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V000-A110159(真實姓名詳卷)
被 告 李錫泓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案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獨力負擔家計,又突遇祖父因腦出血住院急需看護費用,不得已於網路上徵求小額借貸,經輾轉介紹,於民國110年6月2日原告與被告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後,被告得知原告因上情需錢孔急,即以疫情為由,要求至原告家中商談借貸事宜,並於同年月3日凌晨0時40分許現身於原告住處。因原告不願讓同住家人得知自己承受沉重經濟壓力,為免家中飼養犬隻見生人吠叫,故帶被告進入3樓房間內商談借貸事宜。
詎料,兩人商談完畢,被告竟起色心,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將原告撲倒在其床上,原告立即以手推被告,喝斥不要這樣,惟因力氣不敵而無法推開,被告便抓住原告雙手、掀開其衣物,親吻原告胸部,再以手隔著褲子摸原告下體,然因原告
適逢月事,被告即自行脫下褲子,將原告頭部強壓向自己下體,並把陰莖塞入原告口中,以此方式強迫原告為自己口交直至射精,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強迫原告跟我發生性行為,這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的,我否認犯罪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因
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貞操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
㈠前揭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
業據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則被告就其不法侵害原告之貞操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應負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責任乙節,洵無疑義。
㈡而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院
審酌被告與原告之年齡、
渠等自述之學歷、經歷(見附民卷第29頁),及
兩造名下之財產、收入情形(基於個人隱私保護,爰不細列)等,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
可稽(見附民卷彌封袋);復考量被告侵權行為之
態樣為前述強制性交行為等一切情事,應認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1日(見附民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所為金錢給付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然本院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原告所請僅係促請法院注意而已,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同額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請求之金額經本院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六、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本案
訴訟繫屬期間復未增生其他
訴訟費用,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
諭知。
七、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吳書嫺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敘明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
理由,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