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朱淑美
被 告 魏士硯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李青宸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就李青宸刑事部分經
通緝到案審理後,再為
適法之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