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哲弘犯竊盜未遂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核被告林哲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雖已
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係
未遂犯,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檢察官雖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
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然上開
所載構成累犯之被告前案為
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竊盜案件,罪質不同,檢察官未加以論述,亦未讓被告就累犯
加重其刑乙節表示意見,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而
予以加重,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本院於量刑時
審酌。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著手欲竊取
告訴人孫明德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
法益之尊重,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且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1月、109年1月至4月、111年2月間,有多次以相同手法行竊,並經本院判決處
拘役30日、40日、50日及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
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佐,被告不知悔改,再為本案
犯行,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因竊盜未遂而未造成
告訴人實際財產損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
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634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哲弘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534、9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經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
假釋付
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4日1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旁「一心路停車場」,見孫明德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停在該處停車格內,即徒手打開車門後進入車內搜尋財物,因無值錢財物而未行竊得逞,
旋騎車離去。
嗣孫明德於同日17時許,發現上開自小客車車內物品凌亂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孫明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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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坦承於上開時地徒手打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門進入車內搜尋財物,因無值錢財物而未行竊得逞 |
| | 證明告訴人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上開時地遭人侵入車內翻動之事實 (告訴人雖指稱車內現金約新臺幣2萬3000元失竊,惟未提出車內確有該筆金錢存在之相關事證,而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僅能證明被告有進入車內,無法確認被告已竊得財物,依 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被告有竊取該筆金錢之行為) |
| 監視錄影器光碟1片、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及現場照片共10張 |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案發地點,打開告訴人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門,進入車內搜尋財物後騎車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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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林哲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嫌。被告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參),其於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詹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