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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勞安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明大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劉震嘉



被      告  廖朝宗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明大輝有限公司、劉震嘉、廖朝宗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