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97號
原 告 鄭許玉環
被 告 周育政
東林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6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鄭許玉環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周育政、東林交通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周育政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
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