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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3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告  劉淑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劉淑惠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劉淑惠被訴詐欺等案件,就檢察官起訴被告劉淑惠招攬人頭保戶宋敏華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就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中關於被告劉淑惠應連帶給付新臺幣2萬8,620元本息之訴部分,依前揭法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