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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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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6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4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建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 行犯意部分補充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另證 據部分補充「侵占款項明細表、公司商業登記資訊各1 份」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周建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任職期間,不思以正 當途徑取得所需,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款項挪作己用,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自應予深責;惟念被告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已與告訴人航嘉國際有限公司達 成和解,並於本院審理中將侵占款項全額賠償完畢,而告訴 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和解書、刑事聲請撤回告訴 狀各1 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15頁),足認被告犯後已 盡力填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且已獲告訴人之原諒,是本件所 生危害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因遭地下錢莊追 討債務,有金錢急需)、目的(用於償還債務)、手段及所 侵占之金額高低,暨其有如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之智 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之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考,於犯後坦認犯行,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並如數賠償完畢,而告訴人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等情, 業如前述,堪認被告犯後有填補其所造成損害之積極作為, 犯後態度良好;茲念其因一時欠缺審慎思慮,致罹刑典,偶 然犯下本案,經此偵、審教訓後,當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以啟自新。 四、至未扣案之被告侵占款項共新臺幣157,801 元,核屬其犯罪 所得,雖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惟參酌刑法修正後關於犯罪所 得沒收之目的,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之不當利得,本院 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全額給付完畢,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頁),原有合法之財產秩序既已回 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900號 被 告 周建宇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建宇於109 年4 月1 日受僱於航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航 嘉公司)擔任運送貨物之司機乙職,由於部分貨物為貨到付 款,周建宇在將貨物交付予客戶同時,會向客戶收取費用, 再將款項交付予航嘉公司,是執行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自109 年5 月10日至6 月16日工作期間,將如 附件所示之29筆代收款項共新台幣15萬7801元侵占入己。 二、案經航嘉公司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周建宇之自白。 (二)航嘉公司代表人林正凱之指訴。 (三)借據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羅 水 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