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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趙筱莉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趙筱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4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趙筱莉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三第229至231頁) ⑵中國信託匯款單(A案警四卷三第234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三第235至236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錫玉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比特幣以獲利云云,致陳錫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2時37分許,匯款10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陳錫玉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三第239至241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三第245至263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瑞紘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張瑞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3時47分許,匯款15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張瑞紘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三第267至269頁) ⑵匯款單(A案警四卷三第273頁反面)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三第271至272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蘇雅莉聯繫誆稱:可加入群組投資美股云云,致蘇雅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5時08分許,匯款24萬3,741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蘇雅莉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三第283至291頁反面) ⑵存摺內頁影本(A案警四卷三第307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三第293至305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欣柔聯繫誆稱:可在軟體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欣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3時17分許,匯款32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吳欣柔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三第315至318頁) ⑵華南銀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三第321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三第323至341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品慈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品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25日12時59分許,匯款1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⑵111年1月25日13時0分許,匯款1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⑶111年1月25日13時0分47秒許,匯款1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⑷111年1月25日13時05分許,匯款2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陳品慈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三第347至349頁) ⑵網銀轉帳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三第351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三第351至353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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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蘇升立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外匯以獲利云云,致蘇升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2時12分許,匯款9萬6,000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蘇升立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三第361至365頁) ⑵玉山銀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三第379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三第367至377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可昱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陳可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1時10分許,匯款28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陳可昱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三第389至395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三第401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子嫻聯繫誆稱:公司網站有辦活動,但員工不能領取,請被害人代為操作獲取福利云云,致李子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1時20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李子嫻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三卷二第281至285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江瑋琍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TesBene上投資加密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江瑋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3時21分許,匯款30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江瑋琍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三卷二第291至297頁、B案警卷第453至455頁) ⑵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單(A案警三卷二第304頁) ⑶告訴人江瑋琍於詐欺平台投資畫面擷圖(A案警四卷四第51至61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正雄聯繫誆稱:可在平台上投資外匯期貨以獲利云云,致李正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9時3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李正維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三卷二第311至314頁) ⑵第一銀行取款單(A案警三卷二第319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菁益聯繫誆稱:可在網上投資美股獲利云云,致王菁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4日14時30分許,匯款3萬111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王菁益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83至84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87至103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沛珊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楊沛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1時33分許,匯款1萬9,899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楊沛珊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107至108頁) ⑵網銀轉帳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四第109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110至111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尚任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陳尚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25日11時21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⑵111年1月27日14時39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⑶111年1月27日14時40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陳尚任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119至121頁) ⑵網銀轉帳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四第129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123至136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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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皇盛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加密貨幣云云,致王皇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26日10時11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⑵111年1月26日10時41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⑶111年1月26日10時42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王皇盛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143至145頁) ⑵網銀轉帳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四第167、169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147至166、171至183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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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蕭志霖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原油、黃金以獲利云云,致蕭志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5時14分許,匯款9萬6,000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被害人蕭志霖於警詢時之指述(A案警三卷二第13至16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發財聯繫誆稱:可投資比特幣以獲利云云,致吳發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1時30分許,匯款2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吳發財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203至206頁) ⑵轉帳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四第210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207至215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顏宏安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顏宏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0時46分許,匯款20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顏宏安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223至225頁) ⑵彰化銀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四第236頁反面) ⑶存摺內頁影本(A案警四卷四第231頁)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237至241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廷暉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外匯以獲利,但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廷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4時16分許,匯款3萬4,195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陳廷暉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249至251頁) ⑵台灣銀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四第265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253至264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與李政憲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期貨以獲利云云,致李政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26日17時1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⑵111年1月26日17時2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李政憲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三卷二第23至25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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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曹順智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曹順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4日14時22分許,匯款10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被害人曹順智於警詢時之指述(A案警四卷四第287至288頁) ⑵第一銀行存款單(A案警四卷四第289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昌華聯繫誆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昌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26日15時12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⑵111年1月26日15時16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黃昌華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295至296頁) ⑵網銀轉帳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四第298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300至308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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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麗玉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麗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9時53分許,匯款50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陳麗玉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315至317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319至327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游宗興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且必須支付保證金始能返還保證金云云,致游宗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4日13時17分許,匯款120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游宗興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335至339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侯奇德聯繫誆稱:可在外匯平台上投資黃金及石油,另出金要補稅額云云,致侯奇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7日13時12分許,匯款70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被害人侯奇德於警詢時之指述(A案警四卷四第349至352頁) ⑵玉山銀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四第359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喜玲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基金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林喜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7日10時05分許,匯款5萬3,000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林喜玲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365至366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A案警四卷四第370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芷瑄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股票、期貨,穩賺不賠云云,致張芷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7時06分許,匯款4萬7,800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張芷瑄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377至383頁) ⑵網銀轉帳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四第387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桀名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比特幣,但須支付稅金云云,致張桀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3時46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張桀名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401至402頁) ⑵ATM行動裝置交易明細照片(A案警四卷四第412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403至411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羿鈞聯繫誆稱:公司網站有辦活動,但員工不能領取,希望代為操作獲取回饋金云云,致王羿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7日14時50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王羿鈞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429至430頁) ⑵網銀轉帳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四第431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四第432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啟全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股票,但須支付保證金始能出金云云,致劉啟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1時47分許,匯款50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劉啟全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四第441至443頁) ⑵大雅區農會匯款單 (A案警四卷四第451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B案少連偵卷第633至710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鄭名谷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鄭名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24日12時49分許,匯款50萬元至劉柏宏彰銀帳戶。 ⑵111年1月24日12時54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⑶111年1月26日10時26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鄭名谷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13至17頁、B案警卷第413至417頁) ⑵凱基銀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五第32頁) ⑶台幣存摺對帳單(A案警四卷五第18頁)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五第19至30頁) ⑸虛擬貨幣交易明細(A案警四卷五第31頁) ⑹告訴人鄭名谷於詐欺平台投資畫面擷圖(B案少連偵卷第606至607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范和順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黃金、期貨、外幣以獲利,出金時另須支付稅金云云,致范和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6日14時56分許,匯款33萬元至劉柏宏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范和順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37至40頁) ⑵彰化銀行存款單(A案警四卷五第46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五第41至44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和璟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和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10日13時01分許,匯款8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蔡和璟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59至61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五第63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五第67至73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素珍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素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7日12時29分許,匯款12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林素珍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81至85頁) ⑵郵政跨行匯款單(A案警四卷五第93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五第95至149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佳蓉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申購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張佳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10日11時05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⑵111年1月10日11時05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⑶111年1月10日11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⑷111年1月10日12時29分許,匯款9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張佳蓉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155至157頁) ⑵彰化銀行存款單、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五第163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五第164至165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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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秀娥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參加股票抽籤,保證獲利云云,致蔡秀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10日14時35分許,匯款117萬8,000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蔡秀娥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三卷二第331至332頁) ⑵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A案警三卷二第333頁) ⑶存摺內頁影本(A案警三卷二第334頁) 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三卷二第335至340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郭繼宗聯繫誆稱:可在指定投資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郭繼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10日11時57分許,匯款20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郭繼宗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三卷二第345至346頁) ⑵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存提款單(A案第348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鍾鳳連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進行股票抽籤以獲利云云,致鍾鳳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10日14時8分許,匯款23萬5,400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⑵111年1月10日14時37分許,匯款1,000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鍾鳳連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三卷二第353至354頁) ⑵彰化銀行存款單(A案警三卷二第355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三卷二第356至358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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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潘治平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潘治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7日12時09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潘治平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215至217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五第227至235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何緗翎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上投資股票代為操作,但出金須支付保證金云云,致何緗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10日13時51分許,匯款30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何緗翎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241至243頁) ⑵中國信託匯款單(A案警四卷五第245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五第247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詹芸棋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詹芸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7日13時17分許,匯款4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詹芸棋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257至260頁) ⑵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A案警四卷五第268頁) 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A案警四卷五第271至274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瑞娟聯繫誆稱:可在投資網站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瑞娟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10日12時41分許,匯款35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告訴人張瑞娟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三卷二第45至47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素華聯繫誆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素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⑴111年1月10日12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⑵111年1月10日12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⑶111年1月10日12時52分許,匯款10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⑷111年1月10日12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至黃資娟彰銀帳戶。 | ⑴被害人林素華於警詢時之指訴(A案警四卷五第311至313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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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與戊○○聯繫誆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2時41分許,匯款32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B案警卷第375至376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丙○○聯繫誆稱:可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21時33分許,匯款3萬元至陳冠學臺銀帳戶。 | ⑴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B案警卷第403至404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誆稱:可在指定投資網站上投資國際貨幣外匯兌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0時08分許,匯款6萬4,308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B案警卷第431至433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B案少連偵卷第627至632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丁○○聯繫誆稱:可在指定投資網站上投資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5日10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B案警卷第421至425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辛○○聯繫誆稱:可在指定投資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1時08分許,匯款7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訴(B案警卷第467至474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B案少連偵卷第711至714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庚○○聯繫誆稱:可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6日15時50分許,匯款1萬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指訴(B案警卷第457至458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B案少連偵卷第745至748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甲○○聯繫誆稱:可在指定投資網站上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1月27日12時55分許,匯款32萬6,949元至劉柏宏一銀帳戶。 | ⑴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B案警卷第497至499頁) 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B案少連偵卷第749至759頁)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