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代表人 涂壬星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劉昱德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7號判決),聲請
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回復原狀聲請狀並請求恢復
上訴之不變
期間所載。
二、
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
抗告或聲請
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
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
訴訟行為;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
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
上級法院合併裁判,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第68條及第6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稱
當事人者,謂檢察官、
自訴人及被告;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 條、第344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刑事訴訟法所定之
上訴權人,係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告訴人及被害人僅得請求檢察官上訴,惟是否提起上訴,仍屬檢察官之職權,告訴人及被害人仍無上訴權,則
上訴期間,自應以檢察官及被告收受判決之日起算,應屬甚明。
三、經查,本件
聲請人為告訴人,依據前開規定,非屬上訴權人,且前開判決之上訴期間,亦非以聲請人收受判決之日起算,亦即聲請人收受判決
正本之時間,與前開判決上訴期間之計算無涉,就聲請人而言,即無遲誤上訴期間之問題,故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顯與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之規定不合,聲請人所持前開聲請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