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炳鴻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貳拾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20枚,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19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66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附卷
可憑,並經本院核對相關
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20枚,係被告擔任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道蒂公司)之領班人員
期間,於辦理高雄市鼓山區公所(下稱鼓山區公所)發包之「110年鼓山區公園(含地、廣場、兒童遊戲場)清潔維護工作」採購案履約文件時,明知未經道蒂公司實際執行清潔維護工作之工人李恭益、林彥呈之同意,為便於製作驗收文件,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擅自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並由道蒂公司持上開工作日誌作為履約證明向鼓山區公所申請驗收付款,
足以生損害於鼓山區公所辦理履約驗收人員對於資料查核及勞務採購款項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見執聲卷第9至10頁)在卷
可稽,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核屬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 |
| 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辦理「110年鼓山區公園(含地、廣場、兒童遊戲場)清潔維護工作」之清潔維護工作日誌 | 3月2日、5日、8日、11日、14日、17日、20日、23日、26日、29日「工作人員簽到」欄位上偽造「李恭益」之署押共10枚 |
| | 3月3日、6日、9日、12日、15日、18日、21日、24日、27日、30日「工作人員簽到」欄位上偽造「林彥呈」之署押共10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