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葉家亨
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鄉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宗燁
被 告 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吉善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藍琇齡
被 告 富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宸
被 告 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宸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被 告 小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志
被 告 莊世皇
謝瑞昌
葉子豪
林彥緯
小P團購網路公司
一、本院審理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莊世皇
、謝瑞昌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
38號),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
按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
法益者,其被侵害
之個人自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應仍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 條之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查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 條規定:「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
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堪認該法兼
具保護
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性質。本件被告莊世皇、謝瑞昌及共
犯張峻豪(經本院
通緝)共同以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風淩公司)名義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均犯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風淩
公司亦因
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同法第29條第2 項之
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均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判決
判處被告莊世皇、謝瑞昌及風淩公司有罪在案。原告主張其
為風淩公司之傳銷商,自屬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依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
其損害。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被告駱文豪、陳宏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