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水木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561號、110年度偵字第20077號、110年度偵字第22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水木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日23時許至同年月2日3時30分許間某時,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之被害人林金貴住處門口前,見被害人林金貴所有之價值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腳踏車1輛停放在此,徒手竊取之。㈡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7月2日18時42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之「福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門口,徒手竊取被害人夏文亮所有紙箱1個(內有價值共3萬元之接線端子400個、短路片1500個、連接器100個及金屬底座10個)得手。㈢基於
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110年7月19日10時12分許至同日10時20分許間某時,行經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前,發現被害人何秋田所有之廠牌HTC手機1支掉落在地,將之撿拾後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等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
起訴後之111年3月18日死亡
一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明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