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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惠


義務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067號、110年度偵字第26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秀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秀惠係黃家榛朋友。黃家榛於民國108年9月間,因有資金周轉需求,遂委由李秀惠向高雄銀行申辦青年創業貸款,並同意擔任「迪欣貿易」負責人,再以「迪欣貿易」負責人名義申辦貸款後,黃家榛便交付其身分證、健保卡等雙證件、個人印章、郵局存摺給李秀惠,由李秀惠於108年10月8日申請變更「迪欣貿易」負責人為黃家榛。李秀惠取得黃家榛上開個人證件、帳戶資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下列行為:
㈠、李秀惠未經黃家榛同意或授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8年9月10日某時,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冒用黃家榛名義,以李秀惠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向和潤公司申辦機車貸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扣除分期手續費3,500元,和潤公司實際撥付8萬6,500元)供己使用,並在如附表二所示文書及本票偽簽「黃家榛」署押及盜蓋「黃家榛」印文後,持向和潤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黃家榛及和潤公司。
㈡、李秀惠未經黃家榛同意或授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9年2月10日某時,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之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中山店,冒用黃家榛名義,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申辦貸款,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Gogoro電動車1輛,並在如附表三所示文書及本票上偽簽「黃家榛」署押及盜蓋「黃家榛」印文後,持向仲信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黃家榛及仲信公司。
㈢、李秀惠未經黃家榛同意或授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9年3月9日1時24分許,在其前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以IP位址「180.217.204.127」網際網路連結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網站,將黃家榛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資料依序輸入該網站,並上傳黃家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之電子檔,冒用黃家榛本人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憑此網路申辦單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玉山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黃家榛本人申辦信用卡,由玉山銀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並寄送至李秀惠所填載上開住處,由李秀惠簽領開卡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黃家榛、玉山銀行及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審核管理之正確性。
㈣、李秀惠取得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後,未經黃家榛同意或授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佯為真正持卡人黃家榛至附表四所示之特約機構,以「一定額度內免簽名方式刷卡」、「在刷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署名後刷卡」或「在網站輸入黃家榛上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有效年月及刷卡金額等資料,表示黃家榛同意以其信用卡進行線上刷卡,完成偽造準私文書,並上傳至該等網站以行使」等方式,致使附表四所示特約機構誤認係黃家榛進行刷卡而陷於錯誤同意接受刷卡,因而交付商品、提供勞務、加值服務或免除費用予李秀惠,並使玉山銀行於各該特約機構請款時須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而足以生損害於黃家榛、玉山銀行及各該特約機構。
二、案經黃家榛告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李秀惠(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其等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3頁),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開法條意旨,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黃家榛名義向和潤公司申辦機車貸款、向仲信公司申辦貸款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Gogoro電動車、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於取得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後持卡進行如附表四所示消費,然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等犯行,辯稱:上開行為我都有得到黃家榛的同意等語。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除被告是否有獲黃家榛同意或授權外,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8-51頁、第168-169頁、第235-240頁),核與證人告訴人黃家榛(下稱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二卷第7-11頁、偵一卷第41-49頁、偵一卷第65-73頁、本院卷第194-206頁),並有機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查詢(他卷第47頁)、和潤公司110年9月30日(107)和法字第408090058號函暨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貸款相關資料(警二卷第21-29頁)、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警二卷第23頁、偵一卷第91頁)、機車買賣合約書(警二卷第25頁)、撥款帳戶確認同意書(警二卷第27頁)、簽約照片(警二卷第29頁)、本票暨授權書(偵一卷第93頁)、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5月4日雄院和110司執莊字第18130號函(警二卷第255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所110年12月13日高市監苓站字第1100122864號函暨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相關資料(偵一卷第17-27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年12月10日高監車字第1100268117號函(偵一卷第19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機車異動歷史查詢(偵一卷第21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車輛異動登記書(偵一卷第23-25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汽(機)車過户登記書(偵一卷第27頁)、仲信公司本票暨零卡分期申請表(警二卷第35-36頁)、現勘報告書(警二卷第39頁)、仲信公司動產抵押契約書(警二卷第41-43頁)、仲信公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警二卷第45頁)、仲信公司1分期付款明細表(警二卷第47頁)、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275號民事裁定(警二卷第257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所110年12月13日高市監苓站字第1100122864號函暨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相關資料(偵一卷第17-19頁、第29-33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年12月10日高監車字第1100268117號函(偵一卷第19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機車異動歷史查詢(偵一卷第29頁)、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機車新領牌照記書(偵一卷第31頁)、台南市機車商業分會申請領牌照車主身分證明書(偵一卷第33頁)、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資料1份(警二卷第91-96頁)、迪欣貿易公司之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二卷第97頁)、黃家榛身分證正反面照片(警二卷第98-99頁)、黃家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警二卷第101-106頁、第213-214頁)、黃家榛信用卡繳款明細1紙(警二卷第89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07-110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紙(他卷第45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1年6月21日玉山卡(信)字第1110001288號函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交易明細表、簽單(偵一卷第101-107頁)、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院卷第59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2月6日玉山卡(債)字第1120000337號函暨證人黃家榛109年3月至110年5月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對帳單1份(院卷第85-115頁、第119-161頁)等件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㈡、關於被告為上開行為是否有獲得告訴人黃家榛之同意或授權乙節:
 1、證人即告訴人黃家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證稱:我跟被告是認識十幾年的朋友,108年9月、10月我有擔任「迪欣貿易」的負責人,當初因為我想要辦信用卡,但我的信用不太好,沒辦法辦,被告說要幫我辦,就提議讓我擔任「迪欣貿易」負責人,然後可以幫我申請貸款,我就交了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存摺及印章給被告。108年9月10日我沒有到和潤公司去辦理貸款機車貸款9萬元,我是收到和潤公司對我提告的文件後,才發現有這筆9萬元的貸款,事前我不知道被告去和潤公司申請9萬元貸款的事情,我沒有同意被告去和潤公司申請貸款,被告也沒有事先跟我講。109年2月10日我沒有購買一台Gogoro電動車並申報貸款,事前我也不知道。被告在請我擔任「迪欣貿易」負責人時,沒有跟我說會用什麼名義做對外行為,只說要幫我辦理青年創業貸款;我也沒向被告表示過既然我當了負責人、公司如果用我的名義去買車或辦理貸款我都同意,如果被告要申辦任何一筆貸款還是要先經過我的同意。我事前不知道被告在109年3月9日以我的名義上網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是我調自己聯徵資料的時候才知道。我有問被告,被告說她辦理的是公司卡,跟我完全沒有關係,她說因為我是負責人所以要申請那張卡作為公司專用,並說我不需要知道這件事情,我與被告聯繫之後一個禮拜內我就去停卡,我沒有授權被告申辦信用卡,也沒有授權被告使用信用卡去做任何消費等語(警二卷第8-10頁、偵一卷第42-44頁、第47-48頁、本院卷第194-206頁)。
 2、觀諸被告以告訴人名義與和潤公司簽立之「撥款帳戶同意書」上載請求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貸款實際撥付之86500元撥款至告訴人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警二卷第27頁),而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08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LINE對話內容略以(偵一卷第135頁): 
2019年9月11日 三
被告李秀惠(下午5:51):明天我會轉帳你中信。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6:41):(貼圖OK)
2019年9月12日  四
被告李秀惠(下午5:14):未接來電
被告李秀惠(下午5:15):欸86500哦
被告李秀惠(下午5:18):822/000000000000
...
被告李秀惠(下午6:07):幫我看有沒有入,嚇死人
被告李秀惠(下午6:45):未接來電
被告李秀惠(下午6:46):有沒入對再跟我講一下
被告李秀惠(下午6:52):語音通話0:10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6:54):語音通話1:01
被告李秀惠(下午6:55):語音通話0:28
被告李秀惠(下午6:55):000000000000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6:56):語音通話0:18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得見和潤公司機車貸款實際撥付數額與上開被告向告訴人稱其轉帳至告訴人中信帳戶款項之金額相同,且匯入時間與被告向和潤公司辦理機車貸款期間相近,堪認2人所談論之該筆款項實應係指被告以告訴人名義向和潤公司貸款所取得之款項。然被告於訊息中卻向告訴人稱「明天我會轉帳你中信」,假稱款項為其所匯款,完全未提及該筆款項之來源為和潤公司,且確於款項入帳後積極與告訴人聯繫;上情核與證人黃家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不知道86500這筆是否就是和潤公司的機車貸款,被告當時跟我說要讓本子好看一點,這筆錢匯款到我帳戶之後,我5分鐘之內就轉到被告的帳戶,因為被告一直打電話催我轉帳給她等語(本院卷第198-199頁)之情相符。倘被告事前確有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以告訴人名義向和潤公司辦理此筆機車貸款,實無佯稱該筆款項來源之必要。
 3、另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3月23日間LINE對話內容略以(偵一卷第175-177頁): 
2020年3月23日 一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9:37):(聲請人為和潤公司之強制執行民事裁定照片1張)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9:37):這個人你有認識嗎
被告李秀惠(下午9:38):怎有這個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9:38):我怎麼知道
被告李秀惠(下午9:38):給我,我得送抗告
被告李秀惠(下午9:38):她有繳阿
被告李秀惠(下午9:38):我處理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9:39):我什麼時候有借這筆錢
被告李秀惠(下午9:39):這車貸啊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9:39):什麼車貸
被告李秀惠(下午9:39):她1/2月延遲
被告李秀惠(下午9:39):Ave6220這台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9:39):吼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9:40):我媽一直在罵
被告李秀惠(下午9:40):本來店車主張淑惠
被告李秀惠(下午9:40):改妳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9:40):改我的幹嘛
被告李秀惠(下午9:41):我店資產都要報
被告李秀惠(下午9:41):能加就加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8:08):恩恩。好。我跟我媽說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得見告訴人在收受和潤公司強制執行民事裁定後傳送「這個人你有認識嗎」、「我什麼時候有借這筆錢」、「改我的幹嘛」等訊息給被告之反應,展現告訴人對於有以其名義向和潤公司辦理貸款之事感到不解,而被告明知是自己以告訴人之名義向和潤公司辦理機車貸款,卻仍向告訴人佯稱「她有繳阿」、「本來店車主張淑惠」、「我店資產都要報」,完全未向告訴人論述實情,可見有隱瞞告訴人之意,益徵告訴人上開證稱其不知道被告去向和潤公司辦理貸款,告訴人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向潤公司申請貸款乙節屬實。
 4、另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6月18日間LINE對話內容略以(偵一卷第199頁): 
2020年6月18日  四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3:39):(仲信公司分期付款買賣繳款通知函照片1張)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3:40):這個是公司名下的東西嗎
被告李秀惠(下午3:56):是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3:56):這交完了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3:56):(OK貼圖)
    細繹上開對話內容,可知倘告訴人確有在事前同意或授權被告以告訴人個人名義向仲信公司貸款購買Gogoro電動車1輛,殊無在收受仲信公司分期付款買賣繳款通知函後,向被告詢問「這個是公司名下的東西嗎」之理;況該電動車實係被告以告訴人個人名義貸款購買,而與公司即「迪欣貿易」無涉,但被告面對告訴人該分期付款是否係公司即迪欣貿易名下財產之詢問,卻答覆稱「是」,復謊稱均已支付完畢,顯有隱瞞告訴人實情之情,可見告訴人上開證稱其不知被告以其名義辦理貸款並購買電動車1輛乙節,確屬可採。從而,被告此部分行為並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之事實,堪以認定
 5、再觀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6月30日間LINE對話內容略以(偵一卷第201頁): 
2020年6月30日 二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1:06):吉米嫂  我到底能不能辦信用卡
被告李秀惠(下午4:39):妳現在聯徵太多不行啊
被告李秀惠(下午4:39):妳要等查詢紀錄消掉
被告李秀惠(下午4:40):妳已經查4次了
告訴人黃家榛(下午4:41):是喔。這樣大概要等多久
被告李秀惠(下午4:42):妳最先的4月最近的6月
被告李秀惠(下午4:43):妳看要不要等4月的消
被告李秀惠(下午4:43):聯查揭露3個月
    由上揭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於109年6月30日仍向告訴人稱因告訴人聯徵太多,無法辦理信用卡,但依卷附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資料及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91-96頁、第107-110頁),被告實早已於告訴人詢問前之109年3月9日便以告訴人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且於109年3月12日即已開始持該信用卡進行消費,被告上述訊息顯係隱瞞告訴人已成功辦理信用卡事實之情。又倘若告訴人確有於事前同意或授權被告辦理玉山銀行信用卡並持卡消費,被告並無特意隱瞞上情之理,且告訴人亦無在被告辦畢信用卡且開始使用時猶詢問被告自己是否能辦信用卡之可能。況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刷信用卡購得物品都是私人生活用途等語(偵一卷第47頁),告訴人既有辦理信用卡自己使用之需求,該玉山信用卡又是以告訴人名義辦理,告訴人在自己想持用卻尚無信用卡使用之情形下,反而同意被告以告訴人個人名義辦卡供被告作私人用途,亦與常情有違。故足認告訴人證稱其沒有授權被告申辦信用卡或持該信用卡消費等情,亦屬實在。
㈢、被告雖以前詞辯解,然查,關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於111年2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先稱:「(問:妳有通知告訴人要以她名義提供AEV-6220號機車向和潤公司申貸9萬之證據?)我有用口頭及LINE跟告訴人說,110年偵字第20067號卷第55(頁)編號7的對話内容就可以看出來我有跟告訴人說」,但經檢察官質以:「你在對話内容中只有講你有說過貸款這件事情,看來是妳事後跟告訴人的對話内容,而且沒有告訴人的回應,還有沒有其它證據?」後,再改稱:「是事後我跟告訴人提到的,事前我是口頭跟告訴人說,當時我打電話給告訴人跟她說的。」等語(偵一卷第65頁)。關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於偵查中則稱:「(問:妳向仲信公司申請貸款買機車前有無經過告訴人的同意?證據?)我有口頭跟告訴人說她是公司負責人,公司的業務往來會使用她的名義,我有跟她說要用她的名義買機車,我忘記有沒有傳LINE通知告訴人。」(偵一卷第67頁)。關於犯罪事實一㈢、㈣部分於偵查中先稱:「(問:你以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有無經過告訴人同意?)我有用LINE跟告訴人講。」(見偵一卷第47頁),但於本院112年1月13日準備程序時改稱:我是事後才跟黃家榛說(本院卷第51頁),又於本院111年3月28日審判程序中稱:「(問:為何黃家榛委託妳辦理信用卡,辦好之後為何沒有拿給黃家榛,而是作為被告自己使用?)因為我認為這個卡給黃家榛不妥」、(問:是否刷信用卡的每一筆交易都有經過黃家榛同意或授權?)沒有每一筆交易經過。」、「(問:是否有其中部分交易經過黃家榛同意或授權?)我是刷卡之後才跟黃家榛講。」(本院卷第238-240頁)。除被告對於是事後或事前經告訴人授權,或究竟以口頭或傳LINE訊息取得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之供述前後不一外,被告亦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此部分辯解屬實,故尚無從動搖本院前揭之認定。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文書及本票偽造告訴人署押、盜用告訴人印文行為,各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其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各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犯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示行為,係分別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包括一罪接續犯
㈣、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雖漏未敘及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一節,但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上述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亦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於審理中已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上情並變更起訴法條(本院卷第169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㈤、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事實一㈣部分,被告則係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㈣所示4次犯行之犯罪時間、空間有相當差距,且行使對象不同,足認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上開各罪係接續犯一罪,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藉為告訴人代辦創業貸款事宜而取得告訴人身分證件、存摺及印鑑之機會,為自己不法利益,冒用告訴人名義、偽造有價證券及私文書另行申辦車輛貸款供己花用,又以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持以進行多次消費,不僅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亦有害文書信用、票據流通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復衡酌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與情節、侵害法益,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本院卷第242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犯罪事實一㈢、㈣部分,分別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所犯4罪,犯罪時間為108年9月至110年5月間,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之相似程度、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與被告面對司法審判之態度所顯示之行為人人格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就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一編號1、2)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4),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
㈡、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被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本票暨授權書1張,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本票暨授權書上偽造之「黃家榛」署押2枚,屬偽造本票之一部分,已因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
 2、被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文書,雖係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和潤公司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然如附表二編號1至3「偽造署押」欄所示該些文書上被告偽造之「黃家榛」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3、至附表二編號1至4文書及本票上所盜蓋「黃家榛」印文,既屬真正,則無須宣告沒收。
 4、未扣案由和潤公司實際撥付之8萬6,500元,既已由告訴人轉交被告收取,且尚餘8萬0,222元未經被告清償,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可參(警二卷第255頁),自為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1、被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票暨零卡分期申請表1張,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本票暨申請表上偽造之「黃家榛」署押2枚,屬偽造本票之一部分,已因偽造有價證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
 2、被告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文書,雖係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仲信公司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然如附表三編號2至4「偽造署押」欄所示該些文書上被告偽造之「黃家榛」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3、至附表三編號1至4文書及本票上所盜蓋「黃家榛」印文,既屬真正,則無須宣告沒收。
 4、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固利用上開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手段,以告訴人名義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Gogoro電動車1輛,然依卷內機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查詢、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所110年12月13日高市監苓站字第1100122864號函暨所附車號000-0000號機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他卷第47頁、偵一卷第17-19頁、第29-33頁),該電動車係登記於告訴人名下,難認是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故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與被告聯繫之後一個禮拜內就去停卡等語(本院卷第198頁),足認未扣案之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業經告訴人停卡而無法使用,本院認對之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㈤、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1、被告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信用卡簽單,雖係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聯玉山銀行信用卡特約商店收受,則該物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然如附表四編號2簽單欄上被告偽造之「黃家榛」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2、經本院函詢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關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消費金額實際繳納情形,依玉山銀行函覆該信用卡109年3月至110年5月間消費明細對帳單所示,截至110年5月止,仍有共計61,636元之款項尚未繳納(本院卷第85-115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這張信用卡從頭到尾都是我在使用等語(本院卷第240頁),則未扣案之61,636元為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取得告訴人身分證、健保卡、郵局存摺帳戶資料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接續犯意,而為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另涉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另涉有背信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和潤公司函暨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機車買賣合約書、撥款帳戶確認同意書、兌保照片影本、本票暨授權書影本、仲信公司陳報狀暨零卡分期申請表、現勘報告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影本、玉山銀行信用卡網路申辦資料影本、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函及所附信用卡之消費明細、簽帳單影本、告訴人於111年3月4日所提出刑事告訴補充理由㈡狀所附與被告之對話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三、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查被告之所以取得告訴人之身分證件、個人印章、郵局存摺等物,係受託為告訴人申請青年創業貸款,而被告確有以「迪欣貿易」名義向高雄銀行申辦青年創業貸款,並交付其中50萬8,000元予告訴人,此據告訴人供述明確(警卷第8-9頁),並有高雄銀行雄速貸申請書暨資料表(警二卷第59-60頁)、迪欣貿易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1-63頁)、迪欣貿易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查詢清單1份(警二卷第65-66頁)、高雄銀行放款借據(金額:450,000元)1份(警二卷第67-74頁)、高雄銀行109年4月27日授信申請書(警二卷第75-76頁)等在卷可參,是被告本案行為是否另符合刑法第342條第1項所稱「違背其任務」之要件,並非無疑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背信罪嫌所憑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就前述公訴意旨部分有何背信犯行之確信,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旨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卷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00000000000號卷
他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651號卷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67號卷
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925號卷
院卷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8號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
李秀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本票暨授權書壹張,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3「偽造署押」欄所示「黃家榛」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㈡
李秀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本票暨零卡分期申請表壹張,及如附表三編號2至4「偽造署押」欄所示「黃家榛」署押,均沒收。
3
犯罪事實欄一㈢
李秀惠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欄一㈣
李秀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簽單上「黃家榛」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㈠和潤公司機車貸款)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署押數量
卷證出處
1
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立約人特表同意」欄位、乙方簽名(即買受人)
署押2枚
(另有印文2枚)
警二卷第23頁、偵一卷第91頁
2
機車買賣合約書(買入)
立契約書人甲方(賣方)
署押1枚
(另有印文2枚)
警二卷第25頁
3
撥款帳戶確認同意書
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
署押1枚
(另有印文1枚)
警二卷第27頁
4
本票暨授權書
發票人、立授權書人即本票發發票人
署押2枚
(另有印文2枚)
偵一卷第93頁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㈡仲信公司機車貸款)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欄位
偽造之署押數量
卷證出處
1
本票暨零卡分期申請表
申請人、發票人
署押2枚
警二卷第35-36頁
2
現勘報告書
申請人簽章
署押1枚
警二卷第39頁
3
動產抵押契約書
債務人、抵押物提供人
署押2枚
(另有印文2枚)
警二卷第41頁
4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債務人、抵押物提供人
署押2枚
(另有印文2枚)
警二卷第45頁
附表四(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
編號
消費日期
商店名稱
詐得財產或利益
消費金額
交易方式
簽單
盜刷信用卡方式
1
109/03/12
愛貝-a121571
商品
6,580
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檢核碼、消費金額等
2
109/03/13
聯強電信聯盟-高雄鳳山
商品
4萬3,365
實體交易
在刷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署名後刷卡
3
109/03/16
優的生活寵物館
商品
55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
109/03/17
GANG DU CABLE TV CO.
商品
198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5
109/03/20
愛貝-lZZ0000000000
商品
6,000
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檢核碼、消費金額等
6
109/03/22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7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
109/03/27
Gogoro-EC
商品
783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8
109/04/06
大樹連鎖藥局-苓雅中華門市
商品
1,04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
109/04/16
旺來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
45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0
109/04/17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44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1
109/04/17
WATSONS-S0144
商品
73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
109/04/26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3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3
109/04/29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42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4
109/04/30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324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5
109/05/01
WATSONS-S0144
商品
1,061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6
109/05/02
東急屋百貨-英明店
商品
378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7
109/05/03
T STARTEL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51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8
109/05/08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9
109/05/11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20
109/05/1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21
109/05/18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22
109/06/03
T STARTEL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516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23
109/06/03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71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24
109/06/04
御康養生有限公司
商品
1,90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25
109/06/06
家樂福-光華店一般
商品
1,024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26
109/06/07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73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27
109/06/10
Gogoro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499
實體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28
109/06/10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27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29
109/06/15
家樂福-光華店3C
商品
1,288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30
109/06/15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31
109/06/17
TAOBAO.COM
商品
1,225
(另有國外交易手續費18元,見本院卷第127頁)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32
109/06/18
御康養生有限公司
商品
2,747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33
109/06/20
尊爵床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商品
5,200
實體交易
不詳
不詳
34
109/06/20
御康養生有限公司
商品
1,98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35
109/06/22
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
商品
50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36
109/06/25
御康養生有限公司
商品
1,50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37
109/06/26
WATSONS-S0163
商品
1,848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38
109/06/27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47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39
109/07/02
御康養生有限公司
商品
1,91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0
109/07/10
Gogoro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499
實體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1
109/07/14
WATSONS-S0144
商品
1,680
實體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2
109/07/17
家樂福-光華店一般
商品
1,013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3
109/07/18
特力屋大順店
商品
1,178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4
109/07/27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45
109/07/31
COSMED
商品
48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6
109/08/06
優的生活寵物館
商品
70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7
109/08/06
WATSONS-S0564
商品
71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8
109/08/07
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
商品
694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49
109/08/11
御康養生有限公司
商品
99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50
109/08/11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23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51
109/08/13
Gogoro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499
實體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52
109/08/13
COSMED
商品
70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53
109/08/18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71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54
109/08/20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8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55
109/08/21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56
109/08/29
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
商品
1,79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57
109/08/30
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
商品
106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58
109/08/30
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
商品
-880


此筆為刷退款項
59
109/08/30
優的生活寵物館
商品
45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60
109/09/01
T STARTEL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495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61
109/09/01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62
109/09/03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57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63
109/09/05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53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64
109/09/06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30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65
109/09/07
臺灣麥當勞SOK-215
商品
24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66
109/09/07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0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67
109/09/08
優的生活寵物館
商品
44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68
109/09/10
Gogoro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499
實體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69
109/09/14
優的生活寵物館
商品
55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0
109/09/15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37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1
109/10/01
臺灣麥當勞SOK-215
商品
322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2
109/10/03
家樂福-光華店一般
商品
1,382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3
109/10/04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8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4
109/10/04
T STARTEL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52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75
109/10/06
99五金大賣場-興中店
商品
273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6
109/10/06
99五金大賣場-興中店
商品
10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7
109/10/07
COSMED
商品
936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78
109/10/07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79
109/10/08
御康養生有限公司
商品
44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80
109/10/08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81
109/10/12
Gogoro Network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499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82
109/10/30
TAOBAO.COM
商品
2,265
(另有國外交易手續費33元,見本院卷第143頁)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83
109/11/03
T STARTEL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531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84
109/11/04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順分公司
商品
79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85
109/11/07
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
商品
614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86
109/11/07
優的生活寵物館
商品
42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87
109/11/08
特力屋鳳山店
商品
35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88
109/11/08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80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89
109/11/09
哈克狗與湯姆貓寵物生活館
商品
523
實體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0
109/11/14
小北百貨-延吉店
商品
23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1
109/11/30
家樂福-光華店一般
商品
678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2
109/11/30
優的生活寵物館
商品
39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3
109/12/01
家樂福-光華店一般
商品
56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4
109/12/02
鞋全家福三多店
商品
390
實體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5
109/12/03
WATSONS-S0144
商品
1,99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6
109/12/05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497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7
109/12/06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36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98
109/12/07
T STARTEL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517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99
109/12/07
新光三越百貨高雄三多店
商品
70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00
110/01/01
家樂福-光華店一般
商品
808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01
110/01/01
台灣之星電信費【F】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488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02
110/01/01
WATSONS-S0144
商品
1,09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03
110/01/02
TAOBAO.COM
商品
872
(另有國外交易手續費13元,見本院卷第151頁)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04
110/01/02
TAOBAO.COM
商品
1,551
(另有國外交易手續費23元,見本院卷第151頁)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05
110/01/03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61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06
110/01/05
TAOBAO.COM
商品
411
(另有國外交易手續費6元,見本院卷第153頁)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07
110/01/06
哈克狗與湯姆貓寵物生活館
商品
159
實體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08
110/01/07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47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09
110/01/10
WATSONS-S0144
商品
22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10
110/02/02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5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11
110/02/03
富邦MOMO-EC
商品
2,074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12
110/02/05
蝦皮支付-lZZ0000000000
商品
4,000
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檢核碼、消費金額等
113
110/02/06
富邦MOMO-EC
商品
-2,074


此筆為刷退款項
114
110/03/09
台灣之星電信費【F】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992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15
110/03/10
NET高雄九店
商品
39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16
110/03/10
Gogoro Network
免除服務費之債務
499
非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消費金額等
117
110/03/11
COSMED
商品
79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18
110/03/13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331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19
110/03/14
寶雅生活館高雄民生店
商品
51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0
110/03/14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0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1
110/03/15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
免除費用之債務
60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2
110/03/15
熊寶貝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
37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3
110/03/17
熊寶貝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
468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4
110/03/19
WATSONS-S0134
商品
37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5
110/03/24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93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6
110/04/13
COSMED
商品
2,58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7
110/04/13
愛國超市-和平店
商品
239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8
110/04/13
熊寶貝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
498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29
110/04/15
WATSONS-S0163
商品
2,023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30
110/04/16
熊寶貝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
225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31
110/04/17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273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32
110/04/19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74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33
110/04/20
愛國超市-壹大店
商品
19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
134
110/05/11
蝦皮支付-lZZ0000000000
商品
5,700
3D網路交易
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檢核碼、消費金額等
135
110/05/11
WATSONS-S0144
商品
1,730
感應式交易
免簽名方式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