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興家
張晉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
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許舒博,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本件被告吳興家、張晉銘等人被訴共同詐騙原告以領取商業保險理賠金,因而涉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無庸審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