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大千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
寶島新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高肇成律師
被 告 楊文禮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大千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寶島新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楊文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
犯行,就其中被訴
公然侮辱及誹謗原告2人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告2人所提
告訴不合法並不另為不受理
諭知在案,
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2人之訴,且原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傳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