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義傑
林瑀霏(原名:林子愉)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111年度偵字第4403號、第6846號、第9763號)及移送
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964號、第25965號,111年度偵字第4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義傑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共參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五「罪刑」欄所示之刑;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林瑀霏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10「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蘇義傑、林瑀霏與童孟學、陳治閎、龔誠祐、邱家輝、方士維、陳富鴻、莊仲宇、姓名年籍不詳之取款者等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蘇義傑負責為本件詐欺集團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人頭帳戶使用(本件相關金融帳戶簡稱對照表詳見附表一),再由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以此等方式施用
詐術,致
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轉匯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帳戶,蘇義傑再指示林瑀霏以網路銀行層轉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帳戶,並分別指示童孟學、陳治閎、龔誠祐、邱家輝、方士維、陳富鴻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後(層轉)交予蘇義傑,或兌購為虛擬貨幣
暨轉入蘇義傑指定電子錢包,蘇義傑再將所收取款項兌購為虛擬貨幣、將所兌購或收取虛擬貨幣轉入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等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林瑀霏並因而獲取合計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報酬。
二、蘇義傑與陳治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取款者、轉匯款項者等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蘇義傑負責為本件詐欺集團收購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人頭帳戶使用,再由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人,以此等方式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時間轉匯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帳戶,蘇義傑再指示某轉匯款項者以網路銀行層轉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帳戶,並分別指示陳治閎、某取款者於附表三之一所示時間提領附表三之一所示款項後(層轉)交予蘇義傑,蘇義傑再將所收取款項兌購為虛擬貨幣暨轉入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等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蘇義傑並因連同前述所為而獲取合計20萬元之報酬。
三、
嗣經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四、案經附表二、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21及編號23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等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經被告蘇義傑、林瑀霏(下稱被告2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院3卷第41、136頁,院7卷第476-477頁),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各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警20卷第5-8反面頁,併辦警1卷第71-76、91-94頁,併辦警6卷第3-11、19-26頁,偵2卷第183-221、277-287頁,偵3卷第17-54、75-78頁,偵8卷第59-60頁,併辦偵1卷第137-145頁,審查卷第515頁,院3卷第19、125頁,院7卷第476、576-577、580頁),核與
證人童孟學、陳治閎、龔誠祐、邱家輝、方士維、陳富鴻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四「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等件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2人前揭
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
二、
公訴意旨固漏載附表三之一編號5所示
告訴人款項之完整金流去向,然此等金流業經
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更正補充(院3卷第15-16頁),爰逕予更正如上開附表所示。
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前述犯行均堪予認定,應各依法論罪科刑。 ㈠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移列至同法第19條第1項,並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於同年0月0日生效。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最高度刑(
未逾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特定犯罪即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7年,實質量刑上限毋庸調整),係重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本件被告2人洗錢之財物數額未達1億元,下稱修正後洗錢罪)之最高度刑,
依刑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即屬較重,應認修正後洗錢罪較有利於被告,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㈡洗錢防制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固於被告2人行為後亦經修正(公布施行及生效日,均與前述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修正時間相同),然本件被告2人所為,既已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無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前揭規定,均已構成所謂「洗錢」行為,尚無有利或不利而須為新舊法比較之情形,此部分應逕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即可。
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被告2人行為後制定公布(制定及生效日,均與前述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修正時間相同),其中第43條係依詐欺所獲取財物金額,另定
加重其刑之獨立罪名,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件被告2人自無該罪名之適用;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增訂偵查、審判歷次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之減刑規定,則對被告2人有利,自應予適用。
二、核被告蘇義傑於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為及被告林瑀霏於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相同或具實質上一罪關係(詳見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各編號之說明),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2人與童孟學、陳治閎、龔誠祐、邱家輝、方士維、陳富鴻、莊仲宇、姓名年籍不詳之取款者間,就附表二渠等個別取款部分,各具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被告蘇義傑與陳治閎、不詳取款者、轉匯款項者等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渠等個別取款部分,各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蘇義傑於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犯行及被告林瑀霏於附表二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再按詐欺取財犯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
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被告蘇義傑就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部分及被告林瑀霏就附表二部分對不同
告訴人、被害人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蘇義傑共38罪,被告林瑀霏共10罪)。
五、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林瑀霏於偵查中曾供認有「從事詐騙行為」(併辦警6卷第26頁),
堪認已對所涉加重詐欺犯行自白,且其於本院審理中亦坦認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如前述;另就犯罪所得部分,本件被告林瑀霏參與詐欺集團分工所獲得之犯罪所得為6萬元(犯罪所得之計算詳如後述),因其已與附表二編號1、3、10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
迄今業依調解條件賠償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辛明澄2萬元、附表二編號10所示告訴人顏瑩筠4萬6200元,且有於114年5月5日、114年6月13日各給付附表二編號3所示告訴人張秀蓁3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轉帳紀錄截圖
可考(院5卷第103-104頁,院6卷第89-90、649頁,院8卷第129、131、133、145、147頁),是被告林瑀霏迄今賠償上開告訴人之金額已逾其本案犯罪所得,等同實際未保有犯罪所得,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要件實質相合,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10罪,即均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林瑀霏於偵查中未就所涉洗錢犯行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
肯認供述,難認已於偵查中自白洗錢犯行,不符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要件。另被告蘇義傑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惟因其並未繳回違犯本件所獲取之報酬20萬元(犯罪所得之計算詳如後述;另見院7卷第577-578頁),尚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情,即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㈢至被告林瑀霏之
辯護人固主張本件被告林瑀霏有情輕法重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情形。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林瑀霏於詐欺集團負責轉匯款項至指定帳戶,成為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取得詐欺取財贓款、洗錢之不可或缺角色,危害社會治安及秩序重大,犯罪情節尚非甚微,復已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業如前述,是依其犯罪情狀,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殊無情輕法重而堪憫之酌減餘地,併參酌公訴檢察官亦認被告林瑀霏不符上開減刑要件之意見(院7卷第581頁),本院是認被告林瑀霏並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率爾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分工,被告蘇義傑負責收購人頭帳戶、指揮
車手取款及將贓款兌購為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電子錢包,被告林瑀霏則負責依指示轉匯贓款至指定金融帳戶,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且侵害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被告林瑀霏僅附表二部分),並隱匿贓款金流,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及贓款去向之困難,所為均值非難;惟念及被告2人
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林瑀霏復已與附表二編號1、3、10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付此等告訴人全部或部分款項,已如前述,此部分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所減輕,然被告林瑀霏迄未與附表二所示其餘告訴人達成調解或
予以賠償,被告蘇義傑則分文未賠償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併考量被告2人均因本件獲有報酬,而被告蘇義傑於本件係擔任收購人頭帳戶、指揮車手取款之角色,其參與情節、可責性,顯較於詐欺集團中僅負責取款、轉帳之基層人員為高,此
等情狀應反映於量刑上之罪責程度;兼衡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數額(被告林瑀霏僅附表二部分)、被告2人各如法院
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暨渠等
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狀況(院7卷579頁),及附表二編號4、10所示告訴人請求對被告2人從重量刑(審查卷第524頁,院7卷第327-328頁)、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具狀為被告林瑀霏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院6卷第117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罪刑」欄所示之刑。另斟酌被告2人本件各次犯行之罪質、手段、犯罪時間密接、合計經手款項數額,暨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非低等情,爰分別合併定渠等應各執行如主文第一、二項後段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肆、沒收
一、被告蘇義傑供稱其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分工
期間,每月可獲取約10萬元之報酬(併辦警1卷第75頁,併辦警6卷第6頁,偵2卷第217頁,院3卷第21頁),再參以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騙轉匯款項之時間介於110年3月至同年4月間,堪認本件被告蘇義傑實際係獲取兩個月之報酬共20萬元,
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又被告蘇義傑因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分工所犯加重詐欺取財之
另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判決在案,並於該案經
諭知沒收犯罪所得58511元(院7卷第11、44-45頁),則為免重覆宣告沒收,於計算上即有必要扣除業於另案
諭知沒收之上開犯罪所得數額,是本件被告蘇義傑所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應為扣除後之14萬1489元(計算式:20萬元-58511元=14萬1489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附隨於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林瑀霏供稱其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分工期間,每月可獲取約3萬元之報酬(併辦警1卷第93頁,併辦警6卷第21頁,院3卷第126頁),再參以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受騙轉匯款項之時間介於110年3月至同年4月間,堪認本件被告林瑀霏實際係獲取兩個月之報酬共6萬元,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又被告林瑀霏既已賠償超過上開犯罪所得數額之金錢予附表二編號1、3、10所示告訴人,業同前述,則被告林瑀霏實際已未保有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本件附表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所受騙轉匯之款項,係本件被告2人洗錢之財物(被告林瑀霏僅附表二部分),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此等業經提領轉匯之財物,仍在被告2人支配之下,或渠等尚具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是倘再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
顯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伍、同案被告邱家輝、莊仲宇、李盈儒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益雄移送併辦,檢察官甘雨軒、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件金融帳戶簡稱對照表
附表二:告訴人轉匯款項之金流㈠(即起訴書附表一及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幣值
均為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編號6)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27日起,以通訊軟體與辛明澄聯繫,向其佯稱:於YTP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辛明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22日16時34分至同日16時35分許,提領5萬元、5萬元,合計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23日17時21分至同日17時22分許,提領10萬元、2萬元,合計1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23日22時53分至同日22時55分許,提領5萬元、5萬元、5萬元,合計1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0日14時35分許,臨櫃提領138萬6000元★後,購買虛擬貨幣匯兌至蘇義傑指定之錢包地址
|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編號1)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起,以通訊軟體與賴淑典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賴淑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110年3月29日13時30分許,12萬1000元★ | | | | | | | | | | | |
| | | | | 110年3月29日22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3時4分許),3萬元
| | 110年3月29日23時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16分許),7萬8000元★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29日23時9分許提領7萬8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0日17時13分許,提領10萬元後,交由童孟學轉交予蘇義傑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0日17時15分至同日17時17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合計30萬元★後,購買虛擬貨幣匯兌至蘇義傑指定之錢包地址 |
| | | | | | | | | 110年3月30日17時28分許,45萬8000元★ | | | | | | | | | 於110年3月30日17時43分許,以劉格村綁定左列郵局帳戶之遠東銀行現代財富帳戶購買45萬8012元★之虛擬貨幣後,匯兌至蘇義傑指定之錢包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24日15時26分至同日15時28分許,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25日10時59分至同日11時1分許,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26日0時42分至同日0時44分許,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由不詳成年人、陳治閎陪同,分別於110年4月26日9時30分許、同日12時39分許,自左列帳戶臨櫃提領30萬元、30萬元 |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編號5)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與張秀蓁聯繫,向其佯稱:至YT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張秀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110年3月29日13時30分許,12萬1000元★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29日14時23分至同日14時25分許,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29日15時52分至同日15時53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合計2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2時49分許,臨櫃提領148萬8000元(內含附表二編號3張秀蓁、編號4洪惠冠、編號8李奕興匯入之款項,及非本案之他人匯款)後,購買虛擬貨幣匯兌至蘇義傑指定之錢包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04月20日12時3分許,臨櫃提領141萬8000元後,購買虛擬貨幣匯兌至蘇義傑指定之錢包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04月20日11時44分至同日11時48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萬元,合計3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編號7)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中旬起,以通訊軟體與洪惠冠聯繫,向其佯稱:於YTP平台操作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洪惠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29日15時52分至同日15時53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合計2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2時49分許,臨櫃提領148萬8000元(內含編號3張秀蓁、編號4洪惠冠、編號8李奕興匯入之款項,及非本案之他人匯款)後,購買虛擬貨幣匯兌至蘇義傑指定之錢包地址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與王坤源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王坤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編號2)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起,以通訊軟體與陳科州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陳科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0日17時3分至同日17時5分許,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與趙崇英聯繫,向其佯稱:於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趙崇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110年3月31日15時11分許,22萬8000元★ | | 110年3月31日 15時17分許,100萬8000元
| | 110年3月31日15時30分許,100萬6000元★ | | | 於110年3月31日15時31分許,以幣託帳戶綁定左列帳戶扣款100萬6000元★,並兌購為虛擬貨幣USDT後,轉至蘇義傑指定之電子錢包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3時30分許,臨櫃提領146萬8000元★ |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編號3)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3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李奕興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開戶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李奕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2時51分至53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合計4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3時30分許,臨櫃提領146萬8000元★ |
| | | | | | | | | | | 110年3月31日15時11分許,22萬8000元★ | | 110年3月31日15時17分許,100萬8000元★ | | 110年3月31日15時30分許,100萬6000元★ | | | 於110年3月31日15時31分許,以幣託帳戶綁定左列帳戶扣款100萬6000元★,並兌購為虛擬貨幣USDT後,轉至蘇義傑指定之電子錢包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2時23分至34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合計4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2時49分許,臨櫃提領148萬8000元(內含編號3張秀蓁、編號4洪惠冠、編號8李奕興匯入之款項,及非本案之他人匯款)後,購買虛擬貨幣匯兌至蘇義傑指定之錢包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3時30分許,臨櫃提領146萬8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3月31日11時26分許,10萬8000元★ | | | | | | | | | | | | | 於110年3月31日12時43分至45分許,提領5萬元、5萬元、5萬元,合計15萬元★ |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編號4)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4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潘永歷聯繫,向其佯稱:於飆股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潘永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1日14時16分許,臨櫃提領108萬4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13日11時29分許,臨櫃提領148萬8000元★後,購買虛擬貨幣匯兌至蘇義傑指定之錢包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13日13時許,臨櫃提領108萬6000元★ |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一、二編號8)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與顏瑩筠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顏瑩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110年4月1日15時35分許,39萬5000元★ | | | | | | | | | | | | | 於110年04月1日不詳時間,提領10萬元、10萬元、6萬5000元、10萬元、10萬元,合計46萬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04月15日14時56分至同日14時57分許,提領10萬元、2萬元,合計1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20日0時10分至同日0時14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合計40萬元 |
備註: 1.幣值均為新臺幣。 2.★代表該筆款項內含非本案之他人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之一:告訴人轉匯款項之金流㈡(即起訴書附表二、併辦意旨書附表三之蘇義傑指示陳治閎等人提領、轉匯部分)
|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起,以通訊軟體與黃廷鳳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黃廷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4月12日10時19分許,40萬10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19日14時26分至同日14時31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合計50萬元★ |
| | | | | 110年4月19日14時21分許,42萬5000元★ | | | | | | | 於110年4月19日14時42分至同日14時44分許,提領10萬元、2萬元,合計12萬元 |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14)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起,以通訊軟體與吳桂林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吳桂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14日16時40分許,提領10萬元★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與謝鎔聯繫,向其佯稱:可安裝APP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謝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於110年4月18日20時41分至同日20時42分許,提領10萬元、10萬元,合計20萬元 |
|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起,以通訊軟體與楊芊楹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楊芊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110年4月19日14時37分至14時38分許,提領10萬元、2萬元,合計12萬元★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與羅文育聯繫,向其佯稱:投資有獲利,需轉帳繳納營利稅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羅文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備註: 1.幣值均為新臺幣。 2.★代表該筆款項內含非本案之他人匯款。 | | | | | | | | | | | | |
附表三之二:告訴人轉匯款項之金流㈢(即起訴書附表二、併辦意旨書附表三之蘇義傑指示不詳之人轉匯部分)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與鄭惠貞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比特幣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鄭惠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7)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與廖新發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廖新發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110年3月27日22時14分許,13萬6000元★ | |
| | | | | | |
| | | | | | |
3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8)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李寶彩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李寶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110年3月27日22時14分許,13萬6000元★ | |
| | | | | | |
| | | | | | |
4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5)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底起,以通訊軟體與吳宗壕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吳宗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11)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與蕭曜文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蕭曜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110年3月29日10時10分許,2萬1000元★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與詹維雨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詹維雨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與陳俊孟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陳俊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楊東霖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楊東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池月雲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比特幣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池月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10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3)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暱與李旻昊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比特幣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李旻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起,以通訊軟體與莊舒涵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莊舒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1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6)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林秀玲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林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110年3月30日13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4時44分許),4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不詳時日起,以通訊軟與楊郁巧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全球比特幣交易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楊郁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110年3月27日22時14分許,13萬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不詳時日起,以通訊軟體與邱賜洋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邱賜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0年3月27日22時28分許,20萬9000元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曾玉李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曾玉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110年3月27日23時45分許,10萬3000元★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曾佩君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曾佩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1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12)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與丁偉峰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丁偉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110年3月29日11時38分許,13萬3000元★ | |
1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1)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與陳盛德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陳盛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0年3月29日14時26分許,35萬62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楊佳臻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楊佳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與方冠勳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方冠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2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13)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與胡庭豪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胡庭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110年3月30日14時52分許,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3萬元)★
| |
| | | | | | |
22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三編號10)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與羅子清聯繫,向其佯稱:可至YTP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羅子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自不詳時日起,於網路群組向易縵華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市場獲利云云,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易縵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備註: 1.幣值均為新臺幣。 2.★代表該筆款項內含非本案之他人匯款。 | | | | | | |
附表四:證據出處
| | | |
| | | ⑴告訴人辛明澄於警詢之指述(警6卷第111-113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6卷第114-120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6卷第126-127頁)。 ⑶黃家欣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137頁,併辦警3卷第985-999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陳富鴻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9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賴慧雯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7卷第119、143-163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⑺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⑻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⑼邱家輝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帳號明細、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偵4卷第149-15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院1卷第379、447-449頁)。 |
| | | ⑴告訴人賴淑典於警詢之指述(他1卷第57-61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他1卷第66-67頁)、賴淑典網路轉帳交易照片(他1卷第62-65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李懿哲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19-126頁)。 ⑹童孟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帳戶電子轉帳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12年2月6日聯業管(集)字第1121003414號調閱資料回覆函暨所附童孟學聯邦帳戶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偵4卷第93-97頁,院1卷第367-375頁)。 ⑺邱家輝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帳號明細、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偵4卷第149-15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院1卷第379、447-449頁)。 ⑻劉格村郵局帳戶基本資料、約定轉帳帳號、帳戶交易明細、虛擬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警3卷第99頁,偵4卷第205-221頁)。 ⑼龔誠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辦理約定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偵4卷第99-106頁)、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112年2月8日一林園字第00008號函(院1卷第383-389頁)。 ⑽同案被告童孟學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1卷第129頁)、同案被告方士維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5卷第225頁)、同案被告邱家輝提領畫面(併辦3卷第1381頁)、同案被告陳治閎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1卷第69-83頁)、同案被告龔誠祐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4卷第121-123頁)。 |
| | | ⑴告訴人張秀蓁於警詢之指述(他1卷第126-128頁)。 ⑵告訴人張秀蓁之元大銀行、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他1卷第171-178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李懿哲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19-126頁)。 ⑹徐竹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併辦警6卷第151-157頁)。 ⑺邱家輝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帳號明細、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偵4卷第149-15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院1卷第379、447-449頁)。 ⑻李嘉貞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83-187頁)。 ⑼莊仲宇帳戶約定轉帳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30586號函暨所附莊仲宇帳戶語音/網銀約定轉出人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偵4卷第127-133頁、院1卷第391-443頁)。 ⑽同案被告邱家輝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2卷第65頁)、同案被告莊仲宇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2卷第239-241頁)、同案被告方士維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5卷第225頁)。 |
| | | ⑴告訴人洪惠冠於警詢之指述(警6卷第137-139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6卷第141-143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徐竹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併辦警6卷第151-157頁)。 ⑹李懿哲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19-126頁)。 ⑺邱家輝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帳號明細、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偵4卷第149-15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院1卷第379、447-449頁)。 ⑻同案被告邱家輝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2卷第65頁)。 |
| | | ⑴告訴人王坤源於警詢之指述(他1卷第196-199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他1卷第213-214頁)、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他1卷第205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同案被告童孟學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1卷第129頁)。 |
| | | ⑴告訴人陳科州於警詢之指述(警6卷第70-73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截圖(警6卷第77-79頁)、告訴人陳科州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警6卷第80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童孟學聯邦帳戶基本資料、童孟學帳戶交易明細、電子轉帳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12年2月6日聯業管(集)字第1121003414號調閱資料回覆函暨所附童孟學聯邦帳戶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偵4卷第93-97頁,院1卷第367-375頁)。 ⑹同案被告童孟學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1卷第129頁)。 |
| | | ⑴告訴人趙崇英於警詢之指述(警6卷第166-169頁)。 ⑵通訊軟體帳號顯示圖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警6卷第159-161頁)、告訴人趙崇英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匯款申請單(警6卷第162-163頁)。 ⑶徐竹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併辦警6卷第151-157頁)。 ⑷李懿哲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19-126頁)。 ⑸童孟學聯邦帳戶基本資料、童孟學帳戶交易明細、帳戶電子轉帳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12年2月6日聯業管(集)字第1121003414號調閱資料回覆函暨所附童孟學聯邦帳戶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偵4卷第93-97頁,院1卷第367-375頁)。 ⑹莊仲宇帳戶約定轉帳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30586號函暨所附莊仲宇帳戶語音/網銀約定轉出人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偵4卷第127-133頁,院1卷第391-443頁)。 ⑺邱家輝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邱家輝國泰帳戶交易明細、約定帳號明細、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偵4卷第149-15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院1卷第379、447-449頁)。 ⑻邱家輝華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登入華南帳戶之日期、時間及IP位置(偵4卷第227-242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日通清字第1120003565號函暨所附邱家輝華南帳戶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院1卷第357-363頁)。 ⑼同案被告邱家輝電子錢包資料、登入日期、時間、IP位置、交易明細(偵4卷第189-201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6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430號函(院1卷第365-366頁)。 ⑽同案被告莊仲宇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2卷第239-241頁)。 |
| | | ⑴告訴人李奕興於警詢之指述(他1卷第71-76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投資平台頁面、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擷取照片(併辦警6卷第205-221頁)、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聯邦銀行匯款單(併辦警6卷第195-203頁、他1卷第88頁)。 ⑶徐竹安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併辦警6卷第151-157頁)。 ⑷李懿哲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19-126頁)。 ⑸莊仲宇帳戶約定轉帳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30586號函暨所附莊仲宇帳戶語音/網銀約定轉出人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偵4卷第127-133頁,院1卷第391-443頁)。 ⑹童孟學聯邦帳戶基本資料、童孟學帳戶交易明細、帳戶電子轉帳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12年2月6日聯業管(集)字第1121003414號調閱資料回覆函暨所附童孟學聯邦帳戶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偵4卷第93-97頁,院1卷第367-375頁)。 ⑺邱家輝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帳號明細、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偵4卷第149-15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院1卷第379、447-449頁)。 ⑻邱家輝華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登入華南帳戶之日期、時間及IP位置(偵4卷第227-242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日通清字第1120003565號函暨所附邱家輝華南帳戶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院1卷第357-363頁)。 ⑼同案被告邱家輝電子錢包資料、登入日期、時間、IP位置、交易明細(偵4卷第189-201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6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430號函(院1卷第365-366頁)。 ⑽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⑾陳富鴻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9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⑿同案被告莊仲宇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2卷第239-241頁,併辦3卷第0000-0000頁)、同案被告邱家輝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2卷第65頁)。 |
| | | ⑴告訴人潘永歷於警詢之指述(他1卷第100-107頁)。 ⑵YTP平台網址(他1卷第122頁)、告訴人潘永歷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他1卷第113-118、120-121頁)。 ⑶王靜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警8卷第75-83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莊仲宇帳戶約定轉帳帳號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30586號函暨所附莊仲宇帳戶語音/網銀約定轉出人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偵4卷第127-133頁,院1卷第391-443頁)。 ⑹黃婉貞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1卷第122-127頁,偵4卷第111-117頁)。 ⑺邱家輝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帳號明細、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偵4卷第135-151頁,院1卷第379、447-449頁)。 ⑻同案被告莊仲宇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2卷第239-241頁,併辦3卷第0000-0000頁)、同案被告邱家輝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2卷第67頁)。 |
| | | ⑴告訴人顏瑩筠於警詢之指述(警10卷第94-95頁)。 ⑵通訊軟體帳號顯示圖片、對話訊息照片(警6卷第184-185頁)、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聯邦銀行匯款收執聯(警6卷第181-183頁)。 ⑶高有德帳戶交易明細(院7卷第245-247頁)。 ⑷王博宇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院7卷第253、259-284頁)。 ⑸謝峻弘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院7卷第257、297-325頁)。 ⑹陳榮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院7卷第255、285-295頁)。 ⑺張星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8卷第53-62頁)。 ⑻黃紹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卷第165-175頁)。 ⑼同案被告陳治閎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7卷第59-94頁)。 |
| | | ⑴告訴人黃廷鳳於警詢之指述(警6卷第11-13、60-66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截圖、投資軟體YTP交易紀錄(警6卷第35-52頁)、告訴人黃廷鳳網銀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匯出匯款憑證(警6卷第53-56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⑺黃婉貞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偵4卷第111-117頁,警21卷第122-127頁)。 ⑻張星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8卷第53-62頁)。 ⑼黃紹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卷第165-175頁)。 ⑽同案被告陳治閎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7卷第59-94頁)。 |
| | | ⑴告訴人吳桂林於警詢之指述(警10卷第13-29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交易平台訂單詳情照片(警10卷第77-81頁)、告訴人吳桂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存款憑證、電子轉帳交易明細(警10卷第31-32、69-70、73、83-85頁)。 ⑶王靜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警8卷第75-83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郭重廷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警8卷第65-73頁)。 ⑸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同案被告陳治閎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7卷第59-94頁)。 |
| | | ⑴告訴人謝鎔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警10卷第133-134頁,院3卷第283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警10卷第135-136、141-168頁)、告訴人謝鎔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10卷第137-139頁)。 ⑶張星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8卷第53-62頁)。 ⑷黃紹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卷第165-175頁)。 ⑸同案被告陳治閎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7卷第59-94頁)。 |
| | | ⑴告訴人楊芊楹於警詢之指述(警10卷第189-191頁)。 ⑵告訴人楊芊楹銀行存摺封面、京城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入詐騙帳戶之款項資料切結書(警10卷第207-209、211-216頁)。 ⑶黃婉貞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11-117頁,警21卷第122-127頁)。 ⑷李懿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張星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8卷第53-62頁)。 ⑹黃紹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卷第165-175頁)。 ⑺賴慧雯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警7卷第119、143-163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⑻同案被告陳治閎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7卷第59-94頁)。 |
| | | ⑴告訴人羅文育於警詢之指述(警10卷第94-95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警10卷第97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98頁)。 ⑶李嘉貞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83-187頁)。 ⑷李懿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陳富鴻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警8卷第39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黃紹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7卷第165-175頁)。 ⑺同案被告陳治閎提領之帳戶資料暨提領畫面(警7卷第59-94頁)。 |
| | | ⑴告訴人鄭惠貞於警詢之指述(警21卷第178-179反面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YTP交易平台擷取照片(警21卷第185-185反面頁)、告訴人鄭惠貞之彰化銀行電子化轉帳交易對帳單、新臺幣轉帳交易結果照片(警21卷第184反面-186頁)。 ⑶黃家欣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137頁、併辦警3卷第985-999頁)。 ⑷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廖新發於警詢之指述(警22卷第281-283頁)。 ⑵告訴人廖新發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22卷第286頁反面)。 ⑶黃家欣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137頁,併辦警3卷第985-999頁)。 ⑷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⑺高有德帳戶交易明細(院7卷第245-247頁)。 |
| | | ⑴告訴人李寶彩於警詢之指述(警22卷第290-292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警9卷第302-303頁)、告訴人李寶彩網路轉帳交易圖片、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警22卷第298-301反面頁)。 ⑶黃家欣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137頁,併辦警3卷第985-999頁)。 ⑷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⑺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吳宗壕於警詢之指述(警22卷第225-226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YTP平台簡訊截圖(警22卷第233 反面-240反面頁)、告訴人吳宗壕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內頁、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警22卷第241-242頁)。 ⑶黃家欣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137頁,併辦警3卷第985-999頁)。 ⑷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高有德帳戶交易明細(院7卷第245-247頁)。 |
| | | ⑴告訴人蕭曜文於警詢之指述(警23卷第394-394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群組、YTP交易軟體畫面(警23卷第399-400頁反面)、告訴人蕭曜文網路轉帳交易照片(警23卷第401-402頁)。 ⑶黃家欣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137頁,併辦警3卷第985-999頁)。 ⑷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李懿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詹維雨於警詢之指述(警21卷第140-141反面頁)。 ⑵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⑶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陳俊孟於警詢之指述(警21卷第148-148頁反面)。 ⑵告訴人陳俊孟網路轉帳交易擷取畫面(警21卷第154頁反面)。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楊東霖於警詢之指述(警21卷第155-156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YTP交易平台照片(警21卷第165-165頁反面)、告訴人楊東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臺幣活存明細(警21卷第166-167頁反面)。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池月雲於警詢之指述(警21卷第168-168反面頁)。 ⑵告訴人池月雲交易明細、訂單詳情擷取照片(警21卷第171反面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李旻昊於警詢之指述(警21卷第187-188頁)。 ⑵告訴人李旻昊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警21卷第195-196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王靜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警8卷第75-83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莊舒涵於警詢之指述(警21卷第197-198頁反面)。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YTP投資軟體及訂單詳情照片(警21卷第202-203、205-208頁反面)、告訴人莊舒涵轉帳交易畫面(警21卷第203反面-204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林秀玲於警詢之指述(警9卷第7-11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YTP網頁照片(警9卷第75-92頁)、告訴人林秀玲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暨訂單詳情、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9卷第29-73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⑹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⑺王靜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警8卷第75-83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楊郁巧於警詢之指述(警22卷第304-306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警22卷第310-314頁)、告訴人楊郁巧轉帳交易明細(警22卷第314-315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邱賜洋於警詢之指述(警8卷第221-223頁)。 ⑵告訴人邱賜洋網路轉帳交易取照片(警8卷第250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曾玉李於警詢之指述(警23卷第341-341反面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警23卷第346-346反面頁)、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23卷第345反面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曾佩君於警詢之指述(警23卷第349-350頁)。 ⑵告訴人曾佩君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3卷第354反面-355反面頁)。 ⑶黃鈿發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8卷第91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簡君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簡君霖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登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之時間及IP位置(警7卷第97、113-117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丁偉峰於警詢之指述(警23卷第403-404反面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YTP網頁及訂單詳情截圖(警23卷第409-413反面頁)、告訴人丁偉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截圖(警23卷第412反面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陳盛德於警詢之指述(警21卷第172-173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YTP交易平台照片(警20卷第177反面-178反面頁)、告訴人陳盛德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紀錄照片(警21卷第176-177反面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楊佳臻於警詢之指述(警9卷第105-106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YTP投資平台照片(警9卷第107-108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方冠勳於警詢之指述(警23卷第438-439頁)。 ⑵對話訊息截圖、告訴人方冠勳轉帳交易畫面(警23卷第444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胡庭豪於警詢之指述(警23卷第425-427反面頁)。 ⑵告訴人胡庭豪轉帳交易明細(警23卷第434反面-436反面頁)。 ⑶何昶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0卷第56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⑸王靜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警8卷第75-83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被害人羅子清於警詢之指述(警23卷第366-367頁)。 ⑵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照片、投資平台截圖(警23卷第374反面-376頁)、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23卷第373反面-374頁)。 ⑶王靜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對帳單、交易明細(警8卷第75-83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⑷黃婉貞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11-115頁,警21卷第122-127頁)。 ⑸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 | | ⑴告訴人易縵華於警詢之指述(警23卷第377-378反面頁)。 ⑵黃婉貞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卷第111-115頁,警21卷第122-127頁)。 ⑶李懿哲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8卷第3-5頁,併辦警3卷第0000-0000頁)。 |
附表五:宣告刑
| | |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林瑀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蘇義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附表六:卷宗代號對照表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598900號卷1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598900號卷2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598900號卷3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598900號卷4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598900號卷5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2598900號卷6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卷1 | |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卷2 | |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卷3 | |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卷4 | |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卷5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偵字第1103049157號卷1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偵字第1103049157號卷2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偵字第1103049157號卷3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偵字第1103049157號卷4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偵字第1103049157號卷5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1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2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3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4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5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6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7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561300號卷8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三字第11131482700號卷1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三字第11131482700號卷2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三字第11131482700號卷3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三字第11131482700號卷4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同調字第1284號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1073070100號卷1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1073070100號卷1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1073070100號卷1 | | |
|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1073070200號卷1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1073070200號卷2 | | |
| | |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00044083號卷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卷一至卷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