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7號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047號、111年度偵字第32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凃乃瑜已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該人可能藉由所蒐集得來之帳戶作為詐欺他人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且匯入帳戶之款項係
犯罪所得,代為提領、轉匯之行為,可能隱匿該詐欺所得來源、去向、所在,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寡婦團隊領導」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之不確定
犯意聯絡,由凃乃瑜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帳號傳送予「黑寡婦團隊領導」而提供該帳戶予他人使用,並約定轉匯1次可獲得遊戲虛擬貨幣1000元。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其成員即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黃睿駿等2人施以
詐術,致
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至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凃乃瑜再依「黑寡婦團隊領導」指示匯款至其指定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2年4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見院卷第11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寡婦團隊領導」向被害人黃睿駿佯稱可透過「STEP UP」(網址:stepup00.com)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1年7月1日17時54分許、同年7月2日15時2分許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寡婦」,向被害人盧韻容佯稱可透過網站(網址:bit.ly/3QAs9fy)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