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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11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崇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115號、111年度偵字第18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趙崇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國111年6月9日0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徒手開啟李康年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萬元)車門後,進入車內發動車輛,欲竊取該自小客貨車時,為李康年發現加以攔阻,而未能得逞,經李康年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二)於111年5月31日18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徒手竊取陳姿美所有,置放於機車上之黑色包包1只(內有酒精1瓶、工作的證件、飲料兩三瓶、手機充電器1個、化妝品及香水1瓶等)、餅乾禮盒1個及飲料1杯等物(價值共約2000元),得手後離去,經警據報,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趙崇傑就(一)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就(二)犯行,係犯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月3日死亡,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檢送通緝犯趙崇傑查詢報表、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審易卷第105至10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