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自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伊詩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容
被      告  林明仁



選任辯護人  鍾亦琳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對被告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委任律師對被告提起自訴一節,有刑事委任狀、刑事自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章附卷可稽(見本院審自字卷第5至19頁),然原委任之自訴代理人李榮唐律師、陳欣怡律師、吳啓源律師,已於111年9月12日解除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存卷可按,是本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