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徐麗珍
被 告 莊達駿
萬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0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