莊景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190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