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虹蘭
被 告 李中建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
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 年度易字第38號被告李中建竊盜等案件,已
於110 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並定110 年4 月30日宣判
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
可參。茲原告於本案第一審辯論
終結後,於110 年4 月20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時間印戳
可稽,
揆諸首開法
條規定,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
求,仍得於本件
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
(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
於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
訴,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