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陳志銘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997
號、第27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壹、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
第284條之1前段規定,由法官1人
獨任審判,合先敘明。
貳、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志銘與其配偶林惠君(雙方已於民國
97年7月8日離婚,林惠君業經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05號判
刑確定)自96年11月間起基於重利之
犯意聯絡,虛設「華鑫
車業行」,由林擔任該車業行之負責人,實際上以該車業行
名義掩護從事重利放款工作並與蘇錦達(弘達機車行、億達
機車商行負責人)、黃蒼龍(南順機車行負責人)、謝德章
(德章車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文偉(宏基車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志宏(機車班長車業行負責人)等人分別基於
重利之犯意聯絡相互配合(蘇錦達、黃蒼龍、謝德章、張文
偉等4人,另為緩
起訴處分,惟張志宏則經本院以98年易字
第987號為
無罪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
上訴
確定),由蘇錦達等人介紹有意購買機車但缺現金之民眾,
於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向被告貸款,每成交一案,由
被告給付蘇錦達等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3,500元不等
之報酬。
嗣有附表所示之人因工作、求學等因素急需使用機
車而需款孔急之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高達年利率48%至187%不等年利率,分6至12期等清
償期期數,經上開機車行負責人之介紹向被告貸得款項供作
購車資金,被告進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各該貸
款人每期應給付之本金、利息,除直接交由各該機車行代為
收取轉交外,亦有直接將款項以郵局劃撥方式繳納至林惠君
所提供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經警據報後於97年
7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被告、林惠君2人住處執行
搜索,扣得被害人林昭正等14人及關係人鍾承浩等61人之「
商品分期付款契約書」、「資料卡」等相關資料而循線查悉
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
重利罪嫌。
叁、
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㈠查被告本案所涉重利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於103年6月8日
修正公布,000年0月00日生效,其
法定刑由修正前之「1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
罰金」,
提高為修正後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0,000元以下罰金」(另
構成要件部分於修正後增定「
難以求助之處境」,惟與本案不生影響),是修正後之規
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先
予敘明。
㈡關於
追訴權時效規定部分,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
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犯
最
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前項期
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固於
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而增定該
款但書,然與本案無涉)。刑法第83條則於108年12月31
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
、第2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
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
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
通緝者
,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
止原因視為消滅:
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
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
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前2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
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下稱行為時
法)。修正後刑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
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
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審判程
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
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3分之1者。前2項
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
,一併計算。」(下稱裁判時法),而延長追訴權時效。
㈢本案被告所涉修正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嫌,法定刑(有
期徒刑部分)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
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10年,如依行為時刑法第83條規定
加計因通緝無法繼續審判之停止進行期間(10年追訴權時
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追訴權時效加計停止期間即為
12年6月;如依裁判時刑法第83條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
10年,加計停止進行之期間(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3分之1
即3年4月),則追訴權時效加計3分之1停止期間為13年4
月。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上開規定對於被告
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肆、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修正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嫌,依起訴
事實其犯罪最後行為日期應為98年7月21日(即附表編號7黃
香菱自述最後一次繳納重利之日期,見偵二卷第360頁),
其因逃匿而經本院於98年12月16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
不能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
定,被告所犯本案重利罪嫌之追訴權時效應至110年9月2日
,惟被告
迄今仍未
緝獲歸案,其前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
消滅,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免訴判決之
諭
知。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前段、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售車機車行/車│首期貸款│期數│每期繳│機車原價│自備款│本息總價│年利率│
│ │ │牌號碼 │繳納時間│ │納金額│ │ │ │ │
├──┼───┼───────┼────┼──┼───┼────┼───┼────┼───┤
│1 │林昭正│南順機車行 │96.09.29│6 │3,300 │14,000 │0 元 │19,800 │82.9%│
│ │ │000-000 │ │ │ │ │ │ │ │
├──┼───┼───────┼────┼──┼───┼────┼───┼────┼───┤
│2 │李怡嫻│億達機車商行 │96.11.05│6 │6,020 │32,000 │3,000 │36,120 │49.1%│
│ │ │000-000 │ │ │ │ │ │ │ │
├──┼───┼───────┼────┼──┼───┼────┼───┼────┼───┤
│3 │杜厚強│弘達機車行 │96.11.10│9 │2,500 │16,000 │3,000 │22,500 │97.4%│
│ │ │000-000 │ │ │ │ │ │ │ │
├──┼───┼───────┼────┼──┼───┼────┼───┼────┼───┤
│4 │黃晟恩│億達機車商行 │96.11.15│12 │5,550 │43,000 │6,000 │66,600 │80.0%│
│ │ │000-000 │ │ │ │ │ │ │ │
├──┼───┼───────┼────┼──┼───┼────┼───┼────┼───┤
│5 │鍾淑夏│弘達機車行 │96.11.10│9 │2,500 │15,000 │1,000 │22,500 │81.0%│
│ │ │000-000 │ │ │ │ │ │ │ │
├──┼───┼───────┼────┼──┼───┼────┼───┼────┼───┤
│6 │曾婉婷│弘達機車行 │96.11.15│12 │4,150 │30,000 │2,000 │49,800 │77.9%│
│ │ │000-000 │ │ │ │ │ │ │ │
├──┼───┼───────┼────┼──┼───┼────┼───┼────┼───┤
│7 │黃香菱│機車班長車業行│96.11.12│12 │3,320 │25,000 │0 元 │39,840 │59.4%│
│ │ │000-000 │ │ │ │ │ │ │ │
├──┼───┼───────┼────┼──┼───┼────┼───┼────┼───┤
│8 │楊為舟│德章機車行 │96.11.15│9 │2,840 │18,000 │0 元 │25,560 │56.0%│
│ │ │000-000 │ │ │ │ │ │ │ │
├──┼───┼───────┼────┼──┼───┼────┼───┼────┼───┤
│9 │陳貞孜│弘達機車行 │96.11.15│12 │2,500 │20,000 │1,000 │30,000 │57.9%│
│ │ │000-000 │ │ │ │ │ │ │ │
├──┼───┼───────┼────┼──┼───┼────┼───┼────┼───┤
│10 │劉健平│億達機車商行 │96.11.20│6 │2,700 │11,000 │2,000 │16,200 │160.0 │
│ │ │000-000 │ │ │ │ │ │ │% │
├──┼───┼───────┼────┼──┼───┼────┼───┼────┼───┤
│11 │黃美雪│德章機車行 │96.11.19│12 │4,070 │37,000 │5,000 │48,840 │52.6%│
│ │ │000-000 │ │ │ │ │ │ │ │
├──┼───┼───────┼────┼──┼───┼────┼───┼────┼───┤
│12 │洪素琴│億達機車商行 │96.12.10│9 │6,100 │27,000 │0 元 │54,900 │137.8 │
│ │ │000-000 │ │ │ │ │ │ │% │
├──┼───┼───────┼────┼──┼───┼────┼───┼────┼───┤
│13 │葉志銘│億達機車商行 │96.12.15│6 │4,500 │19,000 │5,000 │27,000 │185.7 │
│ │ │000-000 │ │ │ │ │ │ │% │
├──┼───┼───────┼────┼──┼───┼────┼───┼────┼───┤
│14 │林小喬│宏基機車行 │96.12.20│12 │4,490 │39,375 │3,000 │53,880 │48.1%│
│ │ │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