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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告黃建文於LINE群組化名「瑄兒」刊登販賣東方神起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告訴人彭鈺惠與其聯絡後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且遭到被告封鎖LINE。 | | |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智淵) | 告訴人彭鈺惠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張智淵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張智淵購買價值6252餘元之Brita濾水器,張智淵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北區東豐路林森路三段路口「友加里卡拉OK」,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599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149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帳號「james0204」刊登拍賣「姜東昊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連湘霖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Jerrt.鈞)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865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且訊息已讀不回。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宏達) | 告訴人連湘霖、被害人張瑞予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林宏達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林宏達購買價值1萬餘元之Brita濾水器,林宏達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二街之全家便利商店,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3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帳號「tim0084」刊登拍賣「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林美綺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tim008484)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5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台新銀 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秉勳)
| 告訴人林美綺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吳秉勳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吳秉勳購買彩券4900元及食物85元,吳秉勳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公園內,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415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帳號「tim0084」刊登拍賣「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梁芳瑜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tim008484)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匯款5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梁芳瑜、劉香宜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吳秉勳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吳秉勳購買彩券8500元及食物166元,吳秉勳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公園內,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735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帳號「wenwenwenwen」刊登拍賣「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劉香宜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wenwenwen999)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5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戶名吳秉勳) |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不詳帳號刊登拍賣「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蔡念諭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顯示名稱為儒)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台新銀 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秉勳)
| 告訴人蔡念諭、林芮玄、黃秀鈴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吳秉勳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吳秉勳購買彩券1萬9400元及食物230元,吳秉勳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某彰化銀行轉角處,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2070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帳號「wantan」刊登拍賣「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林芮玄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顯示名稱為儒)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網路轉帳匯款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帳號「wantan」刊登拍賣「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黃秀鈴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顯示名稱為儒)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帳號「wenwenwenwen」刊登拍賣「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陳鈺旻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wenwenwen999)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戶名吳秉勳)
| 告訴人陳鈺旻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吳秉勳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吳秉勳購買彩券3500元及食物45元,吳秉勳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某彰化銀行轉角處,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255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進入PTT電子布告欄網站,以帳號「wenwenwenwen」刊登販賣「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王瑋瑄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wenwenwen999)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至華南銀行龍江分行(址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臨櫃匯款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王瑋瑄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吳秉勳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吳秉勳購買彩券,惟 嗣後又告知吳秉勳不用購買彩券,指示吳秉勳將2000元匯款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於「PLURK噗浪」社群網站,以不詳帳號刊登販賣舞台劇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王怡涓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顯示名稱為易儒)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36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汶鈴)
| 告訴人王怡涓、鄭宇彤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吳汶鈴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吳汶鈴購買彩券1萬4600元及食物141元(另有其他被害人匯款,當日共計匯款1萬5800元),吳汶鈴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寧路與東興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859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於臉書社團網站「LNG LIVE FANSCLUB」上,以不詳帳號刊登販賣舞台劇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鄭宇彤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WENLINR)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51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於某讓票網站上,以不詳帳號刊登販賣舞台劇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潘辰易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WENLINR)聯絡購買後,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504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戶名吳汶鈴) | 告訴人潘辰易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吳汶鈴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吳汶鈴購買彩券,吳汶鈴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復華中醫診所(址設臺南市○○區○○路0號),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於臉書社團網站「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以不詳帳號刊登販賣「伍佰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張逸晨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cherrysiover)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32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戶名鄧宇敦)
| 告訴人張逸晨、蔡承哲、廖顯傑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鄧宇敦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鄧宇敦購買彩券9000元及食物253元,鄧宇敦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507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於臉書社團網站「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上,以帳號「devin325」刊登販賣「伍佰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蔡承哲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cherrysiover)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匯款32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於臉書社團網站「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上,以帳號「devin325」刊登販賣「伍佰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廖顯傑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cherrysiover)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32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告訴人吳霽剛於左列時間於PTT社群網站上發文徵求「伍佰演唱會門票」,被告黃建文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吳霽剛聯絡,表示有「伍佰演唱會門票」可出售,致告訴人吳霽剛陷於錯誤,答應購買,而以網路轉帳匯款3100元至被告黃建文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吳霽剛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鄧宇敦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鄧宇敦購買彩券6000元(回饋120元)及食物75元(另有其他被害人匯款,當日共計匯款6200元),鄧宇敦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120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告訴人李昱樺於左列時間於PTT社群網站上發文徵求「伍佰演唱會門票」,並留有LINE帳號供聯繫,被告黃建文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李昱樺聯絡,表示有「伍佰演唱會門票」可出售,致告訴人李昱樺陷於錯誤,答應購買,而以網路轉帳匯款1500元至被告黃建文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李昱樺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鄧宇敦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鄧宇敦購買彩券及食物共1505元,鄧宇敦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交予被告,被告並將跑腿費200元交予鄧宇敦。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於左列時間於臉書社團網站「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上,以帳號「戴文」刊登販賣「伍佰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李少華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而以網路轉帳匯款3700元至被告黃建文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李少華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鄧宇敦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鄧宇敦購買彩券6160元(回饋100元)及食物共6210元(另有其他被害人匯款,共計7400元),鄧宇敦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990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黃建文於「PLURK噗浪」網站上,以帳號「Cherryslover」刊登販賣舞台劇門票之訊息,嗣告訴人王光義於左列時間瀏覽網站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LINE帳號為Cherryslover)聯絡購買,隨即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邱阿綢,起訴書誤載為侯妍希,應予更正) | 告訴人王光義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侯妍希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侯妍希購買彩券3410元及食物190元,侯妍希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450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告訴人郭予淳於109年8月初於某舞台劇換票網站填寫舞台劇求票資訊,被告黃建文即以通訊軟體LINE(LINE帳號為cherrysiover)與告訴人郭予淳聯絡,表示有「伍佰演唱會門票」可出售,致告訴人郭予淳陷於錯誤,答應購買,而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郭予淳、江明樺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侯妍希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侯妍希購買彩券及食物共4545元,侯妍希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1115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400元)。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告訴人江明樺於左列時間,於「PLURK噗浪」社群網站上刊登販賣舞台劇門票之訊息,被告黃建文即以通訊軟體LINE(LINE顯示名稱為皮卡)與告訴人江明樺聯絡,表示有「自由新鎮舞台劇門票」可出售,致告訴人江明樺陷於錯誤,答應購買,而以網路轉帳匯款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告訴人周宇軒於左列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填寫Google表單購買舞台劇門票資訊,被告黃建文即通訊軟體LINE(LINE帳號為cherrysiover)與告訴人周宇軒聯絡,表示有「自由新鎮舞台劇門票」可出售,致告訴人周宇軒陷於錯誤,答應購買,而以網路轉帳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周宇軒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侯妍希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侯妍希購買彩券4850元及食物180元(另有其他被害人匯款,當日匯款共計6060元),侯妍希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830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告訴人廖朝昱於某讓票網站上表示欲購買舞台劇門票,被告黃建文即以通訊軟體LINE(LINE顯示名稱為皮卡)與告訴人廖朝昱聯絡,表示有「自由新鎮舞台劇門票」可出售,致告訴人廖朝昱陷於錯誤,答應購買,而以網路轉帳匯款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廖朝昱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侯妍希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侯妍希購買彩券(金額不詳),侯妍希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告訴人許涵剴於左列時間,於某讓票網站上表示欲購買舞台劇門票,被告黃建文以通訊軟體LINE(LINE帳號為cherrysiover,顯示名稱為皮卡)與告訴人許涵剴聯絡,表示有「自由新鎮舞台劇門票」可出售,致告訴人許涵剴陷於錯誤,答應購買,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100元至被告指定之右列帳戶,然未收到商品。 | | | | 告訴人許涵剴於左列時間將款項匯入侯妍希之左列帳戶後,被告隨即以「幫忙跑腿」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侯妍希購買彩券4000元及食物210元,侯妍希於購買指定物品後,與被告約在臺南市東區平實一街與後甲一路口,並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690元交予被告(扣除跑腿費200元)。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加入「臺南小短腿(萬能跑腿)平台系統」網站表示有跑腿需求,並透過「臺南小短腿(萬能跑腿)平台系統」介紹而以LINE與陳柏瑋聯繫,要求陳柏瑋購買彩券4850元及食物203元,加計跑腿服務費204元,惟被告向陳柏瑋誆稱已轉帳匯款5800元至其帳戶內,而要求告訴人陳柏瑋退款540元,致陳柏瑋陷於錯誤後,隨即購買指定物品,並與被告約在崑山科技大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將被告指定購買之物品及現金540元交付予被告,然嗣後卻未收到匯款。 | | 告訴人陳柏瑋共計損失5797元(彩券4850元+食物203元+服務費204元+現金540元)。
| |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被告在臉書上以「戴文」刊登裝潢類徵才訊息,嗣王宥程見上開訊息與「戴文」應徵運送材料工作,「戴文」要求王宥程與其老闆聯絡,而後在LINE有一名暱稱「黃R毛」之人於109年10月5日18時30分許要求王宥程先前往台大體育用品店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拿一頂安全帽送到長榮大學給其友人,安全帽價金1600元請其先支付云云,王宥程依約前往台大體育用品店前遇到一名男子(即被告)交付對方1600元並取得安全帽一頂後前往長榮大學,然等到21時30分都無人出面接應,王宥程亦聯絡不上「戴文」或「黃R毛」,且發現「黃R毛」將關鍵訊息內容收回,始知上當受騙 | | | | | | 黃建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周志誠因在PTT購買生活用品認識被告,後為其購買運動彩券、食物等物品,前後約10次,被告並使用LINE暱稱「Chianwen」之帳號與周志誠聯繫購買物品內容。嗣於109年11月2日,被告謊稱已匯款並傳送匯款單之照片取信於周志誠,周志誠因而陷於錯誤,購買運動彩券、啤酒及下酒菜等物品後,於左列時間先後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精忠新城國宅」前交付予被告共2次,然事後卻未收到任何匯款且遭到封鎖始知受騙。 | | 告訴人周志誠共計損失約15000元(因購買物品明細之相關對話遭被告收回無法 | | | | 黃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