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井源
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
律師
蔡文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2日所為刑
事簡易判決
正本及
原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正本及原本第2 頁第1 行及第16行關於「被害人臺灣
港務港勤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所提出之
和解協議書(見審易卷第31頁),立協議書
人應係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臺灣港務港勤公司,
原簡易判決之正本及原本第2 頁第1 行及第16行關於「被害
人臺灣港務港勤公司」之記載顯然有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均更正為「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
期間,得向法院
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