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子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32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子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之瓦斯槍壹支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3 行補充為「基於
毀棄損壞之犯意,持瓦斯槍1 把(未據扣案,無證據證明具
有殺傷力),朝屋外玻璃射擊,以此方式毀損…」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子霳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興起,竟於投
宿飯店之際,持瓦斯槍恣意朝窗外擊發,致
告訴人黃慧茹住
家玻璃破碎而不
堪使用,而受有新臺幣4,200 元之財產損害
(警卷第41、42頁內之估價單影本),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
,十足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影響社會安全秩序甚
鉅,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
犯後尚知坦承
犯行,態度尚
可,惟其
迄今尚未與
告訴人達成
和解,以向對方道歉或
予以
賠償,是本件所生危害並未有所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
自陳之
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
,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瓦斯槍1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之用,
業據被
告
自承在卷(警卷第9-1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4 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000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287號
被 告 戴子霳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子霳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7 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號假期飯店501 號房內,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持
瓦斯槍朝玻璃射擊之方式,毀損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
告
毀損罪嫌部分,業已
撤回告訴,另為
不起訴處分)位在高
雄市○○區○○○路○○號中正店3 樓玻璃,及黃慧茹位在高
雄市○○區○○○路○○號住家3 、4 樓玻璃,致金格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
上揭玻璃破碎而不堪使用;黃慧茹所有上揭
玻璃破碎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黃慧茹。
嗣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何建輝察覺玻璃碎
片,驚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慧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子霳於警詢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
人即501 房同房房客黃逸翔、戴毓萱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
人黃慧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告訴
代理人何建輝於警詢
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1 份
暨檢附之相對位置圖、現
場照片9 張、估價單影本3 紙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被告以同一射擊
行為,毀損告訴人黃慧茹、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開玻璃
,侵害不同財產
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
條,
從一重處斷。又
按告訴權人為數人時,本得分別行使,
其告訴權除撤回告訴人應受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2 項之限
制外,於其他有告訴權人之告訴,不生何種影響,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
可資參照。本件金
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該部分欠缺
訴追要件,惟不
影響告訴人黃慧茹行使其告訴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協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