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被 告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妙蓮
被 告 許憶珊
陳文薇
劉永龍
徐意文
柯聖義
莊惠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6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被訴部分,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達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下合稱被告7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被告揚達公司部分,見:訴卷第256、265頁;被告許憶珊部分,見:訴卷第164頁;被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部分,見:訴卷第117頁;被告莊惠婷部分,見:訴卷第136至13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