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信運環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代表 人 邱煒傑
陳奕妏
上二人共同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莊竣翔
莊嘉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被 告 銘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代表 人 郭素綾
住○○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商原將
劉睿承
郭任富
蔡旻宏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代表 人 張聖湧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王瀚誼律師
被 告 江宏偉
吳明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86號、109年度偵字第21689號、110年度偵字第8740號、110年度偵字第8741號、110年度偵字第8742號、110年度偵字第8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信運環保有限公司、邱煒傑、莊竣翔、莊嘉瑋、陳奕妏、銘量股份有限公司、郭素綾、商原將、劉睿承、郭任富、蔡旻宏、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張聖湧、江宏偉、吳明達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上開被告及
渠等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