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茂宏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蔡春茂
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楊善惇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周鑫祥
被 告 陳元林
第 三 人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承憲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
主 文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春茂、周鑫祥、陳元林等人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案件,
扣案之行賄款新臺幣拾萬元為第三人宏箖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第三人)所有,供被告蔡春茂、周鑫祥、陳元
林等人
行求賂賄案外人魏弘所用之物,而該筆行賄款經檢察
官聲請
宣告沒收(見
起訴書第20頁),是第三人有參與沒收
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案件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上午9時
30分許進行
準備程序,並定於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
進行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
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