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226號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思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罰金刑,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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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罰金新臺幣4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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