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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審強處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麟



選任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
            謝育錚律師(法扶)
            陳寶華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麟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國麟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其當庭供稱原住所地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名下,且無其他處所可供居住,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執行羈押。於本院審理中,分別因各次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均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尚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分別裁定於112年11月23日、113年1月23日、113年3月23日、113年5月23日起俱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或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訊問時,坦承起訴所載違反保護令及殺人等犯行(本院卷第283至285頁),且未對於本件先前據以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有所爭執,考量被告其中所涉殺人罪為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刑期恐非輕,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受判決之刑度輕重,顯與逃亡之可能性成正相關,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無其他處所可供居住之客觀情狀亦同前,如將被告釋放,則被告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較高,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仍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況且,被告及辯護人均對於延長羈押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85頁),以及本案業經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12日至15日,分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審判程序及評議程序(本院卷第285頁),考量本案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無論國民法官之選任、審理及評議等訴訟程序,皆需耗費龐大之司法資源,倘被告屆時未到庭,將造成難以彌補之公共利益損失。從而,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3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