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幼琪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伯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伯瑜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伯瑜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伍珮潼部分,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另由本院判決,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黃鳳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