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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莉迪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婉卿 被   告 高崇傑       曾淑萍   上列被告2人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