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即受
扣押人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呂麗瑛
上列
聲請人因呂麗瑛涉犯
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八年度聲更一字第三號聲請處分
扣押物事件,聲請人三
崧貿易有限公司所繳納之擔保金新臺幣貳億元(存單號碼:本院
一0八年刑保字第二號)併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
所載。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扣押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三崧公司
)之負責人呂麗瑛,為使三崧公司及自己所經營其他從事蔬
果進口買賣之公司逃漏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營業稅等進
口稅費,
乃自民國98年起至105 年1 月間,利用低報採購金
額此等
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基隆關
及臺北關報運進口,致海關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以低報之
交易金額計算呂麗瑛所經營前揭公司應繳納之前述進口稅費
,
嗣於107 年9 月間為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下稱調查局南機站)查獲,並經高雄關依
扣案資料估算,認
呂麗瑛在上開
期間逃漏之進口關稅漏稅額約新臺幣(下同)
3 億5 千3 百餘萬元,營業稅漏稅額約1 億零5 百餘萬元,
合計約4 億5 千9 百餘萬元,調查局南機站即據此向本院聲
請對呂麗瑛及由其獨資設立之三崧公司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予以扣押,以保全本案未扣案
犯罪所得之
追徵,並經本院
於107 年10月11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21號裁定准予扣押附
表所示不動產在案。嗣本院於108 年5 月27日以108 年度聲
更一字第3 號裁定准聲請人於繳納擔保金2 億元後,就附表
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部分予以撤銷,聲請人三
崧公司即於108 年9 月17日繳納2 億元擔保金至本院
刑事保
證金專戶(存單號碼:108 刑保字第2 號)而撤銷扣押。
三、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
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
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至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得沒收或追
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
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
扣押;第119 條之1 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定有明文。又免除
具保之
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第
119 條第3 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同法第119
條第3 項、第119 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以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理由聲請發還因撤銷附
表編號24至26所示不動產之扣押而繳納之2 億元擔保金。本
院
審酌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刑事
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且本院於裁定扣押之初已依調
查局南機站所指犯罪所得範圍足額扣押聲請人名下不動產,
故若聲請人呂麗瑛業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可預見日後依法
應無再就該部分犯罪所得執行沒收或追徵程序之必要時,自
無繼續就逾保全其餘犯罪所得所需不動產為扣押之必要性,
同理,倘前所繳納之擔保金已有逾保全剩餘犯罪所得之必要
情形時,自亦無繼續保管留存之必要,而得予發還。
五、經查,關於聲請人三崧公司與其負責人呂麗瑛實際經營之上
鮮農產有限公司(下稱上鮮公司)、聯合果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聯合果公司)於本件案發後
迄至109 年12月間繳納稅款
及罰鍰之情形,據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截至109 年12月
17日止,三崧公司已繳納處分書罰鍰及追繳稅款總額為121,
321,516 元,上鮮公司為48,907,007元,聯合果公司則為13
9,435,819 元,本關已核發處分書之案件,上開公司均已繳
清,目前無欠款
等情;臺北關以:累計至109 年12月11日,
三崧公司已繳納罰鍰及稅款(費)計10,739,341元,上鮮公
司已繳納423,174 元,聯合果公司已繳納12,614,002元,上
開公司均無滯欠稅款(費)及罰鍰等情;基隆關則以:截至
109 年12月22日止,本關核發三崧公司為受處分人之處分書
金額共計5,275,885 元,已繳納5,275,885 元,上鮮公司為
受處分人之處分書金額共計27,626,169元,已繳納27,626,1
69元,上開公司於本關已確定成立之欠稅案件及緝私案件部
分,已無待繳之稅款與罰鍰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
9 年12月18日高普法字第1091029422號、第0000000000號、
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 年12月24日北
普法字第1091054890號、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9 年12月24日基普法字第10
91033661號、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查。是以前揭各關所
出具之函文所指聲請人三崧公司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以
補繳漏稅額、繳納罰鍰等名義繳納之款項為加總後,其金額
為366,342,913 元,此部分於刑事不法利得沒收制度而言,
自可評價為聲請人三崧公司及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事後就
各自因呂麗瑛實行本案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提出、繳
交,而未繼續保有上開款項範圍之不法利得之情形。據此,
考量聲請人三崧公司、上鮮公司、聯合果公司繼本院在109
年4 月27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386 號裁定准就附表編號10至
23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扣押予以撤銷後,又陸續繳交212,182,
296 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66,342,913 -154,160,617=
212,182,296 ),且該部分金額已逾前開2 億元之擔保金,
自可認為日後應毋需再就該2 億元擔保金執行犯罪所得追徵
程序,另本院函請本案承辦檢察官就上開聲請意旨表示意見
後,檢察官亦表示前開海關函文若屬真正,則建請本院在已
補繳稅款範圍內解除扣押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3 月2 日雄檢榮昃107 偵18635 字第1100012910號函存卷
可查,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應無繼續保管、留存該
2 億元擔保金之必要,而得連同實收利息併予發還繳款人即
聲請人三崧公司,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 第2 項、第119 條第3 項、第11
9 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附表:
┌──┬─────────────┬─────┬──────┬────┬─────┐
│編號│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以公告│所有權人│備註 │
│ │ │ │現值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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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7,857,300 元│呂麗瑛 │ │
│ │27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 號│ │ │ │ │
│ │7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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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515,100 元│同上 │ │
│ │318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5 │ │ │ │ │
│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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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485,900 元│同上 │ │
│ │335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4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3,622,900 元│同上 │ │
│ │3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5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全部 │4,331,600 元│同上 │ │
│ │34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 │ │ │ │
│ │市○○區○○○道○段○○號8 │ │ │ │ │
│ │樓) │ │ │ │ │
├──┼─────────────┼─────┼──────┼────┼─────┤
│ 6 │新北市○○區○○段○○○ ○號│全部 │9,119,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 │ │ │ │
│ │中原街8 號5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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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39,095,000元│同上 │ │
│ │281- 2地號土地 │1381 │ │ │ │
├──┼─────────────┼─────┼──────┼────┼─────┤
│ 8 │新北市○○區○○○段一小段│100000分之│16,785,000元│同上 │ │
│ │407- 1地號土地 │513 │ │ │ │
├──┼─────────────┼─────┼──────┼────┼─────┤
│ 9 │新北市○○區○○段○ ○號土│100000分之│27,362,000元│同上 │ │
│ │地 │94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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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三崧公司│編號10至23│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前經本院│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 │ │ │ │准予撤銷扣│
├──┼─────────────┼─────┼──────┼────┤押 │
│ 1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 )│ │ │ │ │
├──┼─────────────┼─────┼──────┼────┤ │
│ 12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2 )│ │ │ │ │
├──┼─────────────┼─────┼──────┼────┤ │
│ 13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3 )│ │ │ │ │
├──┼─────────────┼─────┼──────┼────┤ │
│ 1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5 )│ │ │ │ │
├──┼─────────────┼─────┼──────┼────┤ │
│ 15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6 )│ │ │ │ │
├──┼─────────────┼─────┼──────┼────┤ │
│ 16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7,880,6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7 )│ │ │ │ │
├──┼─────────────┼─────┼──────┼────┤ │
│ 17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8 )│ │ │ │ │
├──┼─────────────┼─────┼──────┼────┤ │
│ 18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23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9 )│ │ │ │ │
├──┼─────────────┼─────┼──────┼────┤ │
│ 19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307,5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0)│ │ │ │ │
├──┼─────────────┼─────┼──────┼────┤ │
│ 20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6,422,7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1)│ │ │ │ │
├──┼─────────────┼─────┼──────┼────┤ │
│ 21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8,313,800 元│同上 │ │
│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 │ │ │ │
│ │新台五路一段99號6 樓之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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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新北市○○區○○段○ ○號土│300000分之│535,640 元 │同上 │ │
│ │地 │2088 │ │ │ │
├──┼─────────────┼─────┼──────┼────┤ │
│ 23 │新北市○○區○○段○○○ ○號│300000分之│17,573,000元│同上 │ │
│ │土地 │20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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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新北市○○區○○段○○○○○號│全部 │11,611元 │同上 │編號24至26│
│ │土地 │ │ │ │部分,前經│
├──┼─────────────┼─────┼──────┼────┤提出擔保金│
│ 25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8,669,300 元│同上 │2 億元而撤│
│ │地 │ │ │ │銷扣押 │
├──┼─────────────┼─────┼──────┼────┤ │
│ 26 │新北市○○區○○段○○○號土│全部 │231,530,000 │同上 │ │
│ │地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