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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5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即受扣押人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呂麗瑛 上列聲請人因呂麗瑛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三號聲請處分扣押物事件,聲請人三 崧貿易有限公司所繳納之擔保金新臺幣貳億元(存單號碼:本院 一0八年刑保字第二號)併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扣押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崧公司 )之負責人呂麗瑛,為使三崧公司及自己所經營其他從事蔬 果進口買賣之公司逃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營業稅等進 口稅費,自民國98年起至105 年1 月間,利用低報採購金 額此等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 及臺北關報運進口,致海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以低報之 交易金額計算呂麗瑛所經營前揭公司應繳納之前述進口稅費 ,於107 年9 月間為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下稱調查局南機站)查獲,並經高雄關依扣案資料估算,認 呂麗瑛在上開期間逃漏之進口關稅漏稅額約新臺幣(下同) 3 億5 千3 百餘萬元,營業稅漏稅額約1 億零5 百餘萬元, 合計約4 億5 千9 百餘萬元,調查局南機站即據此向本院聲 請對呂麗瑛及由其獨資設立之三崧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予以扣押,以保全本案未扣案犯罪所得追徵,並經本院 於107 年10月11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押附 表所示不動產在案。嗣本院於108 年5 月27日以108 年度聲 更一字第3 號裁定准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2 億元後,就附表 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部分予以撤銷,聲請人三 崧公司即於108 年9 月17日繳納2 億元擔保金至本院刑事保 證金專戶(存單號碼:108 刑保字第2 號)而撤銷扣押。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 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 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至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得沒收或追 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 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 扣押;第119 條之1 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定有明文。又免除具保之 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第 119 條第3 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同法第119 條第3 項、第119 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理由聲請發還因撤銷附 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之扣押而繳納之2 億元擔保金。本 院審酌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刑事 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且本院於裁定扣押之初已依調 查局南機站所指犯罪所得範圍足額扣押聲請人名下不動產, 故若聲請人呂麗瑛業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可預見日後依法 應無再就該部分犯罪所得執行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必要時,自 無繼續就逾保全其餘犯罪所得所需不動產為扣押之必要性, 同理,倘前所繳納之擔保金已有逾保全剩餘犯罪所得之必要 情形時,自亦無繼續保管留存之必要,而得予發還。 五、經查,關於聲請人三崧公司與其負責人呂麗瑛實際經營之上 鮮農產有限公司(下稱上鮮公司)、聯合果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聯合果公司)於本件案發後至109 年12月間繳納稅款 及罰鍰之情形,據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截至109 年12月 17日止,三崧公司已繳納處分書罰鍰及追繳稅款總額為121, 321,516 元,上鮮公司為48,907,007元,聯合果公司則為13 9,435,819 元,本關已核發處分書之案件,上開公司均已繳 清,目前無欠款等情;臺北關以:累計至109 年12月11日, 三崧公司已繳納罰鍰及稅款(費)計10,739,341元,上鮮公 司已繳納423,174 元,聯合果公司已繳納12,614,002元,上 開公司均無滯欠稅款(費)及罰鍰等情;基隆關則以:截至 109 年12月22日止,本關核發三崧公司為受處分人之處分書 金額共計5,275,885 元,已繳納5,275,885 元,上鮮公司為 受處分人之處分書金額共計27,626,169元,已繳納27,626,1 69元,上開公司於本關已確定成立之欠稅案件及緝私案件部 分,已無待繳之稅款與罰鍰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 9 年12月18日高普法字第1091029422號、第0000000000號、 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 年12月24日北 普法字第1091054890號、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 年12月24日基普法字第10 91033661號、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是以前揭各關所 出具之函文所指聲請人三崧公司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以 補繳漏稅額、繳納罰鍰等名義繳納之款項為加總後,其金額 為366,342,913 元,此部分於刑事不法利得沒收制度而言, 自可評價為聲請人三崧公司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事後就 各自因呂麗瑛實行本案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提出、繳 交,而未繼續保有上開款項範圍之不法利得之情形。據此, 考量聲請人三崧公司、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繼本院在109 年4 月27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386 號裁定准就附表編號10至 23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予以撤銷後,又陸續繳交212,182, 296 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66,342,913 -154,160,617= 212,182,296 ),且該部分金額已逾前開2 億元之擔保金, 自可認為日後應毋需再就該2 億元擔保金執行犯罪所得追徵 程序,另本院函請本案承辦檢察官就上開聲請意旨表示意見 後,檢察官亦表示前開海關函文若屬真正,則建請本院在已 補繳稅款範圍內解除扣押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3 月2 日雄檢榮昃107 偵18635 字第1100012910號函存卷 可查,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應無繼續保管、留存該 2 億元擔保金之必要,而得連同實收利息併予發還繳款人即 聲請人三崧公司,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2 項、第119 條第3 項、第11 9 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以公告│所有權人│備註 │ │ │ │ │現值計算) │ │ │ ├──┼─────────────┼─────┼──────┼────┼─────┤ │ 1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7,857,300 元│呂麗瑛 │ │ │ │27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 號│ │ │ │ │ │ │7 樓) │ │ │ │ │ ├──┼─────────────┼─────┼──────┼────┼─────┤ │ 2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515,100 元│同上 │ │ │ │318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5 │ │ │ │ │ │ │樓) │ │ │ │ │ ├──┼─────────────┼─────┼──────┼────┼─────┤ │ 3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485,900 元│同上 │ │ │ │33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4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3,622,900 元│同上 │ │ │ │3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5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331,600 元│同上 │ │ │ │34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6 │新北市○○區○○段○○○ ○號│全部 │9,119,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 │ │ │ │ │ │中原街8 號5 樓) │ │ │ │ │ ├──┼─────────────┼─────┼──────┼────┼─────┤ │ 7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39,095,000元│同上 │ │ │ │281- 2地號土地 │1381 │ │ │ │ ├──┼─────────────┼─────┼──────┼────┼─────┤ │ 8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16,785,000元│同上 │ │ │ │407- 1地號土地 │513 │ │ │ │ ├──┼─────────────┼─────┼──────┼────┼─────┤ │ 9 │新北市○○區○○段○ ○號土│100000分之│27,362,000元│同上 │ │ │ │地 │946 │ │ │ │ ├──┼─────────────┼─────┼──────┼────┼─────┤ │ 1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三崧公司│編號10至23│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前經本院│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 │ │ │ │准予撤銷扣│ ├──┼─────────────┼─────┼──────┼────┤押 │ │ 1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 )│ │ │ │ │ ├──┼─────────────┼─────┼──────┼────┤ │ │ 12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2 )│ │ │ │ │ ├──┼─────────────┼─────┼──────┼────┤ │ │ 13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3 )│ │ │ │ │ ├──┼─────────────┼─────┼──────┼────┤ │ │ 1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5 )│ │ │ │ │ ├──┼─────────────┼─────┼──────┼────┤ │ │ 15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6 )│ │ │ │ │ ├──┼─────────────┼─────┼──────┼────┤ │ │ 16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7 )│ │ │ │ │ ├──┼─────────────┼─────┼──────┼────┤ │ │ 17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8 )│ │ │ │ │ ├──┼─────────────┼─────┼──────┼────┤ │ │ 18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9 )│ │ │ │ │ ├──┼─────────────┼─────┼──────┼────┤ │ │ 19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0)│ │ │ │ │ ├──┼─────────────┼─────┼──────┼────┤ │ │ 2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1)│ │ │ │ │ ├──┼─────────────┼─────┼──────┼────┤ │ │ 2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2)│ │ │ │ │ ├──┼─────────────┼─────┼──────┼────┤ │ │ 22 │新北市○○區○○段○ ○號土│300000分之│535,640 元 │同上 │ │ │ │地 │2088 │ │ │ │ ├──┼─────────────┼─────┼──────┼────┤ │ │ 23 │新北市○○區○○段○○○ ○號│300000分之│17,573,000元│同上 │ │ │ │土地 │2088 │ │ │ │ ├──┼─────────────┼─────┼──────┼────┼─────┤ │ 2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11,611元 │同上 │編號24至26│ │ │土地 │ │ │ │部分,前經│ ├──┼─────────────┼─────┼──────┼────┤提出擔保金│ │ 25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8,669,300 元│同上 │2 億元而撤│ │ │地 │ │ │ │銷扣押 │ ├──┼─────────────┼─────┼──────┼────┤ │ │ 26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231,530,000 │同上 │ │ │ │地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