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仲宇
具 保 人 李 璐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111年度偵字第4403號、第6846號、第9763號)及移送
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964號、第25965號,111年度偵字第4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仲宇因詐欺等案件,於
偵查中經檢察官
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10月8月13日
訊問後,命被告以新臺幣10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李璐為其擔保及繳納保證金後釋放被告
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
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
可稽(聲羈卷第89-94、225、227頁)。茲被告於000年0月00日出境,
迄今滯留國外未歸,又經本院向其戶籍地及居所地合法
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於112年8月14日
準備程序到庭,復經警
拘提無著,本院再於113年1月19日函知具保人應於文到5日內偕同或督促被告向本院報到,然具保人仍未遵期為之,現被告並因
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發佈
通緝中等情,有本院報到單、112年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1月19日雄院國刑淨111原金訴22字第1131001387號函、
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記錄表、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2年9月14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24419381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9月15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23025732號函
暨現場勘查照片等件
在卷可稽(院二卷第361-367頁,院三卷第93-97、379、381、395頁,院四卷第181-187頁,院五卷第5-8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