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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9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井源 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律師       蔡文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2日所為刑 事簡易判決正本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正本及原本第2 頁第1 行及第16行關於「被害人臺灣 港務港勤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所提出之和解協議書(見審易卷第31頁),立協議書 人應係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臺灣港務港勤公司, 原簡易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第2 頁第1 行及第16行關於「被害 人臺灣港務港勤公司」之記載顯然有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均更正為「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